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空中客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商標行政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準予該商標核準注冊。
1986年9月,戴姆勒克萊斯勒航天空中客機有限公司申請注冊“Airbus”商標,后經(jīng)核準獲得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飛機及部件。后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變更其名稱為空中客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
沈陽永豐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2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申請注冊類別為可可制品、糖果、巧克力等。該申請經(jīng)初步審查后,刊登在《商標公告》上。此后,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作出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兩個商標在商品功能、用途等各方面迥然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Airbus”商標的知名度僅限于“飛機及部件”,并不涵蓋在可可制品、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不會在市場上造成混淆。故依據(jù)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對“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其認為,“Airbus”商標系空中客車公司獨創(chuàng),是世界范圍內(nèi)的馳名商標。永豐公司申請注冊“空中客車AIRBUS及圖”,是在表明其與空中客車公司存在某種聯(lián)系。而空中客車公司在其他領域也使用“Airbus”商標,會造成市場混淆。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Airbus”商標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飛機及部件等相關領域,“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被指定使用在可可制品、糖果等商品上,兩者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較大差別,不會構成混淆。雖裁定“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空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永豐公司抄襲復制空中客車公司的馳名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主觀惡意。商標評審委員會雖肯定了“Airbus”商標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但并未給予空中客車公司基于馳名商標的擴大化保護。
法院還查明,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已經(jīng)變更其名稱為空中客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空中客車公司的起訴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申請注冊時“Airbus”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而根據(jù)空中客車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在“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申請時,“Airbus”商標已經(jīng)成為馳名商標。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未認定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無不妥。另外,永豐公司申請的“空中客車AIRBUS及圖”商標主要被指定使用在可可制品、糖果等商品上,與空中客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Airbus”商標的指定商品類別差別明顯,即使在“Airbus”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相關公眾亦不會對兩者產(chǎn)生混淆。
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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