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訴肖某、公積金中心和銀行公積金冒領賠償案 李瑩 【案由】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關鍵字】 公積金冒領 虛假材料 損害賠償 連帶賠償
【案情摘要】 原告:黃先生;被告一:肖某;被告二: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被告三:某銀行南海支行
2007年3、4月間,原告黃某發現,其公積金賬戶里少了9220元,立即報警。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系被告肖某在與原告共事過程中得知其身份證等資料,并偽造原告的身份證、房產證,還以原告名義開立了銀行賬號。隨后,被告肖某持偽造的身份證和蓋有公司勞動人事部印章的《關于補辦住房公積金存折的申請》,到被告公積金中心冒充原告報失了住房公積金存折,并補辦了新的住房公積金存折,同時經審核后到銀行支取了原告的公積金9220元。同年7月,被告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原告認為,公積金中心疏于審核,致使其住房公積金被輕易冒領,應對其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銀行沒有盡責審查申領人的真實身份,未能識別偽造的身份證件,具有明顯的過錯,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遂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其公積金本息及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11054.64元。
【裁判】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1054.64元,駁回原告要求公積金中心和銀行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本案屬于公積金被人冒領后,其所有人請求冒領人、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故需要對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予以分別分析:
首先,分析被告肖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案件的具體事實看,被告肖某已經因冒領公積金的行為被定罪量刑,因而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分析被告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一,被告肖某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支取審批表的“申請人單位意見”一欄中有原告所在單位的蓋章,并注明了“同意支取”的意見,該表中所列內容與原告的真實情況吻合;其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1條第4款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其責任僅在于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規定,辨別申請人身份證、房地產權證的真偽超出該中心的技術能力范圍,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其三,被告肖某提交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支取審批表、房產證、補辦的住房公積金存折及身份證等辦理公積金支取手續所需的資料均齊備,該中心對此并沒有疏于審查。綜上,被告公積金中心出具審核意見的程序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其已經履行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分析被告某銀行南海支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存款開戶人和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看,向金融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是法律對存款開戶人規定的義務,金融機構不對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不是證件真實性與否的鑒定機關,也無權作出鑒定結論,所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賠償原告黃某所有損失,駁回原告要求公積金中心和銀行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公積金被冒領,銀行存款“不翼而飛”,房產主人“無故變更”等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錢財的事件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并不少見,信息的保密性工作的缺位是最為關鍵的因素,為了避免以上事件的再次發生,我們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首先,對于原告來說,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個人信息資料,并且慎重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資料,對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是至關重要的。
其次,對于普通公眾來說,由于現實生活中個人信息資料通常是通過其他途徑泄露出去,如問卷調查、網絡等,很多網站在進行用戶注冊時,都要求用戶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因此,普通公眾對此更應該保持充分的警惕性。
再次,對于被告肖某來說,冒領同事公積金的行為不僅讓自己鋃鐺入獄,賠償同事的大量損失,而且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也將極大的影響自己的交際圈,這無疑是非常可悲的,畢竟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把黑手伸向自己熟悉的人,這種行為更難獲得人們的諒解。
最后,對于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銀行來說,在此次案件中,雖然并沒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事實既然已經發生,就難免給二者的聲譽帶來不好的影響。在以后的工作中,把相關的檢查工作做的更加認真和深入,避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是非常重要的。
【相關法律法規集成】 1.《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11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 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 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 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 編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 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 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中華人名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0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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