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萬米高空股票卻頻繁交易 股民怒告證券公司違規操作
作者: 徐偉
人在一萬米的高空,股票賬戶卻出現交易,這樣的怪事屢屢在股民王先生的身上發生。
為此,王先生以擅自動用股民資金操作股票交易為由,將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證券營業部與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告上法庭,索賠3.2萬余元。
今天(24日)上午9點,一聲清亮的法槌敲擊之后,這起有點“偷天換日”的離奇股票交易案,在北京市宣武區法院第12法庭開庭審理。隨著原、被告雙方激烈的辯論,這起聽起來有些蹊蹺的案子逐漸清晰起來。
身在機艙股票進倉5000股
“2007年6月7日10點32分,我清楚地記得自己正在從北京去煙臺的飛機上。
但我人在機艙,賬戶上竟然買入了ST羅牛股份5000股,買入股價6.44元/股,總計金額3.2萬余元。”當初一頭霧水的王先生,今天在庭審現場仍有些怒氣未消。
原來,2007年4月,原告王先生與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張潔結識。在張潔的鼓動和承諾下,原告王先生把自己在其他證券公司操作的股票清理后,張潔將相關開戶資料帶到被告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證券營業部位于宣外大街的辦公室。
原告訴稱,在自己未在現場的情況下,張潔將自己的證券業務全部轉到中銀國際證券宣外營業部。
“之后張潔就多次打電話詢問我賬戶的交易密碼,由于張潔給我的名片上清晰地印著客戶經理,我就把交易密碼告訴了她,這密碼甚至連我愛人都不知曉。”王先生在法庭上說。
自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就具體股票交易事宜,王先生通過電話和手機短信與張潔進行聯系。2008年6月,王先生在核實自己股票交易記錄時,發現很多股票交易,自己并未給被告做出任何形式的委托和指令,甚至自己在外地出差的飛行途中,也發生了股票交易。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自己股票ST羅牛股份5000股,交易額3.2萬余元。
蹊蹺的IP地址究竟是誰的
原告王先生訴稱,2008年7月,經中國證監會從被告處得到2007年6月7日10點32分記載股票交易委托方式的委托記錄。經核實:上述交易均是通過電腦委托進行,其電腦的IP地址為:218.97.242.172。經百度搜索,此IP地址出自北京,即原告不可能在飛機上和外地出差期間,使用北京當地IP地址進行股票交易。
原告認為,上述交易是被告為獲取傭金,在未獲得原告委托指令,擅自大量違規操作的其中一筆。
這個IP地址究竟是不是被告使用的IP地址?
應原告的申請,法院對218.97.242.172進行了調查。從目前調查的情況來看,該地址有效期是2005年7月25日至2006年7月24日,申請人為北京一家廣告公司。但該IP地址從2006年7月24日后已關閉。關閉后的IP地址,就猶如銷了號的電話,無法正常使用了。
究竟是否被告違規操作擅自交易王先生的股票,還是有人利用科技手段生成了虛擬的IP地址進行交易,具體情況目前不清楚。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認為,即使有人利用科技手段生成了虛擬的IP地址進行交易,按照證券行業的有關規定,被告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同樣推卸不掉相關責任。
王先生的損失由誰來埋單
按照我國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被告從業人員的違規操作,被告應按當時的股票成交價進行賠付,同時被告應承擔該資金支出的銀行利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王先生在開戶的當日,在簽署的有關文件中提供了證券經紀人的風險揭示書,明確證券經紀人的工作職責,“提供業務操作程序的咨詢,信息提示服務等”,并沒有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職責。
“王先生在出差期間發生了非本人操作的證券交易,只能證明其密碼告知了他人或密碼失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認為,風險揭示書第6條特別提示,由于委托人的密碼失密發生的虧損由委托人自行承擔。這些行為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整個庭審主要圍繞交易的IP地址是否為被告所有、張潔違規交易中銀國際證券是否免責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庭審共持續了兩個多小時。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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