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問:何謂“人事爭議”?
所謂工薪一族,大概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企業(公司、某某廠)、個體工商戶(某某理發店、動物園某攤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律所、學校)打工的;
2、事業單位工作。這里面又有這么幾種:A有編制,無需簽聘用合同的;B有編制,簽聘用合同的(國家正在推行聘用制以加強積極性、靈活性);C無編制,簽勞動合同的;D無編制,勞務派遣的。AB即是典型的人事關系,C是勞動關系,D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事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注意,是人事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并不是由簽訂的什么合同決定的,而是由是否有編制決定的,是身份而非契約;
3、國家機關工作。其中也有兩種:A正式公務員;B聘任制公務員。北京市法院系統新進人員一律采用聘任制,三年后無問題則轉為正式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聘任制公務員與單位發生爭議的,走人事爭議仲裁程序。
綜上,2A、2B、3B是人事關系,走人事爭議程序。
第二問: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1、管轄不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設立。但因為原人事部與原勞動部合并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故兩委均屬一部。在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處理市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區縣仲裁委處理區縣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另有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顧名可思其管轄范圍。
2、時效不同。隨著2008年5月1日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勞動爭議時效延長至一年。其五十二條說:“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笔聵I單位的人事關系是否另有規定?一般認為是,但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這一級的規定,而只有部門規章。至于聘任制公務員,依照《公務員法》,時效是六十天。
3、兩者管轄的“寬度”不一致。人事爭議只受理關于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的爭議,考核、職務任免、職稱等不在其中;勞動爭議則要寬得多。
4、人事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時,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存在爭議。而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時,法院直接受理是已經由司法解釋明確了的。
除此之外,兩者適用同樣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對于人事爭議不服同樣可以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問: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在實體上適用法律有何不同?
聘任制公務員不適用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是肯定的,但其它人事爭議呢?
首先,《勞動法》不適用于人事關系,人事關系屬原人事部管,自然也不受勞動部的有關規章制度管。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說:“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那有沒有“另有規定“?似乎沒有,只有一大堆原人事部的規章制度。但似乎沒有人認為,人事關系要適用勞動合同法。難道人事關系下不簽訂勞動合同要雙倍支付工資?不可能。加班費、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這些也都與人事爭議無緣。而且《勞動合同法》九十六條本身也模糊不清。
最高法院給北京市高院的批復中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人事爭議適用什么樣的法律法規?哪些糾紛可以進入司法程序?這些不僅是值得從理論上研究,很多方面更是需要律師去通過一個一個的訴訟實務去激活。(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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