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的一名老師在一相熟的同事去世后,才想起同事還借過自己1.9萬元尚未歸還,1月14日,廣西河池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2008年1月,金城江區居民王蓉的丈夫韋仕法去世。在韋仕法喪事辦完后其曾經相熟的同事容明征來找王蓉,要她代丈夫韋仕法償還其曾借給韋仕法的1.9萬元債務。在問明緣由后,容明征講述了借錢的由來:
長老鄉中學老師容明征于2001年7月11日向來學校支教的老師韋仕法借款33000元,韋仕法當時稱要做生意,并寫下了借款憑據,承諾定于2001年11月30日前還清。還款期到后,韋仕法未能如期還款,只是先后在2002年3月20日還4000元、2003年11月27日還10000元,尚欠19000元,韋仕法一直拖欠未還。之后,韋仕法身體欠安未能還款,容明征也沒有催討。直到韋仕法于2008年1月病故后,容明征才想到找韋仕法之妻王蓉討債,王蓉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后,容明征于2008年5月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借款約定是2001年11月30日前還清借款,因此容明征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在還款期限屆滿后2年內起訴,除非容明征有證據證明其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并有中止、延長事由,否則容明征在2008年5月起訴則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但本案并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延長的事由。于是,該院判決:駁回原告容明征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容明征負擔。
容明征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池市中級法院,并向二審法庭提供其間追債的證人證言。河池市中級法院認為,容明征向二審法庭提供的證據均不是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不是新證據,且這些證據所指向的時間、地點、事情經過等都分別為獨立的孤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應不予采信,不予認定從韋仕法最后一次還款到訟爭時止,容明征有過任何主張債權的行為。當事人約定2001年11月30日前還清借款,但最后一筆還款時間是2003年11月27日,即該日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起算,在本案沒有導致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的情況下,容明征應當在2005年11月27日之前主張權利或起訴,但容明征怠于行使追債權利,導致了訴訟時效超過,其喪失了勝訴權,法院應該駁回其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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