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航班延誤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同其他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樣,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責任的歸責原則采取的是過錯推定的原則,即由承運人證明自己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但最終仍造成了旅客的損失,對此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用航空法》雖然規定了航班延誤應當賠償,但是賠償什么損失,賠償多少損失并沒有具體規定!秶鴥瓤鸵帯芳捌渌巹t也無賠償的具體規定。2004年6月民航總局下發了《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指出航空公司應依照航班延誤的時間和原因對旅客應進行經濟補償。然而,該文件既不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不是民航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6];且"賠償"與"補償",一字之差,天壤之別,該文件不能成為航班延誤具體賠償的規定。
根據國際慣例,航班延誤賠償的內容只是實際經濟損失,賠償的范圍一般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過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費用;旅客耽誤乘坐下一經停地點航班的損失;旅客購買另一航空公司機票而額外支出的票款。
2、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責任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能夠繼續履行而守約方又要求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航班發生延誤后,旅客不愿意承運人繼續履行運送義務的,可以退票;要求繼續履行的,承運人應及時為旅客改簽后續班次或轉簽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對此,《國內客規》第19條和第23條做了規定。
3、采取補救措施
《合同法》第107條指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針對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避免損失的發生。在航班延誤中,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及時安排班次滿足旅客盡快成行的要求,盡全力采取措施避免延誤損失的發生,具體內容與上述"繼續履行"的內容重合。
4、支付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目前在民航客運中,極少有事先約定航班延誤違約金的情況,但是,航空公司制訂并對外公布的"服務承諾"可以視為對違約金的認可和遵照執行。例如,深圳航空公司于2004年7月公布了《深航顧客服務指南》,承諾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標準。這個補償的金額經深圳航空公司向社會公眾承諾就可以視為對其違約行為課予的違約金。
另外,在整個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義務人均應承擔通知、協助及保密的附隨義務。出現航班延誤的,承運人也應履行附隨義務,即:及時告知旅客延誤的原因,何時能成行等信息,提供或協助旅客解決食宿等問題。對此,《國內客規》第57條至第60條也有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