勞動者兼職法律規定
兼職是指勞動者在某一時期內,同時受雇于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而從事雙重或者多重的有報酬的職業勞動。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力逐漸市場化,用工制度也逐漸走向多樣化、靈活化,它要求勞動者以一種更加靈活的方式就業,這給兼職勞動這一新型勞動關系的產生建立了條件與可能。
一、兼職勞動關系性質界定
對兼職勞動的認識和立場,傳統學術觀點上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否定說是中國勞動法學傳統的主流觀點,持否定說的人主張:應當禁止兼職。他們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幾點:一是兼職勞動易使兼職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目前,對于兼職形成的兩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只有第一重勞動關系才能完整地受到勞動法的調整、保護,其第二重、第三重勞動關系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規定,難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二是兼職勞動的不規范影響了市場競爭秩序,按照現行有關保險政策,“一人一保,一票征繳”,只由一個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建立,勢必導致勞動者無法多勞多得以及用人單位之間負擔不公,形成企業之間不公平競爭;三是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每個職工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系,兼職的出現必然引起勞動行政管理的混亂。此外,兼職勞動還有可能造成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沖突,產生專利權濫用、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競業禁止原則的違背、職務發明、財產歸屬等問題。
肯定說認為兼職勞動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從屬性和勞動性質要求,亦屬于勞動關系,是社會勞動關系的有益補充。否定說的以上理由不足以成為否定兼職勞動的有力證據,這可以通過促進立法、改革保險政策、變革勞動行政管理制度等措施來解決。此外,肯定說還主要著眼于兼職勞動對社會所創造的價值上,認為其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用人單位若合理地使用兼職人員,可以提高企業的科技水平,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對于勞動者,可以增加經濟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同時優勝劣汰的就業機制可大大促進勞動者的素質;從社會角度看,一定程度上可以優化配置勞動力資源,實現人才資源共享,有利于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筆者同意此觀點。
二、我國現有法律關于“兼職勞動”的規定
我國《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確認了公民享有的勞動權!稇椃ā芬幎恕皥猿职磩诜峙錇橹黧w、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兼職是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基于兼職勞動在實踐中的大量存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等條文涉及到了兼職現象,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雖然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并沒有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讓渡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被單位需要進行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雖然不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再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定,在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的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雖然承認了兼職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但對兼職勞動關系是一種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曖昧態度。
三、完善兼職勞動關系的相關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經濟建設速度的加快,兼職勞動這一新型勞動關系在現實中越來越普遍,然而,立法上的缺失、匱乏,導致這一問題得不到該有的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中國未來的勞動立法應積極規范兼職勞動關系,對其作出法律限制、補充和調整,使其融入到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第一,應強調依法簽訂兼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有助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因此,在兼職的未來勞動立法中,應強調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兼職勞動者都需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享受權利,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尤其涉及專利權、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等領域,要明確相應的違約責任,以此來公平保障單位和員工的利益。
第二,保障單位合法利益,對兼職勞動加以限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兼職勞動的存在必須以不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前提,勞動者從事兼職勞動必須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一) “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這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兩項義務,是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勞動者必須根據勞動合同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承擔提供勞動的義務,并衷心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否則為違法兼職!秳趧臃ā窇唧w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為從事兼職勞動而違背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時,可采取的具體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資、要求其停止兼職活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二)限制某些類型的兼職。目前,我國《國家公務員法》、《公司法》中規定了禁止勞動者兼職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對競業禁止加以約定,違反該約定就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們應嚴格執行這些限制性制度條款,依法對兼職勞動加以約束和規范,以保證公平競爭。
第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兼職的基本勞動基準。
兼職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律關系,因此,也應當受勞動基準法的調整和約束。在未來的勞動立法中,筆者建議應作出以下規定:兼職勞動的最高工作時間制度、休假制度以及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制度;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制度;兼職勞動者在被解雇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制度等。
第四,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明確兼職勞動關系各方的社會保險義務和權利。
《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兼職勞動者與其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建立了勞動關系,理應要求所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有關保險費用。但是,按照現行有關政策,不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為一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且多數省份還實行“一票征繳”。因此,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存在使得勞動者多勞未必多得,同時也可能造成用人單位之間負擔不公,形成企業之間不公平競爭。這就需要改革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明確兼職勞動關系各方的社會保險義務和權利。為每個勞動者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險資金賬戶,所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比例為其投保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可以公平保障勞動者和各個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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