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shù)膶崉詹僮?/FONT>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婚姻法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該制度的確立,為婚姻關系中的受害方請求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m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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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補損害
填補損害,是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救濟手段。通過賠償損失,使受害方的權益得到盡可能的彌補。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方面對于受害方因離婚而導致的可以用財產進行直接衡量的物質損害給予直接彌補;另一方面,對于精神損害,雖然不能用財產衡量,但以財產方式進行彌補也盡可能地將離婚為受害人帶來的傷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補償與撫慰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膿嵛拷穑且环N特殊賠償金,兼具補償和撫慰雙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親密的感情關系,一旦一方受到對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擊之大。因此,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雖然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彌補,但財產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證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解體之后又足夠的物質條件去調整和緩和因此受到的打擊,重新設定新的人生目標。
(三)制裁過錯方
讓過錯方承擔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婚姻法對于漠視配偶權益、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這種懲戒不僅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且對他人也有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減少這類行為的發(fā)生,從而維護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
(四)保護無過錯方
實行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保障離婚后無過錯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單親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長。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同的損害形態(tài)侵害的是不同的權利主體。在重婚、同居中,侵權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訴訟主體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配偶雙方,有過錯的第三者應作為共同侵權者參與訴訟;對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因為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對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員(毫無疑問,虐待、遺棄、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員都會成為離婚的理由),在此情況下,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受害家庭成員有權參加到離婚訴訟之中,并有權獨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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