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脫殼”逃債
(1)是指通過公司分立形式,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脫殼逃債并不能真正逃避債務。
(2)企業分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設立;另一種是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1必須經公司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2公司合并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3公司的合并分立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利用新設分立形式逃債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債的效力認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設立的所有公司同時主張債權。
二、兼并和合并逃債
(1)我國企業兼并的形式有:購買式兼并;承擔債務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業自愿合并;漸進結合方式;投股式兼并。
三、破產逃債
(1)是指債務人不依法進行破產,隱匿企業財產,造成資不抵債假象進而達到免除債務的目的的逃債方式。
(2)《破產法》的撤銷權的構成要件:①須是對破產財產有害的行為,即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②必須是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內所實施的行為;③撤銷權須在審判上行使;④撤銷權的行使不以主觀上有過錯為條件;
(3)撤銷權由清算組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以下兩種效力:物權性效力;債權性效力。
四、“證據滅失”逃債
(1)票據的喪失是指票據的持有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票據的滅失;二是票據的遺失或被盜。
五、利用“時效”逃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即喪失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2)有的債務人就是鉆了債權人不懂法律的空子,利用“時效”大肆逃債。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六、“撞貨”逃債
(1)是指一些不法商人,以合法的營業執照簽訂有關合同,支付一定的定金,貨到手后,卻拒不支付貨款,直到把到手貨物低價變賣,并非法將變賣貨款為己有。
七、“地方保護”逃債
(1)司法審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逃債:1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護的行為;2地方法院在對外地法院的送達、調查、執行等有損地方利益時,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辦;3地方的黨政機關從維護地方利益出發,對外地法院設置障礙,對本地法院施加壓力。
(2)行政執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逃債:1有的政府領導同志明確指示肥水不流外人田;2金融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逃債;3工商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逃債。
八、“君子協議”逃債
九、“烏龍”合同逃債
(1)是指現有些企業辦事人員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辦事不認真欠謹慎,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出現漏洞以至被人利用逃債。
十、“回扣”逃債
(1)是指利用向債權方經辦人害怕對方舉報而不敢追債的逃債方式。
十一、假集體企業逃債
(1)是指領有集體企業的營業執照,從事個體或私營經濟活動,即名為集體企業而實為個體或私營的企業。
(2)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逃避國有稅收;2相互推委逃債;3假集體企業內部逃債。
十二、“非法集資”逃債
(1)是指債務人以欺騙手段向債權人“借得”巨額資金,將資金用于償還高息、揮霍,直至藏匿,最終沒有償還借款的逃債方式。
十三、“勞務”逃債
(1)是指用人單位以種種借口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資的行為。
十四、“失蹤”逃債
(1)債務人隱姓埋名,以假失蹤逃脫債務的行為。
十五、“遺囑”逃債
(1)是指債務人利用遺囑不合理地分配財產和債務,導致債權人無法向償還能力低的繼承人追債的行為。
十六、“繼承”逃債
(1)公民立遺囑時忘記債務,遺囑繼承人借此逃債;
(2)繼承人只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
十七、“贈與”逃債
(1)債務人把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轉移資金逃避債務,逃避法院的執行,達到其逃債的目的。
十八、“連環欠債”逃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