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公民借貸案件的實施意見
本意見適用于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即借用人(公民)將貨幣(包括人民幣、港幣、臺幣、外幣)交付給借用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借用人依照規定的期限,將相同數額的貨幣返還給出借人的雙方民事行為。
一、借貸案件適用法律之基本規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民法通則》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實體審查處理若干意見
(一)借貸期限、利率
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
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款人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借貸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予以準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催告情節的,以起訴日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第2項計息。
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算。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或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內容(如賭博等)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7、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8、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9、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A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B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C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D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擔保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列拒絕權:
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B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該權利的。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6、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如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中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7、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8、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9、對于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對于抵押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訴訟時效
1、一般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有確定履行期限的借貸案件,其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沒有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附:所參照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