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不法分子盜刷
儲戶狀告銀行挽回損失
本報訊 (記者 張先明 余建華 通訊員 孟煥良 任正東)浙江省龍泉市一名儲戶在ATM機上正常取錢時,不料竟被不法分子先是利用偷偷安裝在ATM機上的復制器秘密復制了銀行卡,再利用偷偷安裝的攝像頭窺得密碼,隨后盜走剩余存款。近日,在不法分子落網之前,龍泉市人民法院以涉案銀行的監控設施沒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而存在過錯為由,判決銀行賠償儲戶全部損失。
今年1月26日,儲戶葉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龍泉城中分理處開設了一張金穗借記卡。3月23日20時6分,葉某用該卡在麗水農行燈塔街ATM機上取款200元后,拔卡離去。
第二天,葉某意外地接到了龍泉農行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稱他的卡被人復制,剩余存款被人冒領,并讓他盡快報案。葉某立即撥打95599熱線查詢余額,發現剩余存款1.5萬余元果然已經不翼而飛。葉某立即向警方報案。
事后,警方證實,今年3月23日晚,涉案ATM機被不法分子偷偷安裝了復制器和攝像頭,導致葉某的銀行卡被復制及密碼泄露。另外,警方還透露本案破案難度極大,另有3名儲戶也遭遇了與葉某同樣的損失,其中一名儲戶因事先設置過手機短信提示功能,發現存款出現異常情況后向銀行查詢時,銀行才意識到出了上述狀況。
為此,葉某多次與銀行方面交涉并要求銀行全額賠付盜刷損失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龍泉農行辯稱本案應先走刑事程序,由公安機關查明事實。警方查獲犯罪分子后,葉某應向犯罪分子索賠損失,銀行方面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的監控設施沒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而存在過錯,其對偽造銀行卡的不法分子進行支付的行為,不構成對葉某債務的清償。同時,鑒于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銀行的金融資金,并非葉某個人的財產權,因此本案無須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龍泉農行向葉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返還葉某存款1.5萬余元。
當事人說
原告:銀行有錯理應賠償
被告:自身無錯不應擔責
張 理 李安尼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儲蓄合同依法成立,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除了原告遭遇損失之外,另外尚有3名儲戶也遭遇了同樣的損失,因此原告剩余存款被盜事實確鑿,被告如有異議,理應舉證證明。
同時,本案屬于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被告理應向原告承擔責任。如果警方事后抓獲犯罪分子,被告有權向犯罪分子索賠。
另外,本案犯罪分子在ATM機上安裝了復制器和攝像頭后,被告竟然渾然不知,同時被告雖然在ATM機上設置了攝像頭,但竟然沒有與值班室聯網,導致被告攝像頭形同虛設。因此,原告剩余存款被盜刷的原因,完全系被告過錯所致。
綜上,原告剩余存款被盜刷的事件完全系被告過錯所致,被告理應承擔一切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因第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尚不明確,因此應先行移送公安機關查明事實。同時,即使警方事后查明原告所受損失系第三人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被告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ATM機的安全保密方式及措施均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設置,經過安全驗收,達到了安全防護作用。客戶取款時,ATM機均有安全提示顯示,被告完全盡到了對客戶遭遇盜竊等風險的防范義務。
其次,原告在取款時未盡到注意及防護義務,致使銀行卡信息及密碼泄露,進而導致卡上余額被盜,因此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應該自行承擔損失。
第三,本案因第三人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直接賠償主體應該是違法犯罪行為人。
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熱點透視
形形色色的銀行卡犯罪
張 理 李安尼
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的普及,人們隨身攜帶的現金數量越來越少,傳統上以盜竊現金為主要對象的犯罪案件出現了下降趨勢,但是通過各種手段非法獲取他人銀行卡后提現或惡意消費的“二次犯罪”案件卻呈現明顯上升勢頭。在偵破查處了大量案件的基礎上,司法機關發現目前的銀行卡犯罪主要有下列八種手段:
一、在互聯網上偽造銀行網站,編造抽獎或其他理由誘騙持卡人網絡交易,趁機騙取卡號和密碼;也有的犯罪分子還通過設置木馬病毒的手段盜取持卡人的卡號和密碼。
二、冒充銀聯中心向持卡人發送短信,誘騙持卡人核對商場消費記錄,待持卡人打電話咨詢時,趁機套取卡號和密碼,或者“親切”地指導持卡人自動將存款轉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賬戶。
三、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或公安民警給持卡人打電話,謊稱發生銀行卡案件或案件涉及持卡人的銀行卡,隨后打著“避免銀行卡被凍結”、“驗證銀行卡內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盜取”等幌子,趁機騙取持卡人的卡號和密碼,或者誘騙持卡人將存款主動轉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賬戶上。
四、在自動取款機上張貼“通告”,誘騙持卡人按“通告”提示進行操作,稀里糊涂地將存款轉到犯罪分子設置的賬戶上。
五、假裝向持卡人“請教”轉賬等問題,趁機偷窺或騙取密碼后,趁持卡人不備掉包銀行卡。
六、在自動取款機的銀行卡插口做手腳,待持卡人插卡后發現無法操作時,上前冒充內行,謊稱再次輸入密碼即可,趁機窺得密碼,隨后趁持卡人去銀行詢問的間隙將卡悄悄取走。
七、持卡人取款時站在旁邊偷窺密碼,待自動取款機回吐銀行卡時,將少量現金丟在地上,隨后提示持卡人撿錢轉移注意力,接著迅速將自動取款機上的銀行卡調包。
八、持卡人取款時站在旁邊偷窺密碼,待自動取款機吐出鈔票但銀行卡仍在機內時,很隱蔽地在自動取款機鍵盤上做手腳,使所有操作無效,隨后趁持卡人去銀行詢問的間隙將卡悄悄取走。
案外聚焦
“克隆卡”如何能屢屢得手
石 訓 李安尼
銀行卡一直在手上,可是不知道為什么,里面的錢卻莫名其妙地少了甚至沒了!其實,出現上述狀況的原因很簡單,始作俑者可能就是“克隆卡”。
過程也很簡單,犯罪分子先是在自動取款機上安裝讀卡器和攝像頭,接著趁儲戶刷卡時悄悄地復制了銀行卡上的磁條信息并偷窺了密碼,隨后犯罪分子通過寫卡器將銀行卡上的信息數據復制到空白卡或者普通磁條卡上。這樣一來,一張信息內容與儲戶銀行卡里的信息內容完全一樣的“克隆卡”就誕生了。接下來,犯罪分子就是“蒙頭”取錢,儲戶則“莫名”遭殃了。
探究“克隆卡”能夠出現的原因,首先是因為銀行卡內容讀取的可能性。實際生活中,銀行卡是以磁條進行信息存儲,但磁條的存儲量非常小,不能進行很高的加密設計,因此簡單的讀卡器就可以將銀行卡里的信息讀遍。
同時,儲戶每次刷卡后,雖然銀行通過保密技術將卡里的信息進行了改變,結果就是儲戶的密碼雖然沒有變,可銀行卡里的信息解密方式則相應地發生了變化,但是犯罪分子有兩種辦法解決上述問題:一種是在自動取款機的取卡口安裝讀卡器,儲戶取卡時,銀行卡里的信息就被讀卡器讀走了;另一種比較危險的手法,就是解密軟件已對銀行卡的編碼技術進行了完全解密,因此銀行卡里的信息可以隨便讀取。這是“克隆卡”能夠實現的第二個原因。
“克隆卡”能夠實現的第三個原因,是犯罪分子在自動取款機上安裝了一個很隱秘的攝像頭,儲戶輸入密碼的過程全部被記錄了下來。
基于上述三個原因,儲戶的銀行卡信息會全部落入犯罪分子手中,隨后犯罪分子即利用專門的電腦軟件解析上述信息,隨后將上述信息輸入到一張帶有磁條的卡上。這樣一來,“克隆卡”就誕生了!
判決解析
一個盜刷行為牽出兩個焦點問題
石 訓 李安尼
本案標的額雖然不大,案情也并不復雜,但也牽扯到了諸如盜刷銀行卡糾紛是否應該先刑后民、儲戶和銀行是否均已盡到了各自的注意及防護義務這兩個焦點問題。
案件審理中,法院面臨的第一個裁判難題就是本案是否應該先刑后民。道理很簡單,鑒于不法分子尚未歸案,而且即使日后可以歸案,贓款也可能早就揮霍一空,如果法院裁定本案先刑后民,對儲戶來說就意味著彌補損失的時間遙遙無期;如果否決先刑后民請求,則銀行的責任也就在所難免。
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審理后明確表態:本案無須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因為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銀行的金融資金,并非個人的財產權;銀行對偽造銀行卡的不法分子的支付,不構成對儲戶債務的清償。
這一簡潔扼要的裁判,明確認定犯罪侵害的是銀行的經營資金,而不是儲戶的個人財產權,因此本案當然也就無須啟動先刑后民的程序了。儲戶與銀行簽訂存款合同并交付金錢后,銀行就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儲戶則有權按照約定請求銀行返還本金和利息。個中意蘊,即是儲戶存款無故減少時,銀行要承擔賠償責任。
解決了是否先刑后民的焦點問題后,法院馬上就得面臨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是:案發前,儲戶和銀行是否均已盡到了各自的注意及防護義務?道理同樣很簡單,如果儲戶沒有盡到自身的注意及防護義務,銀行即可減責甚至免責。反之亦然,如果銀行沒有盡到自身的注意及防護義務,儲戶也可減責甚至免責。
對這個焦點問題,法院認定銀行有義務為儲戶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儲戶的合法利益應該得到保護;銀行的監控設施沒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存在過錯;儲戶取款時被不法分子窺得個人儲蓄信息,儲戶不存在過錯。
通過這一裁判,法院旗幟鮮明地指出,ATM機的維護和監控責任屬于銀行而非儲戶。本案中,銀行由于自身對ATM機維護和監控不力,導致不法分子成功地安裝了復制器和攝像頭,進而復制儲戶銀行卡和偷窺儲戶密碼,最終盜走儲戶存款,銀行為此理應向儲戶承擔賠償責任。
新聞鏈接
儲戶存款不翼飛
儲蓄機構擔責任
存折和銀行卡明明一直在自己身上,里面的存款卻不翼而飛,儲戶為此將儲蓄所告到了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儲蓄所網絡管理不善為由,終審判決其賠償儲戶全部損失。
2004年7月,王某在洛陽市郵政局澗西區長安路郵政儲蓄所辦理了活期存儲(包括一個存折和一張借記卡),并設置了密碼。2007年9月,王某發現賬戶上的錢無故減少,隨即報案。后經查詢,王某的存款系被名叫“榮華”和“劉炳川”的人分別在深圳、武漢以網扣的方式,每次300元,分31次扣劃,共計被扣劃9300元。
與儲蓄所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后,王某起訴到法院,稱自己的存折和借記卡既沒有丟失,密碼也沒有外泄和被盜,存款被盜扣完全系儲蓄所未能盡到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所致,因此要求儲蓄所賠償9300元存款及相應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洛陽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所持存折和儲蓄卡既未丟失也未借給他人,在儲蓄所無法證實王某申請辦理過網扣支付業務的情況下,法院認定王某存款被盜扣之事實系由于儲蓄所網絡管理不善所致,因此應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不力丟存款
銀行理應全額賠
銀行卡被吞期間,儲戶資金無端減少了上萬元,銀行因此被起訴到法院。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銀行因存在過錯而被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07年3月29日,鄭州市市民齊某到建設銀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時,插入ATM機的銀行卡被吞,ATM機接著打印出暫扣銀行卡的客戶通知單。齊某立即撥打服務電話,答復稱次日可持通知單取回銀行卡。
次日,齊某前往取卡時,因忘記攜帶身份證而取卡未果。事后,商丘支行建議齊某可將卡掛失后補辦。4月1日,齊某辦理掛失手續時發現賬戶內存款減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從ATM機上取走共計1萬元,并扣掉手續費81元。
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后,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賠償損失。庭審中,齊某指責銀行管理不善導致其賬戶內的錢被他人取走,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銀行則認為齊某泄露了銀行卡密碼,責任應由齊某自負。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存款不是因為儲戶過錯而丟失時,儲蓄機構應予賠償;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損失;齊某的銀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間,存款發生丟失,商丘支行存在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商丘支行不服,提出上訴。鄭州中院審理后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盜刷分子已落網
索賠還要找銀行
儲戶存款無端減少,事后警方調查發現系不法分子盜刷所致。但是,不法分子雖已落網,贓款卻已揮霍大部分。那么儲戶損失究竟應該是自行承擔,還是由銀行來承擔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銀行因風險提示及防護措施不力而被判賠償儲戶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儲戶顧某發現自己在交通銀行上海分行辦理的太平洋借記卡內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盜刷走1萬余元后,立即向警方報案。隨后,因與銀行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顧某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中,警方偵破了上述案件,發現上述盜刷事件系不法分子羅某、陳某所致。案發時,羅、陳二人將盜碼器安裝在自助銀行的門禁系統上,趁顧某刷卡時竊取了銀行卡上的磁條信息及密碼,隨后偽造借記卡后在ATM機上提現。警方還查明,羅、陳二人利用盜刷銀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落網后警方僅僅繳獲6000元贓款,其余贓款均已揮霍。針對上述情況,顧某明確表示繼續向銀行索賠全部損失,拒絕向羅、陳二人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不但沒有設置風險防范提示,致使儲戶難以識別盜碼器,從而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同時銀行也沒有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盜碼器得以安裝并在較長時間內未被察覺,進而直接導致儲戶銀行卡磁條信息和密碼被盜,發生存款損失。鑒于儲戶發現錢款被盜后立即報警,及時避免了損失擴大,因此法院認定其在本案中沒有過錯,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張先明 李安尼)
如今各種各樣的信用卡、消費卡以其較為安全、便捷的特點,日益受到人們的歡迎,而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甚至犯罪行為也不斷出現,并且帶來一些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