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醫療待遇(全額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配置輔助器具、康復性治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就業醫療補助金、護理費、工傷復發醫療待遇等。
通常情況下,工傷職工各項補助待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逐年領取至退休。
二、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醫療待遇,醫療待遇包括(1)全額報銷醫藥費,(2)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3)輔助器具;(4)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5)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或醫療、就業補助金等待遇。
三、1至4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 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湖北省對一次性解決工傷待遇作出了專門規定。
四、5、6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該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
五、7到10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4個月,八級傷殘為12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因合同期滿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以此類推,據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六、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當地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條件:1是生前*工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2是年紀男大于60女大于55或小于18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要求 符合供養條件的祖母、母、妻年滿5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子女年滿18歲但仍在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軍隊院校和研究生)就讀者,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當時的條件核定。)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時間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100%計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80%計發。要求定期領取撫恤金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的計發時間和計發標準計算后一次性撥付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宜昌是50個月,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5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職工不滿30周歲的,每減少一歲增發1個月的工亡補助金,最高不超過10個月。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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