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立法”如今在網絡報紙等各種傳媒上都不難發現它的身影,然而為什么一個以前從未被大家提及的名詞卻變得如此炙手可熱呢?原因就是今夏連續的高溫干旱,今年我國重慶市主城區氣溫已爬升至42.9℃,突破歷史極限,而與此同時在炎熱的工作環境中農民工仍然在辛勤的工作,甚至有人出現了中暑死亡的情況,面對這樣的悲慘事實,高溫“烤”驗,也是防暑考驗,我們不禁在思考是否有一部高溫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呢?雖然我國在1960年頒布過《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然而這個46年前的“暫行條例”的內容遠遠不能滿足現在的發展和需要,目前法學界的許多人士開始關注這個問題,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要求健全高溫立法的呼聲,我個人認為高溫立法刻不容緩,不能再“暫行”下去。
成都市東光火柴廠建筑工人陳德輝中暑,因多臟器衰竭,醫治無效死亡。
杭州市一位木工因高溫戶外作業中暑暈倒,從二樓工作平臺墜落,被工友送往醫院搶救。
以上是兩段非常簡單的敘述,對于普通人而言只是兩個讓人心酸的故事,然而對于法律人而言卻是兩個鮮活的法律案件,我不禁想到,是否有相關的法律可以保護這兩位可憐的工人的利益呢?答案雖然是肯定的,但是保護力度卻讓人有些遺憾。
據了解,我國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是迄今為止,我國唯一一部關于高溫勞動保護的法規,而且其中并沒有具體規定溫度達到多少就不能工作,因此,在高溫時,政府部門并不能強制企業給員工放假,也不能對企業提出防暑降溫方面更高的要求。下面我們就談一談這部“唯一的法規”。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是我國目前關于高溫福利唯一可以參照的規章制度。這部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于1960年7月1日的條例,當時國家正進入三年自然災害,非常困難,因此辦法規定的都是十分基礎的保障,補貼措施也相當有限。《條例》的適用范圍僅僅是工業、交通運輸業、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暫行條例》規定:“夏季露天作業工人和農民,應使用寬邊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寬大的服裝。對高溫作業者和夏季露天作業者,應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料、含鹽飲料。夏季田間作業,應在適當地點建立男女分設的簡便廁所。1” 顯然,《暫行條例》所反映的是中國半個世紀前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狀況,在當時的條件下,這個《暫行辦法》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和尊重,但我們應該看到,這些規定與時代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與今天的社會發展狀況嚴重脫節,也與當前日益多樣化的行業發展和越來越復雜的勞動關系不相適應,根本無法保障勞動者對高溫作業說“不”的權利。此外,高溫的界定、高溫休假、高溫補助等等具體細則均未明確。對于一部法律而言,《條例》最大的缺失在于它未規定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企業不遵守也不會被追究責任,不具剛性的《條例》在實質上僅僅成了一個行政指導文件。
當然,高溫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并非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才能調整,《勞動法》或《安全生產法》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或許就能解決實際問題。而問題正在于,現行《勞動法》也好、《安全生產法》也罷,關于應對高溫作業同樣沒有只言片語的規定。同時對于現在我國高溫立法缺失的情況還有人持有這樣的觀點,衛生部衛生監督局副局長蘇志:“高溫是一個職業危害因素,那么它是屬于職業危害物理因素中間的之一,那還有低溫呢,你比如振動、噪聲,這些都屬于物理因素,還有射線,這些都屬于職業危害因素,但不可能因為職業危害因素,成百上千種不可能針對每一種危害因素都來搞一個條例。現在的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包括還有其他方面有些法律,比如說《勞動法》,這些方面法規實際上都有相關的規定,只是因為高溫,它是一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健康的因素之一,沒有專門針對高溫這個單一的因素制定的這種特別的規定。” 可見在衛生部門看來,目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已經涵蓋了高溫保護的問題。然而,這些分散在《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之間的原則性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很難落實。
看到上面這些林林總總的問題和觀點,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一個關系這么多人權益的問題長期被忽視?有人說,這和勞動者的話語權不夠大有關。現在城市的臟活、苦活多數由農民工在干,他們找一個工作很不容易,哪還敢在降溫防暑方面提什么條件?也有人說這是職責不清鬧的。高溫立法涉及工傷保險,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涉及勞動安全,則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勞動衛生,是衛生部門的事。沒有一個部門牽頭來管高溫作業立法,造成這方面的立法仍然是空白。
勞動者聲音不夠大,但不意味著他們的權益可以受到忽視。現在我們提倡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怎樣保護高溫天氣下的公民健康,應當是今后政府肩負職責的重要內容。我們不僅要建立高溫預警機制,更應該通過完善立法的形式,確保高溫天氣下勞工的休息權、健康權。
通過對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現在尚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能夠適應現在關于高溫保護的需要,同時相關的文件對其進行規范的也少之又少。而且在于立法方面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阻力,然而這一切都不能成為法律缺失的借口,畢竟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每一個中國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應該受到保護。
與國家的高溫立法悄無聲息相比,一些城市在高溫作業的立法和制度實踐上已然有了一些較好的先例。如濟南已在一些工地開始試行“高溫假”制度;上海市六部門也在今年聯合發出通知要求38℃以上可以暫停工作。尤為可喜的是,2005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全國率先頒布的《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日最高氣溫達40℃全天停工;高溫作業中暑應認定為工傷……46年后來自深圳的這項立法實踐的確讓人眼前一亮。然而“高溫立法”并不只是一個城市或一個行業、一段時間所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這樣的舉措還是太少太少。 我下面就高溫立法的一些方面說說自己的觀點。
我覺得目前我國關于高溫保護的立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多高的溫度應該停工?
所謂高溫停工,就是指當氣溫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停止工作。那么這個“程度”就成了問題的關鍵,目前從事室外工作的工人由于高溫的最容易出現的就是中暑現象,有關專家2指出:氣溫接近人體溫度或者超過人體溫度,那么在長時間的太陽的照射下,它有很容易產生中暑。 由于我國版圖相對較大,從南到北橫跨了若干個緯度,從而造成了夏天溫度的差異,所以不宜制定統一的溫度線,應該視各地情況而定,比如深圳就規定3: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重慶南岸區政府建議天氣預報最高溫度在38℃以上時,除特殊行業外,暫停生產。雖然這兩者之間對于停工的氣溫要求只有2度的差異,但這充分體現了各個地區的不同之處,重慶位于內陸,干旱時有發生而且氣候悶熱地形又屬山城,所以在氣溫的制定上還要考慮到相對濕度的問題,而深圳地處沿海,夏季雖然溫度偏高,但是由于離海較近相對涼爽悶熱情況較之重慶要好。
所以在制定溫度線的時候應該綜合考慮,不宜制定統一的標準,可以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標準,設定一個范圍,比如可以將高于往年同期氣溫值為線,向上浮動若干度為標準。例如:重慶夏天最熱的7月份的同期氣溫是38℃,那么就可以將40度定位高溫線,這樣在立法上可以將幅度定位2℃,同時在條文中規定地方行使權利的范圍或者允許地方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來彌補由于條文的局限性而產生的問題。
第二,誰能拿到高溫費及數量的多少?
就目前我國的情況而言,從事戶外作業的人一直被大家視為獲取高溫費的準主體,然而真正能夠享受到這一權利的人又有多少呢?我們看一看相關的規定,浙江省發放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這個標準的對象是機關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職工,還有一些特殊工種的人,比如架線工、壓路工等高溫、野外作業的人,但是對民營企業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可是現在大部分的高溫保護不到位的問題都處在民營企業中,工人幾乎拿不到所謂的“高溫費”,從而嚴重影響了他們的身體健康。
所以在立法上應該將利益群體想的更加全面,減少因立法漏洞而造成的公民合法權利的流失。與此同時對于高溫費數量的制定也應該參照當地的生活水平而已,不宜一刀切,避免造成利益在實際意義上的不合理。
第三,高溫中暑是否應該算是工傷?
在高溫環境下工作,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中暑,這個在老百姓看來十分簡單的現象卻容易出現生命危險,在今年持續高溫的情況下,有許多戶外作業的工人由于長時間在烈日下工作,出現了中暑的重癥現象,甚至有人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給予勞動者醫療上的保障,如今長時間在高溫下工作的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經濟條件差是他們的主要特點,一旦出現了因中暑造成受傷或者死亡,對于他們乃至他們的家庭而言都是致命的打擊。
所以基于以上的問題,將中暑列入工傷的范疇可以解除這些工人的后顧之憂,更加有利于其安心的工作。但對于工傷的標準應該有一個明顯的界限,因為就中暑本身而言,一般意義上的中暑是對生命沒有直接危害的,而且屬于夏日里時有發生的現象,針對這個特點,應對于中暑的程度有所要求,比如中度、重度中暑需要送醫院醫治的應當列入工傷的范疇。這樣一來,避免雇傭雙方之間糾紛的發生。
第四,高溫停工或者限制工作時間期間工資的支付多少?
現如今是一個經濟告訴發展的時期,同時各種各樣的競爭也充斥在整個社會中,作為經營者為了能夠在這樣的浪潮中立于不敗之地,就會最大限度的加強自己的資本原始積累,一些商人就會挖空心思的節省開支,于是乎各種以高溫停工或者工時過短為借口克扣工人工資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遏制這樣的情況,深圳市規定4相關用人單位每年7月~9月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保健費,停工1個月內,員工將拿到標準工資的80%。我認為深圳市的規定對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所以在立法中將相關費用的加以詳細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對于相關費用的具體數額,應該按照當地的實際經濟水平而定,不宜制定統一的標準,對于不同的行業也可做出不同的規定,切實做到人性化立法。使得工人和雇主之間能夠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實現立法公平公正。
第五,高溫事故的相關管理部門是誰?
正所謂每一部法律能夠成為獨立的個體,前提是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如今我們已經確定了高溫立法調整的范圍,那么就應該有一個專職的監督機構來推動這部法律的實施,同時管理懲治違反規定的人或事。就目前而言,我國尚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承擔這一責任,所以應該組織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對這一事務進行管理。同時在立法中應該賦予它一定的權利,也要規定相關的義務。此外為了避免部門內部辦事拖沓的情況發生,還應該委派上級部門對這一組織進行監督,所謂受上級監督、對上級負責,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于高溫事故管理部門內部出現的不和諧的音符,應該及時處理,對于違反規定的人和事要嚴查,必要時進行行政處罰,涉及刑法范疇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從而更大限度的落實高溫保護法。
第六,如何懲罰違反規定的行為?
通過我們對于《防暑降溫措施條例》的分析,發現它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有規定任何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這是對于一部法律而言最大的硬傷,為此我認為在高溫立法中應該制定相關的條文,不能將其寫為一個行政文件,而應該有切實可行的辦法,同時還要注意懲罰的力度和方法,比如可以將懲治措施分為行政處罰和對工人的賠償兩部分,同時將行政處罰的定為降低該企業或者是公司的信譽度等并記錄在冊,而對于工人的賠償相對提升,同時由行政機關監督,必要時強制執行。這樣可以將權利受損的工人最大化的得到經濟上的賠償,充分體現對于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可以免去因訴訟而給工人帶來的各種各樣的煩惱,降低法律成本。
以上是我對于高溫立法的一些拙見。但是高溫立法并非如我所說如此簡單,目前最大的難題是,因為各地情況不同,各個工種實際情況不同,很難制定一個通用的高溫法。
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從1954年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頒布以來,雖然經過了幾次修憲,但是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一直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我們國家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利益都是屬于人民的。作為立法機關,它的首要任務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從制定法律的角度出發,盡可能為公民的每一項合法權利都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大老百姓的權益,使得我們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能夠有法可依,不至處于有理無據的尷尬境地。從目前的現狀看,高溫立法可以說是我國在立法體系上的一個漏洞,雖然并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對于一個政治經濟文化都在飛速發展的國家而言,一部相對滯后脫離實際生活的法律,無異于是我們國家發展道路上的攔路虎、絆腳石,如果不能及時清除這些隱形的“路障”,很有可能會影響我們今后的發展,同時也會給我們的人民帶來很多經濟上的損失,進而影響我國的法治進程。
作為炎黃子孫的中國人,作為有著堅強意志和錚錚鐵骨的華夏兒女,雖然我們已經習慣于“戰高溫,斗酷暑,向高溫要效益”。但實質上,這種“與天斗,其樂無窮”的唐吉柯德式的慣性思維方式,僅僅考慮了積極進取的精神上的一面,而沒有認識到,這樣做是以犧牲人最寶貴的生命健康為代價的。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它將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放在第一位,這種犧牲顯然不符合它的要求,所以高溫立法勢在必行。
在全社會都在倡導人性化關懷、建立和諧社會的今天,在社會競爭壓力巨大,多少人一崗難求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夠有勇氣為維護自己的健康權,而勇敢地放棄“高溫作業”呢?頻繁的高溫接踵而至的熱浪,呼喚高溫休假的剛性、強制性的聲音不絕于耳,高溫成災害不但考驗著一個國家的法制,也在考量政府和社會的應急保障能力。其實許多城市管理問題并非需要專門的法律才能解決。熱浪灼人,公交站臺酷熱無“擋”、公交座椅滾燙難挨……為市民撐一把傘、種一排有蔭的樹,并不那么困難。除卻在立法上為辛勤的勞動者撐起一把“遮陽傘”,更多的應體現在日常行政管理的點點滴滴之中。希望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能夠充分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切實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上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無論將來的溫度有多高,都能在炎炎夏日中為勞動者送來一陣清風,帶來些許涼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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