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債務案件過程中,常常會涉及關于罰金計算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由于人民銀行對于利率的政策調整,罰金標準不能固定不變。實行利率市場化后,相關規定比較滯后。正確計算罰金、明確訴訟標的,不僅使惡意欠款者受到應有的懲戒,而且可以為當事人攤銷訴訟成本。
一、利率市場化進程及央行對逾期貸款罰息的規定:
自1996年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正式啟動以來,央行發布了一系列措施推進該政策。1996年6月1日人民銀行放開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1997年6月放開銀行間債券回購利率。1998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次進行了市場化發債,1999年10月,國債發行也開始采用市場招標形式,從而實現了銀行間市場利率、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發行利率的市場化。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了貼現利率生成機制,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在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加點生成,在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含浮動)的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定。再貼現利率成為中央銀行一項獨立的貨幣政策工具,服務于貨幣政策需要。1998年、1999年人民銀行連續三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幅度。2004年 1月1 日,人民銀行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 ,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再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規模大小分別制定(銀發2003第250號)。擴大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提高貸款利率市場化程度,企業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擴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變。在擴大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同時,推出放開人民幣各項貸款的計、結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2006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6年4月28日起上調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現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檔次貸款利率也相應調整。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2008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40%,五年以上貸款利率為5.94%。
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三、利率市場化政策下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計算:
1、關于貸款利率的約定情況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2006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發2003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發2003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現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不超過四倍則利率為23.4%則為允許范圍內。逾期貸款利息在借款合同載明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則逾期付款違約金為35.1%,即日萬分之九點六二。如果以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 [0.9,1.7]為參照,則5.85%*1.7=9.945%,利率約定為39.78%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則逾期付款違約金為59.67%,即日千分之十六點三五。
2、如果未約定利率標準:
根據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即依據現行貸款指導利率標準5.85%,在此基礎上加收50%,即8.755%,罰息為日萬分之二點四。
目前各法院一般沿用以前百分之二點一的規定。但只要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做到有理有據,我們相信是會得到法院所采信的。
辦理債務案件過程中,常常會涉及關于罰金計算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由于人民銀行對于利率的政策調整,罰金標準不能固定不變。實行利率市場化后,相關規定比較滯后。正確計算罰金、明確訴訟標的,不僅使惡意欠款者受到應有的懲戒,而且可以為當事人攤銷訴訟成本。
一、利率市場化進程及央行對逾期貸款罰息的規定:
自1996年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正式啟動以來,央行發布了一系列措施推進該政策。1996年6月1日人民銀行放開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1997年6月放開銀行間債券回購利率。1998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次進行了市場化發債,1999年10月,國債發行也開始采用市場招標形式,從而實現了銀行間市場利率、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發行利率的市場化。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了貼現利率生成機制,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在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加點生成,在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含浮動)的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定。再貼現利率成為中央銀行一項獨立的貨幣政策工具,服務于貨幣政策需要。1998年、1999年人民銀行連續三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幅度。2004年 1月1 日,人民銀行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 ,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再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規模大小分別制定(銀發2003第250號)。擴大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提高貸款利率市場化程度,企業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擴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變。在擴大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同時,推出放開人民幣各項貸款的計、結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2006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6年4月28日起上調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現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檔次貸款利率也相應調整。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2008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40%,五年以上貸款利率為5.94%。
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三、利率市場化政策下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計算:
1、關于貸款利率的約定情況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2006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發2003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發2003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現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不超過四倍則利率為23.4%則為允許范圍內。逾期貸款利息在借款合同載明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則逾期付款違約金為35.1%,即日萬分之九點六二。如果以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 [0.9,1.7]為參照,則5.85%*1.7=9.945%,利率約定為39.78%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則逾期付款違約金為59.67%,即日千分之十六點三五。
2、如果未約定利率標準:
根據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即依據現行貸款指導利率標準5.85%,在此基礎上加收50%,即8.755%,罰息為日萬分之二點四。
目前各法院一般沿用以前百分之二點一的規定。但只要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做到有理有據,我們相信是會得到法院所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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