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商業秘密,刑法第219條作了立法解釋,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是指技術配方、技術訣竅、技術流程等信息。經營信息,是指有關經營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往來客戶的情況等信息。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的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致使權利人破產”,是指由于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導致享有商業秘密所有權、使用權的公司、企業破產的情形。所謂破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公司、企業資不抵債等原因申請宣告破產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和情形,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總結。實踐中,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本罪的構成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無形資產專有權和社會主義市場的管
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盜竊,是指行為人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采用自認為權利人不知道的方法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
利誘,是指行為人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物質性或非物質性利益為誘餌,使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本人或者因生產、工作需要掌握或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人給自己提供、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
脅迫,是指行為人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對權利人或者保管、使用或其他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其給自己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行為人采取前述三種手段之外的,違背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意愿,足以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違法手段,如騙取、收買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類行為是上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行為人將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者其他第三者,或者將商業秘密的內容公布于眾。披露的方式沒有限制,如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告知他人;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新聞媒介將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公布于眾;將尚未公開的模型、產品的樣品等予以展示。使用,是指行為人自己將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運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行為人允許他人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運用于生產或者經營。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種行為的主體包括企業等內部工作人員、曾在企業內部工作的調離
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經營者。此外,因合同等關系知悉部分商業秘密的人,即使不是企業的雇員,但由于與權利人訂有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合同,他們也必須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將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也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這里的“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主要表現為,已經認識到或者應當預見前述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實際上是指,第三人間接從商業秘密權利人那里獲得、使用或者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沒有制止或向有關機關舉報,反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業秘密。與前述直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同,這種行為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動
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牟利、擠垮對手等。
(四)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有兩點:(1)侵犯行為是否出于主觀故意。侵犯商業
秘密罪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此罪。(2)客觀方面是否實際存在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本
罪所謂造成重大損失,一般是指使權利人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經濟損失,商品滯銷,嚴重積
壓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于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對于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2.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二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前者則以商業秘密為對象,侵犯的客體是商業秘密保密權。后者不以后果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前者則必須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
(五)本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220條的規定,單位犯有本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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