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如影隨行的霸王條款 新華社重慶3月13日電(記者郭立)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重慶市工商局針對店堂告示類格式條款進行了集中整治,共抽查經營單位3815戶,于12日公布了十大"最牛"店堂告示。工商部門及消委會專業人士對其進行了點評。
洗染行業的潛規則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品、服務交易行為頻繁,格式條款因其簡捷、便利和節約交易成本的優勢,在經濟交易中的運用日益廣泛。但由于格式條款預先擬定和不能協商的特征,也決定了它潛在的不公平性。面對不公平條款,消費者"要么接受,要么走開",不得不"忍氣吞聲"。據了解,這次整治范圍主要涉及商場、超市、餐館、酒店、旅游景點、停車場、洗染店、影樓相館等經營場所的店堂告示類(含商業廣告、店堂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說明、憑證、單據等)合同格式條款。
在洗染業內,消費者最為常見的,莫過于這樣的店堂告示:"在洗滌中造成拉鏈、扣子及裝飾品的損壞,不在賠償范圍內。"重慶市工商局合同處副處長唐川對此發表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拉鏈、扣子、裝飾物等和衣物是一個整體,損壞了拉鏈、扣子、裝飾物等,也就是衣物受損,經營者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述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八條(二)項的規定,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經常去干洗店的消費者是否遭遇這樣的規定?送洗衣物超過三個月不取的,經營者有權自行處理。實際上,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公民對其財產依法擁有所有權,任何人不得侵犯。消費者來店洗衣,其衣物所有權并未轉移。若消費者未按約定期限取走衣物,經營者可依約定收取一定的保管費或依法提存等,但無權擅自處理或拋棄他人衣物。上述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一條(四)項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擴大經營者的其他權利。"
餐飲行業的重災區
記者從重慶市工商局合同處獲悉,通過整治,工商部門共抽查經營單位3815戶,其中商場332戶、超市478戶、餐館1945戶、酒店366戶、旅游景點43戶、停車場139戶、洗染店512戶,清理出店堂告示類"霸王條款"1116條,目前已向相關經營者制發行政修改、整改建議書313份。若經營者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理。
民以食為天,餐飲行業因而成為店堂霸王告示的重災區。消費者經常所見的有:上桌菜品一律不退換。重慶市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衛生部《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若經營者提供的菜品存在質量等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經營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條(四)項的規定,排除了"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餐飲場所常見的告示還有:"請妥善保管隨攜物品,如有遺失自行負責。"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經營者應依法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若消費者在就餐時遺失財物,經營者對此存在過錯,如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等,經營者也應就此承擔一定的責任。上述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八條(二)項的規定,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無處不在的“霸王條款”
工商部門對商場、超市等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調查后發現,一些規定明顯存在著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經營者有意識地逃避其法定的義務,減輕、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違法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擴大提供方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內容的格式條款,工商部門將依法提出修改建議,要求經營者修改。如經營者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門將對其進行社會公告,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免費的服務,是否就不必確保質量呢?隨著汽車越來越多地進入尋常百姓家,消費者外出消費時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告示:本店提供免費停車,停放車輛安全自行負責。重慶市工商局副局長陳速說,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保管免責,須同時具備"無償"和"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兩個條件。若因經營者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導致車輛丟失、損害的,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經營者設置免費停車場,其目的是為了吸引顧客前來消費,雖然未收取保管費用,但經營者實質取得了利益,其理應妥善看管免費停車場內的車輛。上述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八條(二)項規定,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超市和影院等地,往往設有寄存處,其常見的告示為:存取物必須當天取走,隔夜不取,本店不承擔保管責任并有權對寄存物自行處理。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有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就寄存物保管期限而言,商場有權依法保護自身利益,但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商家"自行處理"寄存物,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上述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一條(四)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擴大經營者的其他權利。"
重慶市工商局北碚區分局在檢查、走訪經營者時,主動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引導當事人誠信經營,召開自制、使用店堂告示類合同格式條款經營者會議,逐條點評發現的"霸王條款",要求經營者對自制、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開展自查自糾,主動改正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在新的店堂告示使用前應主動向工商部門報備。 重慶市工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若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可通過撥打12315、來信、來訪等多種方式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重慶市工商局將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在30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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