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東力公司向原告潘亮支付一個月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合計4350.59元,同時駁回原告提出的100億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2007年11月9日,潘亮進入東力公司工作。合同約定的工種是洗衣機車間普通員工,但實際安排在沖壓車間做沖壓工。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種安排工作,令他心里十分不滿。2008年5月2日,他提出辭職申請,但由于車間領導挽留,所以收回了申請。同年6月2日,公司以潘亮長期只打卡而不上班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不允許其進入工廠。
9月8日,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東力公司支付潘亮同年5月份工資1570.65元及賠償金2387.28元。潘亮不服,隨后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并增加提出索賠100億元的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東力公司解除與潘亮的勞動合同違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張慧鵬 林勁標 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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