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獨創性的網站頁面屬于作品
——西安中院判決喬哲訴西安西部國際旅行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網站的頁面設計不屬于簡單的對事實的排列,而是作者獨特構思的體現和智慧的結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于作品的范疇,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
2006年11月25日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與喬哲簽訂的網站建設合同約定: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委托喬哲在互聯網上建設網站,喬哲為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提供網站制作欄目、網站頁面設計、數據庫、程序開發。2007年3月15日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開通www.xaeits.com網站,為維護網站網頁的版權,與喬哲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www.xaeits.com網站的域名歸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所有并管理使用,網頁的版權由雙方共同行使;如果發現本網站版權被盜用鏈接、盜用版權、盜用網站后臺,雙方有權單獨或聯合采取法律途徑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喬哲對www.xaeits.com網站上的網頁內容享有著作權,有權對侵犯該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提出訴訟。2007年3月24日西部旅行社就其開立的網站www.xaxbgl.com進行了備案。
www.xaeits.com網頁載明了西安光大旅行社優惠酒店的價格、機票價格、汽車租賃價格、公司簡介、招聘信息、國際、國內游線路等內容;www.xaxbgl.com的頁面也顯示了酒店的價格、機票價格、汽車租賃價格、公司簡介、招聘信息、國際、國內游線路等內容。經比對,二者頁面內容、結構、排列位置、文件名、部分文字和圖片、滾動文字欄基本相同。此外,www.xaxbgl.com網站頁面上顯示了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的名稱和來訪客戶的詳細信息。
喬哲起訴認為,西部旅行社未經同意,使用其為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創作的網頁,侵犯了其著作權,故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西部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www.xaeits.com網站全部網頁著作權的行為;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開支4.6萬元。
■裁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網站頁面是作者獨特構思的體現和智慧的結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與喬哲約定了爭訟之網站網頁的版權由雙方共同行使,喬哲對網頁享有著作權,因此喬哲作為本案原告起訴,訴訟主體適格。西部旅行社的網站頁面實質上采用了與喬哲設計的網站頁面相同的表現形式,構成對爭訟之著作權的侵犯。判決:西部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爭訟之www.xaeits.com網站全部網頁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喬哲損失1.5萬元;駁回喬哲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一、網頁是否能構成作品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創造成果應當包括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以數字代碼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等有形載體上并保持穩定的狀態,為社會公眾直接或借助機器所感知、復制。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作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首先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具有獨創性;其次必須表現了作者的構思,具有表達性;最后必須可以以某種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加以復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復制性。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可見,如果網站設計人員通過自己的選擇和編排,將特定類別的作品放到網站或網站的某一欄目中,并將它們通過一定的鏈接關系組織起來,方便訪問者查詢,或者將不同的信息放置到數據庫中,只要設計者對所匯編的作品或作品部分享有正當的使用權,則其匯編后產生的著作權也應得到保護。本案所涉網站頁面雖然所使用的顏色、文字、信息等處于公知領域,但設計者將該頁面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并以數字化形式發表并固定在計算機硬盤上,可為社會公眾借助聯網主機所接觸,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此不屬于簡單的對事實的排列,而是作者獨特構思的體現和智慧的結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之規定,爭訟之網頁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委托設計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委托作品是指受他人委托創作的作品。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約定,受托人為委托人完成某項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結合本案,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就其開立的網站網頁的版權雖約定了由雙方共同行使,但對網頁著作權的歸屬約定不明確,之后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出具證明稱喬哲對網站網頁內容享有著作權,喬哲有權對侵犯網站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提出訴訟;因此西部旅行社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喬哲不是爭訟之作品著作權人的情形下,涉案網站www.xaeits.com的網頁作品著作權屬于喬哲所有,喬哲作為本案原告起訴,其訴訟主體是適格的。
三、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認定
侵犯著作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擅自對享有著作權作品的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的行為。剽竊屬于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一種形式,它與抄襲系同義語,是指將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作為自己的作品予以發表,包括原封不動的照抄照搬和改頭換面的抄襲。其構成要件為:有剽竊他人作品的事實或行為違法性;侵害了作者的人格權和財產權或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剽竊主體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西部旅行社網站頁面在整體版式、色彩、圖案、欄目設置、數據、下拉菜單的運用等方面,與喬哲設計的網頁基本相同;西部旅行社網站頁面上顯示了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的名稱和來訪客戶的詳細信息;喬哲為西安光大國際旅行社設計網站的頁面使用時間先于西部旅行社網站使用頁面的時間;且西部旅行社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網站頁面由其獨立完成或來自公有領域。由此事實可以證明,西部旅行社有機會從互聯網上接觸過喬哲設計的網站頁面,西部旅行社的網站頁面實質上采用了與喬哲設計的網站頁面相同的表現形式,其主要特征構成實質性相似,符合剽竊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屬侵權行為之規定,西部旅行社未經喬哲許可,也未向喬哲支付報酬,以經營為目的,擅自使用喬哲依法享有著作權的網頁內容,并將該頁面上載到互聯網上,已構成對爭訟之著作權的侵犯。
綜上,法院考慮到網站設計費用、爭訟之作品的類型、西部旅行社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了包括合理的調查費用及律師費用在內的賠償數額。
本案案號:(2008)西民四初字第119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孫海龍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建軍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