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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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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五百股東僅有二十人出席 股東要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獲支持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2/15 17:40:00 |
股份公司僅在網站發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導致 500名股東只有 20人參加股東大會。股東王先生認為公司違反章程,向普陀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請。 王先生是上海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去年12月25日,該公司在上海股權托管中心網站發布公告,定于今年1月26日召開今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王先生到會后發現,只有20名股東參加大會,而根據上海股權托管中心的統計報表,該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0人。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應以專人或郵件方式送出,網站公告方式并不是章程規定的方式。王先生詢問其他股東后得知,公司根本沒有向股東寄送過會議通知。 為此,王先生當即在會上表示異議。公司答復稱,他們無法得到所有股東的聯系方式。但據王先生了解,所有股東在上海股權托管中心登記時,都留有住址和聯系電話。 就在這次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了一項關于資產結構調整的決議:把兩家關聯公司中各90%的股份按照凈資產價格轉讓給大股東,即集團公司。 王先生研讀審計報告后認為,這項議案僅僅以凈資產平價賣給大股東某集團,沒有任何資產溢價,使得大股東以低價獲得每年能產生大量利潤的優質資產,大大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于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訴,稱大會程序違法,會上所作決議應撤銷。股份公司則認為,股東大會實際出席者的股權已超過章程要求的50%,表決結果也是由超過50%股權的出席者投贊成票通過的,股東大會及決議有效。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的股東名字和通訊方式在股權托管中心已登記,這說明被告發行的不是無記名股票。按照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才可使用公告通知方式,該公司這么做顯然不妥。 雖然王先生參加了股東大會,權利并未受到實際侵害,但基于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嚴肅性和經濟秩序的考慮,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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