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稅工程網絡控管能力和稅收管理的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一定遏制,違法犯罪分子開始把目標轉向普通發票領域,其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有了新的變化。
一、普通發票違法犯罪的現狀
(一)普通發票違法犯罪可疑戶特征
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外省市邊遠地區的農村戶口,登記的辦公場所地址均為居民樓內住戶。
2、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稅人都為同一人。
3、其經營范圍基本上在服務,租賃、中介、廣告等,因此用的發票也基本上為手工服務業發票、廣告業發票及租賃業發票等。
4、同一人員為有著不同名稱的企業前來購買發票,他們聲稱是代賬公司代辦的。
5、往往在同一天,有兩家情況相似的企業(地址往往也靠在一起)由同一人前來辦理發票的新開戶手續。
6、企業一個月的發票用量基本上要6本左右,服務業開具金額只有百元或幾十元,偶爾一兩張萬元或千元以上,使其有理由領到大額發票。
7、企業開具的發票規格很相似,單位名稱都為個人名字,服務業的經營項目多為服務費,但第一張的發票的印藍字跡印到第二張發票的存根聯上,有將發票聯在開具前撕下的可能。
(二)普通發票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及表現
1、不開發票。不開具發票,隱匿實際收入,設置賬外賬,這是目前發票偷稅的最常見現象,尤見于餐飲、娛樂等私營性質的小規模服務性行業。經營者以各種借口不開發票,以贈送飲料、洗浴票等小禮品等來“替代”發票;或向客戶索要額外加價的開票費。
2、串用發票。有些企業領用多種發票,經營多項業務,為降低稅率,高稅低開,或國地稅發票混用,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該行為廣泛存在于有多種經營項目的娛樂行業。
3、代開發票。有的單位和個人以收取“手續費”為目的,將本單位的發票提供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者代開或者虛開,為偷逃稅提供便利。
4、虛開發票。部分企業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發票,在稅前列支,或抵充個人薪金發放,從開票單位違規取得發票入賬,虛增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三)普通發票違法犯罪的新動向
1、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不帶身份證件,手機不登記機主的身份資料,單線聯系;假發票全部加蓋假印章后出售。或注冊虛假公司,用無關第三人的身份證登記傳真機,以傳真形式接收開票信息。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發票,以銀行卡方式收款。
2、組織更加嚴密,具有很強的反偵察能力。制售倒賣虛開發票案件中,犯罪團伙職業化、網絡化的特點非常明顯。
3、向智能化發展。一方面犯罪集團內部有人精通相關法律法規。與往年犯罪嫌疑人身上帶幾十本假發票,金額達幾十萬元相比,從目前破獲的假發票案來看,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假發票只有1本或2本,總計不足50份。根據目前的法律規范,查獲并認定的發票數量必須在50份以上,才能對犯罪嫌疑人追究行事責任,或者必須是第二次銷售發票又被抓獲才能提請勞動教養,犯罪集團對法律的靈敏度由此可見一斑。另一方面,犯罪集團對發票版面的改變也能及時作出反應。稅務機關在定額發票上印上了中獎聯,很快,在查獲的假發票上同樣印上了中獎聯。同時,從繳獲的假發票看,印制技術也越來越好,給假發票的辨別增加了難度。
4、危害程度增強,影響極壞。此類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范圍廣,破壞稅收征管秩序,國家稅收流失,破壞財經紀律,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作案手段不再是偷偷摸摸的,還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如網絡、手機短信等,普通市民的郵箱里、手機里經常性地收到“開票”、“出售發票”的信息,嚴重地影響了稅務系統的形象。
5、出現了發票、稅票“雙假”案。造假的違法分子屢屢用“稅源辦”、“經濟管理科”人員名義行騙,且經常得手。
6、定額票成為發票犯罪另一重災區。定額票有它較大的優勢,不必填寫,避免了陰陽票,方便,但也是發票犯罪的重災區。由于定額票管理技術含量不高,無經營項目,定額發票不寫消費單位和個人姓名,有的甚至不蓋印章。定額發票可以通用,也為犯罪分子借用、轉讓、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
7、“顧客”隊伍有擴大的趨勢。部分單位由于需要大量的虛開發票、假發票沖抵私設的小金庫以及達到虛增成本偷逃稅的目的,致使買方市場有擴大的趨勢。
二、普通發票違法犯罪的治理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普通發票犯罪違法違規成本
1、抓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出臺較早,在目前復雜的經濟環境下,它對遏制犯罪、強化管理方面已經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其最突出的不足就是普通發票犯罪的成本過低,法律懲治難以具有威懾力。建議盡快修訂《發票管理辦法》,并讓其升格為法律,把近幾年來稅務機關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使得管理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要加大對發票犯罪的刑罰力度。現行《刑法》對普通發票即不涉及扣稅的發票的處罰畸輕,規定失之偏狹。《刑法》對發票違法犯罪的立案或定罪僅從發票份數的多少來考慮,對普通發票違法行為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剛性尺度,容易讓犯罪嫌疑人鉆法律的空子。同時,《刑法》也未涵蓋普通發票主要犯罪類型,比如出售、代開真的普通發票牟利行為等,且處罰明顯偏輕,自由裁量空間太大。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條款,增設對普通發票違法處理的具體規定,加大處罰打擊力度。
(二)逐步建立普通發票的查詢比對機制
在偵破發票專案的過程中,許多發票聯、存根聯,因人工查找無果而放棄,最終削弱了發票打假的工作力度。發票打假不能一勞永逸,更為緊迫的是,制售倒賣虛開普通發票案件的高發蔓延態勢和犯罪嫌疑人日新月異、花樣不斷翻新的先進犯罪手法,已從發票管理制度、手段、技術等多方面向稅務機關提出了嚴峻挑戰。當前,要借鑒10多年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積累起來的成功經驗,盡快構建起覆蓋全國、信息資源共享、 國地稅統一、功能完備、安全規范的全國綜合發票管理信息化系統,提高發票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在條件成熟時,向社會開放系統的普通發票查詢核對功能。一方面,通過信息化管理,構建起發票監督管理制約機制,提高發票管理的質量,提高發票管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辨別發票真偽,比對發票金額提供方便、迅捷、高效的服務,有利于及時發現假票犯罪線索。
(三)加強發票源頭控管,完善日常征管機制
1、進一步加強發票源頭管理,嚴格發票行政許可審查、出售、驗舊售新等環節的規章制度剛性。
2、加強發票供應品種、數量的核查調整,對購票后連續二個月零申報的納稅戶應安排核查;對領購手工發票的納稅戶必須進行發票用量實地核查;對法人、財務負責人一致且擁有外地法人身份證,規模很小,購票量較大,開票金額較大的企業應實施重點核查。
3、強化日常發票使用情況的核查。通過抽查企業相關合同、資金往來、應收賬款等會計科目驗證納稅人手工發票開具業務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通過發票開具金額和繳納稅款的對比,核實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及時性;對懷疑是大頭小尾等疑問發票,應及時安排對發票接收方延伸核查。
4、強化非正常戶的日常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于已認定的非正常戶,稅務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比對、部門配合等方法,定期開展集中清理,對有未繳銷發票、欠稅等情況的作為清理重點,對清理工作中的疑難案件,一方面按征管法賦予的權利加強查處,另一方面應發揮公安力量重點突破。對那些違規違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建立黑名單,隨時進行監控。
(四)加強稅收宣傳,創造良好環境
加強發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國地稅部門要聯合抓好發票的政策、法規宣傳,提高納稅人依法取得、使用、保管、繳銷發票意識和消費者索取發票意識。要通過網上辦稅平臺、12366咨詢電話、手機短信平臺等技術手段建立面向納稅人的發票查詢系統,進一步方便納稅人查詢發票信息,有效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在日常動態稅源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要主動向納稅人宣傳發票知識和相關制度,幫助納稅人正確領購和使用發票,避免納稅人因不了解政策而發生發票上的違法行為,提高其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同時,要加大發票違法犯罪曝光力度,正面打擊,反面警省,創造一個良好的發票使用、管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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