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賬戶款項被人冒領
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 林勁標 周桂顏
黃先生在其公積金被同事肖某持偽造的身份證和房產證支取后,將肖某、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和某銀行南海支行告上法庭。近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肖某賠償原告黃某損失11054.64元,駁回原告要求公積金中心和銀行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4月間,原告黃某發現,其公積金賬戶里少了9220元,立即報警。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系被告肖某在與原告共事過程中得知其身份證等資料,并偽造原告的身份證、房產證,還以原告名義開立了銀行賬號。隨后,被告肖某持偽造的身份證和蓋有公司勞動人事部印章的《關于補辦住房公積金存折的申請》,到被告公積金中心冒充原告報失了住房公積金存折,并補辦了新的住房公積金存折,同時經審核后到銀行支取了原告的公積金9220元。同年7月,被告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原告認為,公積金中心疏于審核,致使其住房公積金被輕易冒領,應對其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銀行沒有盡責審查申領人的真實身份,未能識別偽造的身份證件,具有明顯的過錯,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遂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其公積金本息及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11054.64元。
庭審焦點
公積金中心和銀行是否違反規定
庭審中,公積金管理中心辯稱,辨別申請人身份證、房產證的真偽超出公積金中心的技術能力范圍。同時,原告疏于保護個人信息,有一定過失。被告銀行辯稱,其是嚴格按規定為儲戶辦理開戶業務,不是證件真實性與否的鑒定機關,也無權作出鑒定結論。
對于兩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首先,被告肖某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支取審批表的“申請人單位意見”一欄中有原告所在單位的蓋章,并注明了“同意支取”的意見,該表中所列內容與原告的真實情況吻合;其次,公積金中心的責任僅在于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規定,而對房產證的真偽鑒別則超出其審查責任范圍;其三,被告肖某提交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支取審批表、房產證、補辦的住房公積金存折及身份證等辦理公積金支取手續所需的資料均齊備。綜上,被告公積金中心出具審核意見的程序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公積金中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銀行方面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義務和責任,故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的程序沒有違反規定,不應承擔責任。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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