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糾紛的產生
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違約責任所發生的爭議。就合同履行情況來說,借款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未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就違約責任來說,借款合同糾紛是指違約責任該由誰承擔及如何承擔而引起的爭議。
在實踐中,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是難免的。從客觀情況來看,當事人簽訂合同后,由于社會環境、自然情況等發生了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時遇到了意料之外的或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從而產生糾紛。從主觀情況來看,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由于法律意識不濃,對合同各條款并不嚴格、認真、細致地簽訂,甚至有些當事人想欺詐銀行,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從而產生糾紛。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不僅會影響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而且還會給社會和國家帶來損失。因此,及時、合理、正確地解決借款合同糾紛,不僅有利于借款人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而且有利于貸款人融通資金,還有利于維護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由于借款合同履行方面的問題與對策在前面已有詳述,現僅提供由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糾紛及對策。
(二)違反借款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只是部分履行,而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無論是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都屬于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因工作上的失誤以致發生不良后果。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借款合同中借、貸方違約的具體情形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通則》(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2)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3)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托貸款資金的;
(2)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3)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托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2)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3)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4)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5)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6)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2)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3)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四)解決借款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于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后,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3.聘請法律顧問,幫助自己解決糾紛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后,合同當事人可聘請律師參與糾紛解決,給自己出謀劃策。因為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精通法律,聘請其作自己的法律顧問,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在擔保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如果擔保主體發生合并、分立等事項,應由變更以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如果擔保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則按照其擔保貸款的數額來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而不應該互相推托,不負責任。
5.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后,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而不要以不合法的手段去處理。
如貸款人不經調查擅自扣除他人貸款,借款人遲延還款或拒不還款,這樣做,只能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
(五)承擔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督杩詈贤瑮l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采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1)借款人由于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