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可以理解為:由于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并非總相一致,作為經濟信息系統的會計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而非形式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信息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即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歷史作用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全球經濟一體化和會計國際化進程步伐的加快,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會計發展保持一致,我們必須吸收國際會計準則中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東西!皩嵸|重于形式”原則的引入就是健全我國會計核算體系的重大舉措。它不僅能彌補我國會計理論中的不足,而且對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規范體系、加強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理論體系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實質重于形式在我國會計的準則體系中居于重要的指導地位,它為整個會計準則提供了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對具體會計核算準則的制定和規范會計行為具有理論指導作用。
1993年推出的“兩規兩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使我國的會計核算模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十五年來,我國以此為基礎的會計理論體系和制度建設,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應有的歷史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現象越來越復雜,其表現形式也日趨多樣化,使“兩規兩制”中提出的一般會計原則很難滿足指導會計實踐、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客觀要求。從會計的反映職能看,不論是資產減值的確認,還是收入確認的方法,都已在實踐中證明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廣泛應用的必要性。但是,以往的會計核算準則中卻未能明確提出實質重于形式的一般原則。
(二)更有利于滿足會計反映“經濟真實”的客觀要求,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實質重于形式,所強調的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就是指當某一事項或交易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據該事項或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進行確認、計量、記錄或披露,也就是說,應以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導致相關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為判別標準。但是,現行的會計理論與實務往往偏重于可靠性,重形式而輕實質,導致會計信息真實性的下降。例如:財務報表中反映的是那些過去已經發生了的事項或交易,而不包括未發生的事項,從而產生了不少的表外業務。實際上,有些雖未發生或完成的事項或交易,由于簽訂了合約,交易雙方的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了轉移,且這種轉移是不可隨意更改的。同時,有些銷售業務實際上只完成了某種協議的一部分,而風險和報酬、權利和義務是否轉移,恰恰由發生的那部分決定。這時,按照傳統的確認標準,會將這筆業務按已完成的那部分加以確認,而未考慮整個交易的實質,使該項信息缺乏真實性和可靠性。 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具體會計核算中的體現 (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權益法和成本法的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三章第五條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本規定的成本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進行調整。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從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可以看到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權益法和成本法的選擇關鍵在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這真正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二)短期投資的計量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計量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提出了資產減值的處理,即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按照國際慣例短期證券投資可分為三類:一是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二是投機用的證券;三是隨時可拋售的證券。對不同的類別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計價。由于短期投資變動頻繁,其價值與市場價值密切相關,因此,應根據市價反映其真實價值,一味墨守歷史成本原則使其賬實偏離,或一味遵循謹慎原則,都會誤導信息使用者,這正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又一體現。
(三)收入的確認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在對于收入的確認方面較多地運用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企業確認商品銷售收入時,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第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第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其中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買方是一個重要的條件,其重視的是經濟實質而不是所有權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已將所有權憑證和實物交給對方,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附有銷售退回條款時,企業又不能確定其退回的可能性。這時,企業盡管已將商品出售已收到貨款,但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買方,該企業在商品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只有當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貨期滿時才能確認收入。企業將某項固定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出售方已經收到了貨款,并且已辦理了有關資產的劃轉手續,同時交易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規定出售方待日后某個時間必須將其出售的該項固定資產以原出售價購回。在這項交易中,如果僅僅從固定資產出售這個事項看,似乎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買方,出售方可以確認出售固定資產的收益。但是,由于補充協議中又規定了出售方在未來某個時間內必須回購所出售的固定資產,即該項固定資產的風險和主要報酬并未真正轉移給購買方。因此,從交易的整體上看,是一項融資行為,而不是一項銷售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價值的確認 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任何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買賣,只能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我國企業不可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通過受讓依法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即實質上擁有了控制權。因此,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土地使用權應確認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的確定,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同分別加以確認。
1. 關聯方交易的確認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關聯方披露》,在運用關聯方雙方是否存在的判斷標準時,也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第2章第三條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是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2.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劃分 一項租賃是確認為融資還是確認為經營租賃,不在于租賃合同的形式,也不在于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是否轉移,而應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那么無論租賃合同采取什么樣的形式,都應將該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并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那么應將該項資產認定為經營租賃。租賃資產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轉移是形式,與租賃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才是經濟實質;诖,《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根據租賃目的,以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屬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為依據,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類。 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采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賦予會計人員較大的自主和能動性,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 在經濟業務日趨復雜的情況下,形式與實質不符的情況越來越多,作為會計人員必須加強對會計核算新知識的學習,把握會計核算改革的新變化,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按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正確處理,防止會計行為失當,誤導管理當局和投資者。
(二)防止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濫用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應用中要防止企業通過財務安排對其進行歪曲和濫用,如為了規范關聯方交易新規定,一些上市公司紛紛把自己的銷售公司非關聯化;而當企業形式不符合財政部規定時,如并購日的確定,就以實質來做幌子:自稱我這個收購是不可逆轉的,控制權已經轉移到我頭上,錢沒付、會沒開、手續沒辦,還只是形式的東西,而將托管收益計入主營收入。還有,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上,存在著較大的彈性空間,從而使當期的利潤計算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可見,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應用中,對于某些業務如何正確把握“實質”的尺度及其與“形式”的協調,也是有一定難度的。
總之,“實質重于形式”這一條原則是《企業會計制度》中的一條基本原則,它是保障會計真實可靠的一條原則,是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應用。在實際應用中由于需要財會人員的專業判斷和存在會計風險,這就要求財會人員必須不斷地加強專業理論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水平來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科學的管理,僅憑交易或事項的表現形式來進行會計確認和核算是不夠的,而應當透過其外在形式看到其經濟實質,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來進行會計確認和核算,就能使會計信息更真實更可靠,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得到正確的貫徹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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