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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掌握點司法鑒定知識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9/24 16:21:00 |
律師應掌握點司法鑒定知識
在訴訟活動中,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司法鑒定對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此罪與彼罪、傷殘程度認定、有無因果關系和是否工程質量等問題的鑒別和判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筆者認為,律師雖然不是法醫,但是應當掌握點司法鑒定知識。筆者將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接觸的司法鑒定歸結為十類,并對每一類司法鑒定做簡要闡述,希望能對你的學習和工作有所裨益。 一、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又叫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司法鑒定中最常見的項目之一,對于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等,有重要的意義。 傷情鑒定的結果,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根據損傷的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如果致人輕微傷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罰款。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鑒定時主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和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傷殘鑒定,是受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索賠的依據;傷殘鑒定書則是確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殘疾、殘疾程度的重要證據。 根據傷殘鑒定的殘疾程度,從輕到重分為十級,其中最輕的為十級,殘疾賠償率為10%;最重的為一級,即受害人(原告)為植物人狀態,殘疾賠償率為100%。 對于故意或過失傷害致人殘疾或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的民事賠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勞動能力認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認定。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分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即應用醫學和生物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對遺傳特征的檢驗來判斷所稱父母與子女是否有親緣關系。DNA是細胞基本遺傳物質,通?赏ㄟ^DNA的分析來判斷親生關系。 DNA是人身體內細胞的原子物質,每個原子有46個染色體。男性的精子細胞和婦人的卵子,各有23個染色體,當精子和卵子結合的時候,這46個原子染色體就制造一個生命,因此,每個人從生父處繼承一半的分子物質,而另一半則從生母處獲得! DNA親子鑒定測試與傳統的血液測試有很大的不同,它可以在不同的樣本上進行測試,包括血液、腮腔細胞、組織細胞樣本和精液樣本。由于血液型號,例如A型、B型、O型和AB型,在人群中比較普遍,用于分辨每一個人,便不如DNA親子鑒定測試有效。 除了真正雙胞胎外,每人的DNA是獨一無二的。由于它是這樣獨特,就好像指紋一樣,用于親子鑒定,DNA是最為有效的方法。 通常情況下,丈夫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子、懷疑醫院調錯嬰兒、非婚生子女要求確認父子關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關當局懷疑沒有血緣關系的、涉及計劃生育超生子女確認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確認的、子女遺失多年后要求認親但無確切憑證的、強奸案件中胎兒或嬰兒的生父認定等,都需要進行親子鑒定。 四、文書鑒定
文書鑒定,是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 文書鑒定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書寫、文字制作、文書物證反映的具體內容、文書的制作方法、文書的真假等有關問題的分析、鑒別、認定等活動。文書鑒定不僅在分析案情、縮小調查范圍、明確案件的調查方向、認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證據。 文書鑒定包括筆跡鑒定,偽造、變造文書鑒定,打印、復印、印刷文書鑒定,文書物質材料鑒定,文書制作時間鑒定。筆跡是書寫人利用筆或其他書寫工具,寫在紙張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特征的一種文字符號。由于每個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學習寫字時的方式、方法、環境、條件的不同,由這些因素所決定的書寫習慣也不相同。 筆跡鑒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遺留在文書物證上的字跡是否為某人所留,以及確認遺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跡是否為一人所寫。偽造、變造文書是指按照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制造的文書,或者采用挖補、擦刮、改寫、填寫、消退、改換、拼接等手段,對真實文書進行的偽造。在司法鑒定中,經常遇到的偽造文書有偽造護照、身份證、有價證券、人民幣、外幣、介紹信、票據等。 對文書的鑒定主要通過對檢材與真樣的比照檢驗來進行,要比較制作版型,還要從版面內容如圖案、文字、印文、底紋、印刷油墨、紙張以及防偽材料等方面來進行鑒別。為了更好地觀察和比較文書中的一些細小特征,檢驗人員需要借助顯微鏡、比對投影儀、紫外線燈或其他專門鑒別儀器進行鑒別。可疑文書被確定為偽造的之后,有時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的偽造方法,為偵查提供方向,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 隨著辦公現代化的發展,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已廣泛運用于人們的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開始對制作文書的打印機、復印機進行認定。在案件調查中,對文書物質材料的鑒定,對確定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查緝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文書物質材料是指制作文書所使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五、毒物鑒定
毒物鑒定,是指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尸檢所見,綜合做出毒(藥)物中毒的鑒定。 毒物是在一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給予時,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毒物鑒定的意義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質,在法醫檢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過法醫毒化分析,區分是中毒死亡還是因病猝死。毒物,廣泛地說還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質,其少量進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后,被體內消化產生物理反應或者化學反應,侵害機體的組織和器官,破壞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礙、組織損傷,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質。 根據毒理學原理,毒物可分為腐蝕性毒物,如硫酸、鹽酸、硝酸、苯酚、氫氧化鈉、氨及氫氧化氨等;毀壞性毒物,能引起生物體器質損害的毒物,如砷、汞、鋇、鉛、鉻、鎂、其他重金屬鹽類等;障礙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藥、苯丙胺、氰化物、亞硝酸鹽和一氧化碳;農藥,如有機磷、有機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殺鼠劑,如磷化鋅、敵鼠強、殺鼠靈等;有毒植物,如烏頭、鉤吻、曼陀羅、夾竹桃等;有毒動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細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門菌、肉毒、葡萄球菌、黃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毒物的鑒定問題,一般在投毒、自殺、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販毒、種毒等案件中,會遇到毒物的鑒定問題。毒物鑒定首先要詳細了解中毒經過、臨床癥狀、尸體解剖所見、檢材的種類和數量等,通過對毒物分析,來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種毒物、通過何種途徑、何時進入體內引起中毒的。 六、痕跡鑒定
痕跡鑒定,是指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跡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鑒定。 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后的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制槍支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鑒定。 痕跡,是指由于人、動物或者其他物體的運動,在物質性客體上形成的物體的移動、物質增減、形態結構改變等物質性變化,F在痕跡鑒定仍然在各種訴訟活動中廣泛運用,幾乎所有的現場都會涉及痕跡的鑒定問題。在訴訟活動中,最常見的痕跡鑒定主要有指紋鑒定、足跡鑒定、工具痕跡鑒定和槍彈痕跡鑒定等。 指紋,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線花紋。指紋具有人各不同,觸物留痕、排列規律和終身不變的特征。由于指紋上布滿了汗腺并不斷分泌著汗液,往往還從其他物體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塵、血跡等,當其接觸物體時,就必然留下指紋,而且指紋的穩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終身都不會改變。指紋在訴訟中有“證據之王”的譽稱,通過指紋鑒定可以直接認定遺留指紋的個人。近些年來,雖然一些作案人反偵查意識增強,但隨著計算機、激光等高科技儀器的發展和運用,指紋發現、顯現、提取和比對技術也有了飛躍,大大提高了指紋在司法活動中的證據作用。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對指紋的分析和識別,可以為分析案情、為串并聯案件,以及為認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證據。 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跡。足跡是刑事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足跡有兩大類特征:一是足跡的形象特征,即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征;一是足跡的步伐特征,即單個或成趟足跡,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律的特征,這些特征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復實踐形成并固定下來的,由于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樣。通過對足跡的分析鑒定,可以判斷人的身高、年齡、體重、走路姿勢等,還可以分析遺留的時間、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條件較好時,通過足跡循跡追蹤,或將足跡作為警犬嗅源,直接抓獲或認定犯罪嫌疑人。 工具痕跡,是指利用工具破壞物體或者打擊人體時,在物體或人體上形成的痕跡。工具痕跡是犯罪現場上最常見的一種痕跡,作案人使用改錐、鉗子撬動壓鎖、剪切障礙物都會留下工具痕跡。 通過對工具痕跡的分析、鑒定,可以確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個人行為特征,為案件性質的確定,為偵查方向的確立提供證據。 槍彈痕跡,是指槍支在發射子彈的過程中形成的痕跡。它包括留在彈頭、彈殼上的痕跡以及射擊附帶痕跡。子彈在擊發時,通常要經過裝彈、射擊和排殼3個過程。在機械作用和彈藥燃燒后產生的強大壓力之下,彈頭、彈殼與槍支機件會產生強烈摩擦,從而在彈頭、彈殼上形成反映槍管內壁、彈匣口、擊針等形象痕跡。在子彈被擊發時,伴隨著彈頭穿射目的物,從槍管噴出的槍油、未燃盡火藥、煙垢等微量物質,往往會附著在彈殼壁內部和目的物的彈頭入射口表面,這些微量物質就會形成痕跡。 通過對槍彈痕跡的分析,可以判斷發射槍支的種類,認定發射槍支;還可以判斷作案人的射擊距離、射擊角度、射擊順序,確定案件的性質,為偵查提供方向。 七、尸體鑒定
尸體鑒定,包括尸表檢驗和尸體解剖,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尸體外表檢查、尸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 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后傷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尸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尸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情況,尸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尸體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尸體包裝物的特征,進行細致檢查,詳細記載,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 尸體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系,對于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復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后做出判斷。 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后到尸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于偵查范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尸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 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 五、是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后經過的時間。在鑒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發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八、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據職權或應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請,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 目前,患者可以在訴訟前先委托律師事務所到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確定醫院存在過錯的,患者則可向醫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院是否存在過錯?而此過錯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患者傷殘程度如何?患者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因果關系鑒定和傷殘鑒定。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行為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人應對侵害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 根據此原則,證明加害人的過錯,應當由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包括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結果的發生、醫療行為的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完成。鑒定委員會實際上是各個醫院的醫學專家組成,全部是執業醫師(特殊情況下,需要法醫參加)。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這些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1、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2、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么,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么。 3、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4、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5、認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般分三個階段:(1)醫、患雙方陳述;(2)專家提問或質詢;(3)專家討論并形成鑒定結論。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中,對鑒定專家庫的建立、鑒定的提起、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及鑒定方法等均有較具體的規定! 然而,鑒定原則具有雙重作用,既是鑒定中評定醫療過失存在的依據,又是醫院免責的合理事由。因此專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應遵循鑒定原則,主要有醫療水平原則、病情緊急性原則和醫學技術有限性原則。 一、醫療水平原則 設定醫療水平原則,是要求參加鑒定的專家應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各地區、各級醫院的客觀情況和現時的技術水準。該原則一般又分以下三個細則,即醫院等級與?萍夹g相結合原則、醫療當時水平原則和醫療地域性原則。其涉及的問題是對醫院或醫務人員履行轉醫義務的評價。 1.醫院等級與專科技術相結合原則醫院等級差別決定了醫療水平的不同,因此,對常見和少見疾病的診斷處理所造成的結果,應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此外,需要兼顧專科技術水平,?漆t師對其專門領域內的注意義務標準應高于一般醫師的注意義務。 。玻t療當時水平原則是指在鑒定某一醫療糾紛事件時,應以醫療活動發生時的醫學水平(通常慣例)為基準。不能用發展了的醫學理論和技術對原有技術水平進行鑒定。在鑒定時,要考慮“過去時”和“現在時”,不能將過去在醫療技術或條件有局限的前提下發生的事,用現在已經進步的技術或理論作為基準進行鑒定。這里強調的是事件發生時的醫學水平。 3.醫療地域性原則指一位醫師應當具有與其鄰近的、或處于相同地域的同一級醫師在處理相同疾病時應當具有的通常的技能、知識和經驗。地理范圍的差異可作為輔助性標準。這條原則要求高水平專家在判斷基本問題時應考慮地域性問題。 二、病情緊急性原則 由于病情危重,醫師在緊急狀態下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與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質的區別。病情緊急性原則相對其他原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是鑒定時的首選原則。醫師以保證患者生命權為最主要目的時,有時即使出現差錯,也應考慮免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醫師因門診量大,診療時間短暫而造成誤診誤治,不能作為緊急性因素看待,否則將成為醫師不負責任的借口,也不利于醫療制度的改革。另外,目前一些基層醫院,因經濟利益驅使,將一些本不該由其施行的治療措施,進行試驗性治療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能免責。因為此時醫務人員未履行轉醫義務。 三、醫學技術有限性原則 該原則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醫師裁量權原則。由于現代醫學還處于經驗醫學階段,在醫療活動中有許多不確定性問題和尚未解決的問題,那么就應該允許醫師依據某種學說、理論或自己的經驗,在臨床治療時,對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一定要充分考慮醫師的裁量權。忽視和限制醫師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影響醫學發展。需要注意的是,醫師使用裁量權時必須兼顧患者知情權和同意權。 二是醫療嘗試原則。主要是指對罕見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領域進行以挽救生命為目的的醫療嘗試和試驗性治療。這里所說的未知,與并發癥的可預見性不同。在鑒定時,對臨床上確實難以預見的并發癥可以免責;而對可以預見,但卻未能預見者,或預見了但未采取補救措施者,就不能免責。采用醫療嘗試或試驗性治療均需患者知情同意。醫師在從事試驗性治療時,還需履行對病人損害甚微和防護措施周全之注意義務。 可是,鑒定委員會實際上是各個醫院的醫學專家組成,他們大多是師徒關系、同學關系、同事關系等,很難做到“客觀、公正、獨立、規范”。他們做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難免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很難令患者和社會公眾信服。 所以,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確認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時,患者選擇醫療過錯鑒定、因果關系鑒定,是無奈之舉,也是明智之舉。 九、司法精神病鑒定
司法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薄 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五、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建筑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原因、造價等問題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主要內容包括: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和工程造價鑒定等。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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