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雖然有過錯
工傷認定不影響
近日,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工傷確認行政訴訟案件。受傷害職工季某雖然在工作過程中存在操作過錯,但受到的傷害仍被認定為工傷。
第三人季某系原告A機械有限公司招用的職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2008年3月的一天,季某在給原告房屋吊頂棚時不慎受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髖臼粉碎性骨折。后季某向被告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認定季某此次所受傷害為工傷。原告認為季某在施工過程中為圖省事,私自找來梯子,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上梯施工,因梯子從墻上滑落導致季某受傷,并不是因為梯子斷裂受傷,故要求撤銷被告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職工個人在工作過程中是否存在操作過錯并不影響工傷的認定。被告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之規(guī)定,認定季某此次所受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據(jù)此,法院作出維持工傷認定的判決。(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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