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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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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8/10 16:51:00 |
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問題,首先應區別是否歸還。如果歸還了,則性質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應判刑的外,一般屬于違反財經紀律,應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如果不歸還,在性質上則是將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轉變為私人所有,可以視為貪污。但確定挪用公款是否歸還、是否構成貪污在時間上需要有一個期限,在金額上需要達到一定數量。當然,還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節。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六個月不還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以貪污論處。其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應當注意: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挪用公款供個人(包括本人或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揮霍享受等,金額達到追究貪污罪刑事責任的數量,超過六個月未還的,應以貪污罪論處。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難、為親人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雖然金額已達到追究貪污罪刑事責任的數量,但被發現前已歸還,或者確實準備歸還、而暫時尚未歸還的,可不以貪污罪論處;由主管部門追回挪用公款,并酌情予以行政處分。 對于挪用公款供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揮霍享受,挪用時間雖未超過六個月,但數額巨大的,也應以貪污罪論處。 ⑵、挪用公款進行走私、投機倒把、賭博等非法活動,挪用金額達到追究貪污罪刑事責任的數量的,應以貪污罪論處。其挪用的時間不受需要超過六個月的限制,不滿六個月的了也應以貪污罪論處。其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⑶、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過六個月的,其挪用時間應從第一次挪用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計算貪污數額應按最后未還的實際挪用金額認定。4、銀行、信用社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名貸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偷支儲蓄戶存款的,均屬于私自動用庫款。其金額達到追究貪污罪刑事責任的數量,挪用時間雖未超過六個月的,應以貪污罪論處。金額較小或已歸還的,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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