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法院執行一起高額票據追索權糾紛
本報訊 日前,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剛執結一起金額高達4650萬元票據追索權糾紛。
原告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向黃浦區法院起訴稱:被告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背書轉讓一張出票日期為2008年12月8日,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200萬元的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的支票,出票人系被告上海另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原告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到指定付款銀行進行兌付,因出票人銀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票據款1200萬元。因被告出票人向原告明確表示,其出具的另一張票面金額為3600萬元的支票因賬戶存款不足無法支付,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支付票據款4650萬元。審理中,兩被告表示愿意協商解決。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兩被告應于2009年1月15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票據款人民幣4650萬元;如兩被告未按約履行上述第一條付款義務,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未履行部分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715萬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兩被告共同負擔,兩被告負擔之款應于2009年1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給原告。
履行期屆滿,兩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遂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黃浦法院慎用強制拍賣措施,積極促進雙方和解,綜合運用抵押融資、以租抵債、代物清償、律師監管、合理防范等手段,保留了被執行企業的生存機會,也實現了申請人的債權,更保障了申請人的債權人——案外小業主的利益,形成了多方共贏的局面。
案情回放
執行過程一波三折
執行中,法院依申請人要求,查封了被執行人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蘊川路1553號和1555號的兩套房產。而被執行人則提出以房產抵押融資貸款償還欠款的方案。由于雙方互不信任,抵押融資方案擱淺。同時,申請人擔負著2009年3月31日前向北上海商業區項目1000多名商鋪小業主給付紅利、租金的義務。被執行人拖欠巨額執行款不歸還,導致申請人無法及時向眾多商鋪小業主履行付款義務,進而造成千余名小業主集體上訪的惡劣影響事件。此前寶山區政府已扶持申請人1000多萬元以支付小業主、緩解社會矛盾,申請人在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也自行湊錢部分安撫小業主,在此情形下申請人已不再可能尋求政府幫助,故要求繼續查封房產。
面對如此僵局,黃浦區法院為盤活局面,一方面引導申請人立足現實,打開局面,考慮接受被執行人的抵押融資方案,另一方面鼓勵被執行人拿出誠意,做出實際舉措,打消申請人的顧慮,增進雙方的信任。
經過一番磋商,被執行人愿意將公司公章、銀行私章、房產證明等交與申請人保管。同時法院也如實告知申請人房產啟封后可能造成的風險損失,申請人認識到盤活局面對解決整個問題的關鍵作用,頗識大體地表示愿意承擔。
在此基礎上,雙方于2009年2月4日達成和解協議:兩被執行人于2009年4月2日前將截至2009年2月28日的各方確認的金額4586萬余元以本票形式償還申請人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債務;一被執行人以其名下房產對外融資,融資款項優先償還對申請人的債務;另一被執行人每月收取租金715466元(扣除稅收)用于抵償債務;若到期不能還款,被執行人將其名下兩套房產過戶給申請人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律師個人還承擔起被執行人還款的連帶保證責任。雙方還授權各自律師監管上述償還債務方案,若被執行人融資過程中存在欺詐或違反約定的現象,申請人有權隨時終止和解協議,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抵押融資還款協議達成后,2009年2月7日,法院依法辦理了被執行人的房產啟封手續。
但好事多磨,由于被執行人辦理銀行抵押融資遭拒,申請人又要求繼續查封。執行人員及時做雙方工作,一邊勸導申請人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一邊限令被執行人于2009年4月2日前拿出1500萬元償還申請人,用以解決小業主鬧訪的社會矛盾。最終,被執行人得到某銀行的抵押融資貸款,3900萬元已償還申請人欠款,所剩小部分余額600余萬元也于近日清償完畢。
本案看點
多管齊下 化解難題
金融危機中,如何一方面維護申請人的債權利益,一方面保障被執行企業的生存利益是一道考驗執行人員執行能力的難題。如果單純采用傳統的執行方案,既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也無法解決面臨的實際問題。
單一執行方案難解問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最常規的方案,對申請人而言也是最保險的方案。
黃浦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告訴記者,此方案存有不少弊端:一、申請人走房產拍賣程序需經歷評估等步驟,耗時良久;二、房產是否能通過市場檢驗順利成交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時值金融危機,經濟低迷,各企業普遍資金縮水,是否有人愿意出資購買標的巨大的拍賣房產始終是個疑問;三、申請人債權收回不定,則申請人的債權人——北上海商業區項目的小業主們的紅利、租金債權收不回。雖然這些小業主非本案的當事人,但在構建和諧社會和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背景下,案外小業主的利益同樣值得關注。如果能通過一次執行解決兩個問題,則避免了小業主們再次起訴執行申請人和代位執行被執行人的可能,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節約了司法資源;四、即使房產順利拍賣,申請人和小業主們的債權得到了受償,被執行人作為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也行將倒閉,成為金融危機的又一名受害者,無法取得多贏局面。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以房產抵押融資貸款償還欠款的方案。
執行法官告訴記者,盡管這個方案具有盤活局面,滿足各方債權的優點,但也具有一些不確定因素。比如,房產啟封后,被執行人可能不用于銀行抵押融資,而是對外負債使房產形成新的權利負擔,從而使申請人喪失優先受償的地位甚至完全喪失受清償機會。即使被執行人將房產用于向銀行融資抵押,其得到融資款后可能用于他處而不是清償執行款,一旦被執行人清償融資欠款不力,房產拍賣,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后的房產殘值將不夠清償執行款項。即便房產價值高于抵押融資款價額,被執行人仍可能對外形成新的債務,從而使申請人和潛在的新債權人平等受償,危害申請人本因房產查封而享有的優先受償地位。
多項方案融合共解難題
抵押融資方案盡管仍具不足,但相比強制執行查封方案,尚具有轉還之地。只要針對其缺陷一一彌補,便可盤活局面,取得多贏局面。基于此,黃浦法院的法官們通過居中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讓不同的方案共同融入協議中:
被執行人以其名下房產對外融資,融資款項優先償還對申請人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債務。
法官告訴記者,此舉肯定了抵押融資方案,利用不動產的交換價值,盤活了資金,既解救了被執行企業自身,又確保了申請企業債權人債權得以清償,可謂一石二鳥。同時,針對申請人對其優先受償地位受威脅的擔憂,約定了融資款項對申請人債務的優先清償,賦予了申請人相當于強制執行查封方案中抵押權人的優先地位。雖然債務人可能有多個債權人,但債務人可選擇先向何者清償,這并不違反債權平等原則,恰恰是債權平等原則的體現,這同抵押權人享有的別除優先權性質上有本質差別。
另一被執行人每月收取租金用于抵償債務。據介紹,以被執行人不動產的使用價值作為執行標的,這與強制管理類似。強制管理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由執行法院選任管理人,對已查封的不動產依法定程序和方法進行管理,并以管理所得受益清償債權的執行方法。但本案不同于強制管理,首先,強制管理的適用無論債權人是否同意,而本案則是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一致同意以租償債的償債方案。其次,強制管理的管理人選任有直管、自管、托管三種模式,分別由申請人、被執行人自己、具有專業管理資質的第三人擔任管理人。本案則由被執行人自行管理收取租金。第三,強制管理一般是在強制執行中對已查封的不動產適用,而本案則是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且房產已啟封。
代物清償也被吸收進來。代物清償謂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之關系消滅之契約。本案的一個被執行人若到期不能還款,則將其名下兩套房產過戶給申請人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本案以房產過戶代替原票據款給付,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票據債務才消滅,且原票據債務經裁判確認進入執行程序,故不會發生返還不當得利。
除采取以上措施保證票據款主債務的履行外,還設立從債務作為對主債務的擔保,由律師個人承擔被執行人還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為確保公開公正,雙方授權各自律師全程監管上述償還債務方案,若被執行人融資過程中存在欺詐或違反約定的現象,申請人有權隨時終止和解協議,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律師監管還有利于防范被執行人將抵押融資款用于他處最終不能清償執行款,房產過戶給申請人后,抵押融資抵押權人或可能存在的房產新權利負擔權利人行使抵押權追及效力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執行法官告訴記者,在執行中既要確保打開局面,又要保證申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這就需要多方考慮,達到最好的效果。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新聞鏈接
空頭支票不兌付
終審被判付菜款
今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北京利佳燁貿易有限公司被判給付北京百花香新墾蔬菜中心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3日,利佳燁公司向百花香中心出具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支票4張,共計2萬元。出票人簽章欄分別加蓋北京利佳燁貿易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李海濤人名章。3月4日,百花香中心將該支票存入銀行要求兌付,支票因空頭被退票。此后,利佳燁公司既未向百花香中心重新開具支票,也未給付票據款2萬元。
法院終審認為,本案項下四張支票簽章真實齊全、記載內容完整,為合法有效票據。利佳燁公司主張其已將涉案支票項下的菜款支付給百花香中心員工楊某,楊某稱將支票丟失,楊某欺詐、非法占有涉案支票,但未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利佳燁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支票丟失后,通過公示催告、掛失止付等途徑維護其權利。百花香中心認可楊某為其合作方、員工,楊某將本案項下支票權利由百花香公司行使,并無不當,并不屬于票據法規定的非法或惡意等取得票據的情形。
取得匯票非善意
票據權利不能享
2007年8月,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票據追索權案件作出宣判,一審判決涉案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屬于浙江長興錦誠耐火材料公司所有。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5月9日,浙江長興錦誠耐火材料公司業務員張某接受江山市何家山水泥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形式給付的15萬元貨款后,沒有將匯票上交公司,貼息4000元后轉讓給了江山市葉氏塑料機械配件店業主葉某。得款后,張某向公司謊稱匯票丟失,錦誠公司遂向張家港法院申請對上述出票人為張家港宏盛毛紡公司的承兌匯票公示催告。催告期間,葉某進行申報,法院裁定終結催告程序。嗣后,張某因涉嫌犯罪被收繳全部贓款后,警方將贓款退還給了葉某,但葉某則拒絕將涉案承兌匯票歸還錦誠公司,由此產生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錦誠公司因交易關系取得票據而成為票據權利人。一般情況下,行使票據權利以票據的占有為前提,但特定情形下會發生票據權利與票據占有相分離的情形。在占有人取得票據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失票救濟程序繼續行使票據權利,也可以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恢復對票據的占有。本案中,葉某雖然接受轉讓時支付了對價,但其與張某并不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應視為善意取得。因此,葉某不應享有票據權利,相關票據權利屬于錦誠公司所有。
背景知識
票據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它是用來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的一種制度。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屬于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的發生除了構成前述實質條件之外,還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條件。這一形式條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保全手續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拒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