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扣除應注意財稅規定差異
近期,不少納稅人打吉林省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詢問:企業發生了研發費用,在進行財務及稅務處理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和規定。咨詢員對相關財稅政策進行整理后,作了詳細的解答。 研發費用有明確的財務核算范圍
企業研發費用(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關于企業研發費用的財務核算范圍,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4.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5.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6.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7.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8.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研發費用的會計歸集應區分細目《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應通過“研發支出”科目進行歸集,并區別“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期(月)末,應將“研發支出”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將“研發支出”科目歸集的資本化支出金額轉入“無形資產”科目。稅前扣除金額財稅規定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可見,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方法不同。稅務處理的方法是,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即一般可按當期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的150%扣除。稅法規定的稅前加計扣除金額只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體現。而會計處理的方法是,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前發生的支出仍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只有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后發生的支出才應當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咨詢員提醒納稅人注意:
1.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采取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2.對用于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允許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費用的,不允許再提取折舊進行重復費用列支。3.對于企業年度技術開發費及加計扣除部分的抵扣順序為先抵扣技術開發費、再抵扣加計扣除部分,如技術開發費在當年沒有足額抵扣,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延續抵扣。而加計扣除部分沒有足額抵扣的,無論在當年還是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
加計扣除必須賬證齊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技術開發費項目稅前扣除審批,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但納稅人的稅前扣除仍應滿足下列條件才能據實扣除:
1.納稅人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必須賬證健全,并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2.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材料: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上年及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據。
3.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評估后,對賬證不健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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