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4月發布施行的《產品質量認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中,對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及其認可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一、關于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認可的概念
第二條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認可是指國家根據統一的審查、評定條件,對申請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查、評定并頒發證書,證明其有資格面向社會提供產品質量認證評價服務的活動。
二、關于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職責
第四條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認證機構認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中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實施評定工作的管理;
(二)批準對認證機構的評定報告,頒發認可證書;
(三)批準對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報告,決定對認證機構的處理;
(四)負責處理認證機構對評定工作的申訴;
(五)統一管理認證機構認可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關于中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職責
中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P)成立于1995年5月31日,是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法授權,統一負責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資格認可及獲準認可后的日常監督的評定組織。
CNACP的宗旨是通過對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資格認可及獲準認可后的日常監督的技術評定,提高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權威和信譽,促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發展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其主要職責是:
(1)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國際準則和慣例提出產品質量認證國家認可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2)制定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認可準則和認可工作文件;
(3)負責實施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認可及獲準認可后的日常監督的技術評定,并提出對獲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機構資格的確認、注銷、暫停、恢復或撤銷的評定結論;
(4)公布獲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名錄;
(5)處理與認可有關的申訴。
四、關于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申請、批準認可和管理
第三條 凡申請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機構,必須依據本辦法辦理申請認可手續。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認可并取得《產品質量認證機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的產品質量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方可實施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必須公正地開展產品質量認證活動,對出具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可委員會負責認證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根據對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確認、注銷、暫停、恢復或者撤銷認證機構認可資格的建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在其證書確定的有效期內,經國家認可委員會監督檢查合格的,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予以確認。
五、關于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申請、評審、批準程序
第六條 凡申請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可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質量手冊》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國家認可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天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對受理申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受理申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國家認可委員會組織評審組對受理申請的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組組長由國家認可委員會指定,全面負責評審工作。
第九條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的基本工作程序為: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質量手冊》及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不完善的,要補充完善;
(二)制定現場評審計劃;
(三)準備現場評審工作文件;
(四)依據認可準則實施現場評審;
(五)向國家認可委員會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條 國家認可委員會對評審組的評審報告進行評定,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達到認可條件的,建議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認可;
(二)對達不到認可條件的,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
(三)對達不到認可條件,申請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內不能改進的,通知申請人撤銷申請。
第十一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評定報告,批準對申請人的認可,頒發《認可證書》,允許申請人在規定的認證業務范圍內使用“中國產品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以下簡稱認可標志)。
六、關于認證委員會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1995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規實了認證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第八條 認證委員會由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科研、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
(一)提出可以開展認證的產品目錄方案;
(二)制定實施認證的具體辦法;
(三)確認用于認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推薦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五)受理認證申請;
(六)組織對申請認證的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審查;
(七)批準認證,頒發認證證書,并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處理有關認證的爭議問題;
(九)負責對獲準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十)依法撤銷認證證書。
七、中國產品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
1.認可標志的含義
中國產品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是表示從事產品認證工作的有關機構已取得國家認可資格的圖形標識,其具體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中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另行制訂。
2.認可標志圖形和印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