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岳父狀告女兒、女婿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駁回原審原告錢某的訴訟請求,并對原審原告錢某、原審被告汪某父女倆妨礙訴訟的行為分別作出罰款8000元的決定。罰款決定生效后,原審原告錢某經登門催款,如數交納了罰款,原審被告汪某經過長時間的催款后,不但拒不交納罰款,而且還要求法院退還其父親錢某已交納的罰款,經對其宣傳教育后,態度依然惡劣,依然表示拒不履行交納罰款義務,故近日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拘留14日。
2007年11月9日,錢某以其女婿開辦的獨資企業如東縣豐利鎮某織布廠向其所借的借款一直未還為由,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女兒汪某、女婿徐某及織布廠共同償還借款人民幣60余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訴訟中,汪某在作為被告的同時又充當了其丈夫徐某及織布廠的代理人,并于2007年11月23日與其父親錢某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書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約履行,法院依法執行了被告徐某夫妻及織布廠價值60余萬元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徐某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其岳父錢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偽造,其妻子汪某作為代理人也未經其授權。中院經審查后,于2009年4月28日裁定,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并發回如東縣人民法院重審。
再審中查明,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3月23日期間,徐某因家庭糾紛離家外出。錢某起訴時所提供的六張總計60余萬元的借條,有四張系徐某外出期間,由其本人及其兒子所寫,其女兒汪某在借條上加蓋的徐某私章及織布廠公章,再審中錢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佐證該借款事實的存在。還有二張借條的權利主體不是錢某,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同時,原審法院在此間寄發給徐某及織布廠的訴訟文書均由汪某代收,汪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用其丈夫徐某的私章及織布廠的公章制作特別授權委托書,對其父親錢某的訴求不持任何異議,并達成調解協議。由于原審調解書確認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支持錢某的訴訟請求顯屬錯誤,故如東縣人民法院在再審中依法駁回了原審原告錢某的訴訟請求。
鑒于原審原告錢某偽造借條,原審被告汪某未經授權私自制作授權委托書參加訴訟活動,均妨礙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造成了原審調解違反自愿原則,錯誤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且調解協議所確認的60余萬元借款已經執行到位的嚴重后果,故如東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依法對錢某父女二人作出各罰款8000元的決定。汪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罰款決定,為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讓汪某受到有效教育,于10月20日決定對汪某實施拘留。汪某于拘留之次日寫了檢查,承認偽造證據的錯誤做法,表示要努力學習法律,做遵紀守法的公民,并且履行了交納罰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