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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的權利博弈
作者:河北被石家莊商務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2/5 13:44:00

網絡環境下的權利博弈
□ 李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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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法院在世紀之交審理的網絡著作權糾紛和域名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糾紛兩起案件,都是全國首例。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和法官缺乏相應的網絡科技知識的條件下進行探索性的審理。更為可貴的是,它們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和修改國家法律法規提供了極為寶貴的鮮活經驗和素材。回憶總結過去,是為了創新,我們盼望著中國知識產權審判更為輝煌的明天到來。

  網絡權利紛爭迭起

  司法:走在立法前頭

  上世紀六十年代,當時冷戰正酣時刻,美國國防部為防止其軍事指揮中心遭受敵方核彈攻擊而被摧毀,遂積極規劃,以使全美境內各軍事基地的電腦得以相互聯線以傳輸信息。

  基于這樣的目的,美國國防部于1961年開始成功地鏈結一些大學和工業試驗室的計算機設備,建立了一個稱為“ARPANET”的實驗網絡。為保障國防安全,1983年美國政府正式將“ARPANET”一分為二,即一為專供軍事國防之用的“MILNET”,另一為純供民間與研究單位使用,仍沿用“ARPANET”之名稱。1987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在全美各地建立了7個超級計算機中心,并連線形成“NSF-NET”,與龐大的“ARPANET”相連,允許外國研究機構與其連線,此系“INTERNET”。

  此后,全世界的網絡開始相互鏈結,網絡使用人口激增,互聯網的應用與功能不斷擴大和提升。直至1991年3月,NSF正式宣布開放商業用途,以電子商務為主軸的國際互聯網業務蓬勃發展起來。

  隨著我國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廣泛適用,網絡環境下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其中網絡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都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與網絡的高科技架構以及各類權利人之間發生了種種利益沖突。網絡法律問題就成為突出問題,網絡知識產權紛爭向我國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早在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外交會議上就形成《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唱片條約》(WPPT),對網絡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法律定位和保護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不久,國際網絡協會(ISOC)、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商標協會于1998年12月23日也出臺了一個網絡域名處理程序的報告,該報告對解決網絡域名重合和改善網絡域名與商標標識沖突競合,提出具體建議。

  但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并無任何反應。然而,一批涉及網絡著作權和網絡域名與商標標識重合的案件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法院立案受理。為了解決這批新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國家組織中國知識產權高級法官代表團訪問歐洲專利局和德國、法國以求解決之策。遺憾的是,歐洲法院亦束手無策。這樣,中國法院與歐洲法院在處理網絡環境下的權利爭訟實際上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問題非常明顯,我們將不得不獨立地靠自己的力量解決這批棘手案件,中國的司法實踐被歷史地推到了立法的前頭。

  未經許可網絡傳播

  司法:力排眾議判侵權

  1996年8月,北京寶潤圖文信息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建立了“北京在線”,后被北京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互聯)接收。1998年4月,世紀互聯成立“靈波小組”,為“北京在線”作欄目。世紀互聯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張潔、張抗抗、畢淑敏、劉震云和張承志同意的情況下,分別將他們的文學作品《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白罌粟》、《預約死亡》、《一地雞毛》、《黑駿馬》和《北方的河》存儲在其計算機系統內,通過WWW服務器在國際互聯網上進行傳播。

  為此,六原告認為被告世紀互聯作為提供互聯網絡內容的服務商,未經其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承擔訴訟費、調查費等合理費用。

  被告世紀互聯答辯認為,在被告公司的網站上存儲的原告作品,除網友通過E——MAIL方式提供的外,其余均是“靈波小組”從亦凡書屋、黃金書屋上下載的,對下載的原告作品,內容完整、署名正確,被告未進行任何形式的變動。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從互聯網上將原告的作品下載到其計算機系統內存儲并通過WWW服務器將原告的作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進行傳播的行為,是對原告作品的傳播使用。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的作品在網上傳播,侵害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據此,海淀區法院判決:被告世紀互聯在三十日內停止使用六原告創作的被侵權文學作品并向六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六原告各經濟損失720元至1308元不等,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各166元。

  被告世紀互聯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被上訴人對其創作的文字作品享有專有使用權。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世紀互聯作為網絡內容提供服務商對其在網站上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應當負有注意義務。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件受到國內知識產權界和法學界的普遍關注,并引發了關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討論。這場討論集中圍繞著網絡數字化作品的性質、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以及是否確立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而展開。

  我也密切注意案件審理的過程以及正在熱烈展開的討論。早在此案一審階段,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就跟蹤案件的審理,收集國內外有關案例,研究分析網絡作品著作權和傳輸權的法律保護,為適時提出司法解釋稿,準確解決同類型的案件適用法律提供依據。

  由于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作品的存在形式為載體并無任何具體要求,數字化作品與傳統的原創作品的區別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載體不同,傳統的原創作品決不會因數字化而喪失“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因此,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等介質上的網絡信息,如具備作品實質要件的,應當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既包括已有的被數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數字化形式創作的作品。這里,應該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了作品的12種使用方式,即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著作權法并未窮盡這12種列舉的使用方式,而是用了“等方式”的表述,作品的網絡傳輸就是一種作品的使用方式。綜上所述,依法保護文字作品網絡傳輸權,并不是對文字作品著作權利的延伸和對著作權的擴大化解釋。對著作權人權利的擴展,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和價值。

  雖然現行法律并未把數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權客體之外,但由于數字化是網絡應用給司法實踐帶來的新問題,因而仍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定位。

  知識產權審判庭自1999年以來,著手對包括北京法院審理的這起網絡作品傳輸權糾紛案件在內的全國各地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調研,起草了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稿。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了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自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肯定了網絡傳播屬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著作權人應當享有這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因而未經許可上載他人作品傳播、不付報酬的行為,就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包括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犯以及損害賠償等在內的民事法律責任。

  200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基本內容,明確規定網絡傳播權也是作品作者等著作權人的一項權利。至此,中國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終于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惡意搶注商標域名

  司法:一槌定音判違法

  1998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的中國首例涉外域名爭議案——宜家(IKEA)案,引起了國內外輿論的廣泛關注。

  1998年荷蘭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特艾基公司)先后在中國上海、北京開設了以“IKEA”為標志的大型家居專賣店,該公司準備在中國互聯網上注冊域名時,發現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公司)已于1997年11月19日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申請注冊了WWW.IKEA.COM.CN的域名。于是英特艾基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告國網公司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認為,其公司的“IKEA”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在中國、中國香港、臺灣地區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所搶注的“IKEA.COM.CN”域名是對該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極具獨創性的注冊商標公然的仿冒,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銷“IKEA.COM.CN”域名,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被告國網公司認為,1997年11月,其申請“IKEA.COM.CN”域名時,宜家家居還沒有來到北京,當時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國還未開設任何一家專賣店,其在中國市場上并未享有較高的聲譽,而且,“IKEA”商標并未通過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國網公司注冊的域名“IKEA.COM.CN”,依國際慣例“先來先注冊”,經中國政府授權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依法審查批準注冊的,不屬惡意注冊,應受法律保護;而且域名和商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客體,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是商品和服務,并沒有將互聯網域名列人其中,因此域名不屬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注冊的域名未使用的問題,國網公司解釋正在開通互聯網上語音服務方面的業務,與原告的家具業務沒有任何聯系;如果原告認為域名行政主管機關不履行義務,或者認為該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國網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國網公司將原告“IKEA”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不僅違反了《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還有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侵害了原告作為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遂判決國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域名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撤銷該域名。

  

  本案在審理中,創造了三個“第一”:首先,這是第一件由法院審理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

  如上所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特殊的。其特殊就在于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也是不允許的。在本案中,如“IKEA”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則國網公司在先注冊了“IKEA.COM.CN”域名也應是不允許的,因此,本案的關鍵即為“IKEA”,是否為馳名商標。在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面,我國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盡管我國早已加入有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但審理本案當時,僅有馳名商標行政保護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9月14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管理寬于一般商標,加寬到禁止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保護,以及加寬到禁止他人將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上,該規定明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是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采取其他變通方式認定馳名商標。”顯然,這樣的規定,是指商標管理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關系,并不包括商標行政管理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根據司法權優于行政權的原則,對“IKEA”商標的馳名度,參考國家工商行政總局上述規定的標準,進行了認真審查。大量證據證明,原告的“IKEA”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已經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典、中國香港、臺灣等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多種商品和服務項目上進行了注冊,而且持續了幾十年從未間斷過。1983年,原告即在中國注冊了“IKEA”商標,其后,又在商品國際分類的各相關商品和服務上分別注冊了“IKEA”、IKEA及圖形組合商標和“宜家”商標。1998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開設了以“IKEA”為標志的大型家居專業店。鑒于以上事實,法院駁斥了被告國網公司關于“IKEA”僅是普通商標的論點,在中國法院判決文書中第一次認定“IKEA”為馳名商標。

  

  其次,這是第一件由法院厘清域名與商標的關系,并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適用國際條約處理的網絡糾紛案件。

  雖然“IKEA”已經被北京市第二中院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該院并沒有直接適用我國商標法進行判決。審判人員在審理中,從理論上對域名與商標的關系認真進行了研究。從理論上講,由于域名只是網絡上的一個電子地址,其功能僅在提供如何去接觸架設網站者的資訊,而非表示商品或服務,因此域名與商標不能直接畫等號,域名并非是當然可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但由于商家往往愿意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以開拓其在網絡上的電子商務,因此,非商標注冊人而注冊與商標相同的域名往往會造成消費者的誤導,又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就出現了域名搶注的現象,即域名注冊人明知該名稱為他人的商標名稱而仍搶先注冊為域名,此種行為日后會伴隨著將域名售回給商標所有人的經營目的,這樣域名的作用已經超出其原本的意義,域名與商標出現了趨同化的趨勢。域名和商標在實踐中就發生重合。但是域名仍應區別于商標,離開商務環境,它仍然只能是技術代碼,當注冊商標與域名發生權利沖突時,不加區別地一概認定為域名注冊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樣的判決會導致將所有商標的權利擴大到網絡域名上去,這種對商標的擴大保護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理論依據。

  基于以上的考慮,北京市第二中院在查清本案被告“惡意搶注域名”嚴重妨礙和侵害原告行使“IKEA”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事實后,不直接適用商標法,而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并適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精神。該案首次引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精神,完全打掉了被告國網公司搶注馳名商標為域名“不屬法律保護范圍”之訴訟理由,成為中國第一件適用國際條約處理的網絡糾紛案件。

  

  最后,這是第一件由法院從民事訴訟程序上確定域名注冊機構的法律責任的案件。

  本案被告國網公司主張域名注冊屬于行政許可,“IKEA.COM.CN”域名批準注冊是具體行政行為取得的,如果該行為存在侵權問題,或認為域名行政主管機關不履行義務,與被告無關,應當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后首先遇到的立案范圍問題,帶有很強的普遍性。

  被告提出的問題,涉及域名注冊機構的作用與法律責任問題,北京市第二中院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較好地回答和處理了這個問題。

  中國CNNIC是經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后歸屬于信息產業部)授權成立的負責管理和運行中國頂級域名.cn的辦事機構。負責在.cn下的二級域名分配與三級域名的登記、管理。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域名注冊機構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生效的判決,如撤銷對爭議域名的注冊,或辦理將其轉移給原商標權人的手續。中國CNMC對北京市第二中院的生效判決同樣履行了協助法院撤銷國網公司持有的“IKEA.COM.CN”域名的注冊的義務。北京市第二中院對本案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缺乏法律依據的判決,依法阻斷了訴訟當事人妄圖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保障其非法利益,既快又好地完成了依法制止在域名注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對全國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中起了案例示范作用。

  與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一樣,我也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立案之初,就“IKEA”域名侵權案的審理,組織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進行跟蹤指導,并著手司法解釋的起草。

  200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號),司法解釋吸納了審理“IKEA”案件的理念和成功經驗,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何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作出了解釋。

  這項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惡意搶注馳名商標為域名的行為一槌定音,很快規范了網絡域名注冊和使用的行為,維護了網絡域名注冊和使用的市場秩序。

  從審理案件實踐中,抓住關鍵,擴大亮點,有針對性地起草司法解釋,從而發揮個案的成功經驗的規模效應,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思路和章法。這兩個案件最后都形成了審理一案,制定一個司法解釋,規范一個方面的訴訟行為的良好局面,這是我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間,分管其他審判工作時不多見的。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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