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基于專利的并購數量很大,但達到預想目的的并不多。根據美國的一項調查研究,在115個數十億美元的合并案例中,58%的新公司給股東們帶來同行業平均利潤以外的收益。而且,62%的新公司在利潤增長方面不如同行出色,75%新公司不能實現促使合并實現時所確立的目標和策略。麥肯錫公司所做的另一項研究發現,在116個合并案例中,只有23%的新公司收回了投資成本。
進一步講,專利并購雖然有可能會產生驚人的效益,但也可能給公司帶來持久的痛苦,如果并購者對知識產權組合不進行嚴格審查的話。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它的審查要比不動產和動產的審查困難的多,必須由技術專家、法律專家、財務專家聯合組成的小組共同對涉及專利技術先進性、專利有效性、專利的資產價值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評估。
資料:華立失足成恨
2001年9月,中國最大的儀表生產廠商華立集團“不務正業”,以“很小的代價 ”收購了飛利浦在CDMA手機方面的知識產權、研發成果、設備以及人才資源,并成立了華立通信公司。一時間,“打破了中國CDMA市場高通一統天下格局”、“扛起民族通信芯片產業大旗”的贊譽紛至沓來,華立通信成了媒體的寵兒。
然而很快,華立通信就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三年之后,這家公司卻以另一番姿態出現在公眾面前,這次它面臨的更多是質疑。
在CDMA技術領域,高通公司擁有大約40%的CDMA技術專利,更擁有大部分CDMA核心專利。華立當初收購飛利浦CDMA部門之所以贏得國內媒體一片喝彩,就是大家希望它能夠打破高通公司的一家獨霸局面,給國內乃至全球的通信業者更多的甚至更好的選擇。然而,如今看來,這種期望無疑過高,至少在短時間內華立沒有讓大家看到希望。
現實的情況是,包含華立技術的CDMA芯片并未形成主流。而且華立的研發仍然停留在從飛利浦繼承來的CDMA IS-95A標準。IS-95A僅僅是2G標準,而國內主要的CDMA運營商聯通已經進入2.5G的CDMA20001X階段,華立兩年多時間都沒有及時推出2.5G的產品。華立集團無奈地表示,華立的芯片研發部門目前專注于應用開發而非制造標準。
不僅如此,華立當初收購飛利浦的CDMA部門時還沒有得到飛利浦手中擁有的高通公司授權專利的所有權,而僅僅獲得了“惟一使用權”。盡管華立方面表示這樣可以回避高通公司的專利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門檻,但是這樣一來,華立和高通之間對CDMA產品就沒有任何授權協議,包括芯片或者客戶端設備。高通公司表示,如果華立要開發和銷售CDMA芯片和客戶端設備,就需要向高通繳納專利授權費用。
對華立通信而言,相對于技術研發上的尷尬,資金的窘迫可能是更為直接的壓力。三年前,華立為收購飛利浦CDMA部門付出的資金并不多,但此后源源不斷需要輸入的研發資金讓華立喘不過氣來。
飛利浦當時之所以急著轉讓CDMA研發部門,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飛利浦在這個研發部門投入的資金總計超過2億美元,而這個部門不僅沒有讓其盈利,反而讓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華立收購時對這一項卻沒有足夠的考察和研究,最后變成了典型的冤大頭。
基于專利的并購應注意的問題
通常而言,在專利并購中,并購者要對專利組合的以下方面進行考察:
1、專利的有效期。
首先是專利是何時申請的?什么時候到期?要知道專利是法律授予的尤其顯得權利,比如在中國,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從申請日起20年。美國的道化學公司曾經計劃購買一個公司,對方要價是1800萬美元。道公司的專家嚴格審查了其專利組合,到最后發現最關鍵的專利將在三年后到期,其他一些不太重要的專利的有效期時間也不長,短的僅6個月。
2、專利費是否按時繳納?
如果延遲繳納訴訟費,專利局會認定專利權人主動放棄了權利。有的專利組合中就有這種已經放棄的專利。
3、專利組中的專利在哪些國家有效。
由于專利是有國家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說,中國不保護任何公司在美國申請的專利,如果你想你的專利在中國得到保護,那你必須取得中國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授權。許多美國的專利不會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申請,這也是有情可原的,因為這些國家市場有限,專利投資的風險也大——因為專利維持費和十一比龐大的支出。專利在哪些國家獲得保護關系到它的經濟價值。比如,數碼相機現在開始在中國升溫,一個公司想通過收購獲得數碼相機的核心專利,但最后卻發現,相關專利只在美國、日本和歐洲申請了專利!那就是說,這些專利對一個想開拓中國數碼相機市場的公司來說一文不值。
4、專利的權利請求設計是否漏洞?
對于一項專利來說,專利請求的范圍太寬會影響到它的有效性,專利請求范圍太窄又影響它的經濟價值。專利請求范圍太寬的專利容易遭到競爭對手的挑剔,因為很明白,太寬的請求范圍就意味著面臨更多的“在先技術”的挑戰。但專利申請范圍太窄又大大影響了專利地覆蓋性,也就是說,它壟斷的市場太有限,只涉及到一個很小的、市場潛力不大的產品領域,那肯定是收購者不愿看到的。一些個人申請的專利或者小公司申請的專利就有著兩方面的弊端,因為他們都是“自己動手”的。
5、是否存在侵權官司或者可能引起侵權官司?
專利申請范圍太窄的惡果只限于沒有價值,但專利范圍申請太寬的話就會惹上官司。大家都知道,專利訴訟是比較復雜的訴訟。在美國,拖上5、6年市場有的事,拖上10年也不稀奇;在中國,專利訴訟也絕不是在法定訴訟起就能有最后結果的。更重要的事,專利訴訟費用是一筆巨大的開資,國際大公司都極力通過協商解決訴訟糾紛,以避免陷入訴訟費的泥潭,中小公司就更應該注意避免訴訟,防患于未然。在1992年,喬丹公司購買了生產“隨意貼”不干膠和膠帶產品的樂佩公司。不幸的是,3M公司那時正在訴訟樂佩公司侵權,禁止樂佩公司開發和銷售其產品。喬丹公司因此而陷入了專利訴訟的拉鋸戰中。
再一個可能引起專利訴訟的原因就是所收購的專利的所有權。2004年10月26日,收購韓國現代系統通信公司的中國UT斯達康公司被卷入漢城中央地方檢察廳的一樁司法糾紛,因為該公司在并購中取得的有關CDMA的技術不屬于該公司所獨有,該公司無權買賣。
今年3月,UT斯達康韓國法人與現代系統通信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收購后者的CDMA商用化技術,涉及2900多項CDMA專利。
這筆普通交易受到了韓國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繼而是極力反對。三星中國公司表示,早在現代系統通信和UT斯達康就交易事項進行商討時,三星、LG等相關企業“就與韓國政府部門有過接觸”。協議簽訂后,這些企業更是直接向韓國產業資源部表達過自己的不滿和擔心。韓國產業資源部在繼而公開表示,韓國現代系統通信公司未經政府批準就與外國企業簽訂出售合同,違反了《對外貿易法》。按照該法律規定,CDMA相關知識產權屬于出口海外時必須得到政府批準的、“出口戰略限制物資”。
讓UT斯達康更為頭疼的問題是, UT斯達康已經買到手的CDMA知識產權并非為現代系統通信公司一家獨有,而是現代系統通信公司與韓國電子通訊研究院、三星電子、LG電子等企業和機構共同開發的。如果其中的任何一家想將這些專利轉讓給其他企業,現代系統通信公司必須先得到共同開發該技術的三星電子等企業和機構的同意,但它并沒有履行這一程序。
據介紹,當時參與該項工程的企業包括三星、LG、現代電子(即目前的現代半導體公司,Hynix Semiconductor)、Maxon等四家企業。后來,Maxon和現代電子由于企業自身問題逐步退出CDMA領域,三星、LG在目前情況下享受著主要的CDMA技術成果。
根據專業人士的意見,現代系統通信公司沒有出賣CDMA該部分技術成果的權力,所以,一旦現代系統通信終案敗訴,UT斯達康對該部分技術的所有權就可能受到法律質疑。這種結果將會打破UT斯達康精心策劃的完整的CDMA生產鏈條。
6、專利的實際價值如何?
現代的高新技術發展很快,一個專利能發揮其壟斷能力“有效期”比法律容許的有效期會更短。一般只有3—5年,那就是說,購買以前,并購公司必須對專利的下列方面進行考察:這種專利技術的先進性如何?還有多少升值潛力?他們為下一代技術投入了多少?其核心專利被其他公司引用的次數是否開始減少(這意味著公司的技術不再像從前那樣領先)?公司創新的步驟是否開始放緩?專利是否受到了限制性許可證協議的拖累?如此等等。這些都要有技術專家的參與才能有結果。
7、并購是否包括有關的技術骨干?
不要忘了你要的不只是知識產權,還有創造這些知識產權的工程師和發明家。不幸的是,一個公司的發明創新力往往集中在一兩個人身上,而這幾個人往往又是公司的創始人和管理者。一般而言,他們是不包括在收購名單上的。這就要求并購的公司仔細思量,如果沒有新技術的開發,沒有新的專利的不斷更新,這個被并購的公司還值這么多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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