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成立新公司卻遭合作方侵權
2008年7月,安徽某公司法人代表吳某找到河南許昌某公司董事長李某,要求由李某公司出資,兩家企業合作建立一家新工廠,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經董事會研究,李某公司投資200萬元,吳某以其原有工廠全部資產折價100余萬元入股。新公司由李某出任董事長,吳某任經理,雙方簽訂了協議,設立了公司章程,規定了董事長、經理各自的職權。特別規定公司經理擁有1000元以下財務決定權,1000元以上財務支出和經營事項由董事長決定,并在當地工商機關辦理了法人登記。
但是,當雙方資金到位后,吳某卻以原先個人公司名義開展業務,而新公司賬戶上李某的投資款也被吳轉賬支取,用于其個人公司經營業務。李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召開公司董事會,對吳某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并派去會計出納和監事監督企業經營。但此后吳某并未讓上述人員履行職務。李某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吳某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法規定,已觸犯刑律。公安機關以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后,依法追回了李某公司的投資。該案目前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近年來,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具體表現為: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在生產經營中特別是在從事民事法律活動中,企業都會咨詢法律顧問或法律專家;在產生法律責任時都知道尋求法律幫助。但仍有許多企業產生這樣那樣的法律糾紛。究其原因,除了客觀因素外,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不能嚴格依照法律履行程序也是重要原因。
法律對公司運營有嚴格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以及新公司設立后的生產經營活動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法除了規定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定權限外,還賦予公司章程特定的權限。依據以上規定,投資人在與合作方聯合投資創辦新公司時,合作雙方應嚴格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簽訂投資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訂立公司章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具體約定董事長、監事、法人代表、經理的工作權限和工作方式。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雙方應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新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規范各種經營活動,發現合法權益被侵犯時應及時依法維權。
依法履職是追究合作方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
從法律層面看,李某成功維權的經驗可以歸結為以下三點:
一是在公司成立前,除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設立登記和投資審驗程序以外,還訂立了詳細的公司章程,對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特別是涉及投資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資金管理使用權限等細節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于日后解決糾紛提供了依據。
二是在公司投入運營后,發現問題及時運用法律防止損失擴大。在雙方產生糾紛之初,吳某曾以新公司經營虧損為由,要求李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新公司的債務只能在新公司的資產范圍內償還,公司出資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李某依據該規定拒絕了吳某的不合理要求,并及時召開董事會對吳某超越經營管理權限的行為予以制止。
三是及時收集固定必要的證據,并及時報警。本案中吳某將李某公司的投資款項支取轉而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經營,在李某召開董事會加強對經營活動監管后,仍然不予改正,這些行為都是吳某違法犯罪的有力證據。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李某將這些證據及時收集固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吳某身為公司經理,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新公司的資金以自己公司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根據雙方投資協議的規定,其原公司已經折價入股成為新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說原有公司已不存在。吳某將新公司資金用于自己公司經營,并隱瞞收入,證明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吳某的行為已涉嫌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