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同意債權出資登記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的股東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對股東以債權出資及章程的修改,應當由2/3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2)章程。股東的出資方式等是章程的必載事項,因此,應當提供寫明股東出資方式的章程。
(3)股東與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是債權發生轉讓成立的依據,企業辦理登記的同時應予以提供。
(4)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的相關證明(僅限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的情況)。根據民法一般原理,債權轉讓自通知債務人時生效。基于登記機關的公示公信原則,需要企業提供書面的已通知債務人向公司履行債務的文件,這是債權轉讓即公司享有對第三人債權的依據。
(5)債權評估文件。一般情況下,金錢債權無須再提供評估其價值的文件,但是,股東以債權出資時,實際上相當于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基于公司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企業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寫明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