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掩飾經濟問題,會計拒不移交賬目。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以隱匿會計憑證罪判處被告人王國春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04年初,被告人王國春被任命為某村一個片區(qū)的會計。因群眾聯(lián)名反映被告人有經濟問題,2007年,紀檢部門會同鎮(zhèn)、村兩級主管部門,先后三次找被告人談話要求其限期交清賬目,接受民主理財,被告人因擔心受到查處而拒絕交出其保管的會計資料。2008年5月,王國春被紀檢部門決定停職并責令其限期交清賬目,王國春仍拒不交出。因任職兩年以來賬目不清,且拒絕交出相關賬目,涉嫌經濟犯罪,王國春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王國春仍拒絕交出手中賬目,直至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才同意將其保管的賬目交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妻配合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遂將被告人隱匿在家中的涉及金額129萬多元的22本會計憑證予以扣押。
(國 庭 衛(wèi)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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