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廈為他人提供借款擔保
老板因病死亡親屬成被告
本報訊 2000年12月8日,安徽省蚌埠紅陽信用社與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以及蚌埠市亞星商廈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紅陽信用社借款100萬元給廣源貿易公司;蚌埠市亞星商廈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當日,紅陽信用社將100萬元款項轉付廣源貿易公司。借款到期后,廣源貿易公司沒有還本也沒有付息,蚌埠市亞星商廈也沒有履行保證義務。此后紅陽信用社成為蚌埠市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2005年12月,蚌埠市淮融資產管理公司從原蚌埠市商業銀行受讓取得該100萬元借款本息債權。
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系企業法人,因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于2002年9月27日吊銷其營業執照。蚌埠市亞星商廈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呂某,登記的出資額為180萬元,出資方式為以個人財產出資。呂某于2007年1月6日因病死亡。蚌埠市亞星商廈現仍以房產出租方式從事經營。債權人蚌埠市淮融資產管理公司因索債無果,將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蚌埠市亞星商廈和呂某的配偶、兒女和母親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債務人償還債務、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呂某的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呂某的其他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法人法定消亡的事由是注銷登記,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只是限制企業營業活動的行政管理措施,企業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仍可以從事法人的清算以及起訴和應訴等事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死亡也不是企業消亡的事由,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投資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個人獨資企業才應當解散,蚌埠市亞星商廈目前仍以房產出租的方式在從事經營,且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故被告蚌埠市亞星商廈關于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和蚌埠市亞星商廈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的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蚌埠市亞星商廈系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蚌埠市亞星商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出資方式為“以個人財產出資”。法院認為,企業登記資料具有公信力,依法該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不能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呂某應當以個人財產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故原告請求呂某配偶以與呂某的家庭共有財產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承擔本案擔保債務,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呂某死亡時其遺產繼承即開始,呂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呂某遺留的債務。
紅陽信用社與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以及蚌埠市亞星商廈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沒有依約向債權人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保證人蚌埠市亞星商廈在保證期間也沒有依約履行保證義務,故借款人和保證人均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還本付息與連帶清償債務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均積極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原告合法受讓債權后,債務人和保證人依法應當向原告履行義務。因保證人蚌埠市亞星商廈的投資人呂某去世后,各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蚌埠市亞星商廈仍在從事經營活動,故蚌埠市亞星商廈應當以其全部資產承擔保證責任;如蚌埠市亞星商廈不能連帶清償本案債務,應當以投資人呂某的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因呂某已經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予以清償。
法院遂判決:被告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給付原告蚌埠市淮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取得的債權本金100萬元及利息35萬余元;被告蚌埠市亞星商廈對蚌埠市廣源貿易公司的上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蚌埠市亞星商廈不能連帶清償上列債務,呂某的配偶和其他繼承人在繼承呂某遺產的范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當事人說
原告:
2000年12月8日,被告廣源貿易公司作為借款人、被告亞星商廈作為保證人與原紅陽信用社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紅陽信用社借款100萬元給廣源貿易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利率為月息6.3375‰,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加收罰息;亞星商廈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當日,紅陽信用社即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但借款到期后,廣源貿易公司既未還本又未付息,亞星商廈也沒有履行保證義務。2001年8月6日,紅陽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合并設立原蚌埠市商業銀行,紅陽信用社的債權債務依法由蚌埠市商業銀行承繼。原蚌埠市商業銀行于2003年8月20日和2005年8月16日向債務人廣源貿易公司送達了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并于2003年12月8日和2005年12月5日向保證人亞星商廈送達了督促履行保證責任的通知。2005年12月,原告從原蚌埠市商業銀行受讓上述債權,并向債務人和保證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原告受讓債權后,債務人和保證人仍未履行義務,截至2007年7月31日,被告廣源貿易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35萬余元。請求法院判令廣源貿易公司償還尚欠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被告亞星商廈對廣源貿易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蚌埠市亞星商廈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呂某因病死亡,本案擔保行為發生在呂某與其妻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妻應以其與呂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其本人和呂某的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被告亞星商廈:
與紅陽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屬實,但保證期間內原債權人紅陽信用社并入原蚌埠市商業銀行后的分支機構豐原支行沒有向其主張權利,故保證債權已經超過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其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駁回原告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另被告廣源貿易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蚌埠市亞星商廈的投資人去世、企業應當解散,故原告所訴主體不適格。
被告廣源貿易公司:
借款實際被呂某夫妻使用,應由呂某夫妻償還。
被告呂某配偶:
蚌埠市亞星商廈系呂某以個人資產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呂某去世后,其作為家庭成員,依法不應承擔責任,且本案擔保債務已經超過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駁回原告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不當然是家庭共同債務
該案主審法官軒銀珍介紹說,本案當事人爭議的核心焦點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企業的債務由誰清償。蚌埠市亞星商廈系個人獨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出資方式為“以個人財產出資”。企業登記資料具有公信力,依法該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不能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呂某應當以個人財產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故原告請求呂某配偶以與呂某的家庭共有財產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承擔本案擔保債務,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呂某死亡時其遺產繼承即開始,呂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呂某遺留的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企業并不當然消亡
個人獨資企業業主死亡,導致企業債務清償糾紛時常發生。個人獨資企業不同于公司,其債務責任方式當屬無限責任。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首先應由企業以該企業的財產予以清償,當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出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本案中,蚌埠市亞星商廈系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是呂某。因出資人死亡,所以該獨資企業債務承擔問題顯得復雜。爭議較大的問題,一是出資人已經死亡,蚌埠市亞星商廈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是如果蚌埠市亞星商廈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出資人的配偶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蚌埠市亞星商廈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蚌埠市亞星商廈答辯稱其投資人已經死亡,企業應當解散,故原告所訴主體不適格。但作為民事主體,該商廈是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的經濟實體,領取了營業執照,其民事權利能力應該從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至注銷之日止,在被注銷前,當然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死亡的事實并不必然導致該企業解散,只有當出資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才應當解散。本案中,蚌埠市亞星商廈目前仍以房產出租的方式在從事經營,且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所以并不具備法定解散條件。
另外,企業的解散與企業注銷登記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兩種不同狀態,法律后果不同。解散的法律后果是企業進入清算階段,注銷的法律后果是企業消滅。解散是注銷的前置程序,注銷是解散的必然結果。蚌埠市亞星商廈既不具備法定的解散情形,也未實際注銷,所以并未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并不當然都是家庭共同債務
投資人呂某的配偶是否應對蚌埠市亞星商廈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另一焦點,也是處理本案的難點。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實際上分兩個層面,一個是夫妻之間層面,稱對內關系,一是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層面,稱為對外關系。
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分別從兩個不同角度進行表述,但表達的立法目的應該相同,就是規范和平衡對外關系,即夫妻之間關于債權債務約定對第三人約束力問題。因此,本案中呂某配偶是否應以個人財產對該商廈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關鍵就是要搞清呂某與配偶之間對蚌埠市亞星商廈歸屬是否進行了約定,如果有約定則還要查實該約定第三人是否知曉。
本案原告已經舉證證實了該企業系在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
呂某配偶否認該企業系夫妻共有,雖然屬于消極主張,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其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財產是否另有約定,以及該約定第三人是否知曉進行舉證。訴訟中呂某配偶舉出了蚌埠市亞星商廈工商登記資料,其中2002年換照時呂某填寫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審核表”,記載呂某申報的出資額是180萬元,出資方式欄以打對號的方式選擇了“以個人財產出資”,而未選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出資”,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故該證據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證據證實了該企業系呂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而非以夫妻財產或者稱家庭財產出資;同時也能夠證實呂某與配偶關于該部分財產已經達成協議,即約定了蚌埠市亞星商廈系以呂某的個人財產180萬元出資設立。
本案中,呂某2002年向企業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換照時申報的是以個人財產出資180萬元設立蚌埠市亞星商廈,其配偶現持該證據主張該企業系呂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同樣能夠推導出呂某與配偶之間對蚌埠市亞星商廈的出資及歸屬作了明確約定,只是這個約定是口頭的,呂某向企業登記主管部門的申報記載是雙方協議內容的對外表達方式。
至此,呂某與配偶對蚌埠市亞星商廈出資另有約定的證明任務已經完成。該項證據系企業登記機關保存的登記檔案資料,具有公示效力,包括原告在內的第三人應該知曉,呂某配偶關于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內容第三人已經知曉的舉證責任也已經完成。本案原告要求呂某配偶以個人財產對蚌埠市亞星商廈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事實不符,故法院沒有支持。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