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分別從什么時候開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在原行業統籌企業中,電力系統于1993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交通系統于1994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煤炭系統于1995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石油系統和有色系統于1996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鐵道系統、金屬系統和中建系統于1998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
3、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外,還要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基金。
所謂統籌范圍內就是在我省范圍內流動,統籌范圍外就是在我省與其他省之間流動。有一點例外需要注意,那就是人民銀行。目前人民銀行實行系統統籌,人民銀行與其他行業流動都屬統籌范圍外,不區分省內外。
4、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職工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機關事業與企業之間流動,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后,從調入之月起建立個人賬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往外省的,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
5、出國定居人員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定居并取得居住國國籍,經職工本人申請,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存額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沒有取得居住國國籍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待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6、哪些人有資格繼承死亡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
答: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應由死者的繼承人依法繼承,如死者無直系親屬,其兄弟姐妹和其他親屬也可以繼承。具體的繼承順序,依據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如確實沒有合法繼承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可繼承部分,并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7、為什么要部分做實個人賬戶?
答:在原來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下,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是混賬管理的。為了確保當期養老金發放,各地社保機構不得不動用了個人賬戶基金,形成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轉。目前,我國已經進入了人口老齡化,并將迎來高峰期,養老金支付壓力逐步增大,為了確保高峰期的養老金發放,就必須從現在開始積累部分資金,因此要實行做實個人賬戶制度。
8、做實個人賬戶后如何記賬?
答:做實個人賬戶后,個人賬戶要按做實前后分別列項、分別記錄。也就是說,做實前的個人賬戶只記錄以前存儲額的利息和屬于做實前的個人欠費補繳部分,做實后的個人繳費另行記錄或在繳費數據庫中單列明細。
9、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如何管理?
答: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保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渠道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運營,以實現保值增值。運營收益率應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