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訟案件引發的思考 投連險損失誰之過?
投連險損失誰之過?
由一起投連險訴訟案件引發的思考
投連險火過,但也冷過。當市場對投連險追捧的熱度開始下降時,我們能更好地對這一本身并沒有“過錯”的保險產品進行剖析和總結。
案例回放
2001年8月,王某在其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韋某。韋某在為王某介紹保險時,反復提到他們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并稱目前保險業中就屬其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回報率最高,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二十幾。之后,韋某多次聯系王某,并邀請王某參加他們公司舉辦的投資連結保險說明會,提供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利率回報演示表給王某。該演示表顯示:如果投保人投保10年,最高回報率是30%,最低回報率是16%。王某推辭不過,就買了5份投資連結保險,后又追加了30000元投資。
2002年9月,王某因事業上的發展急需資金,便聯系韋某要求退保,才發現其所投保的5份投資連結保險保險費不能退回,追加的30000元保險費被扣去了2000多元。遂認為保險代理人韋某在推銷保險過程中有嚴重誤導行為,欺騙了投保人,起訴保險公司要求全額退回其所交的保險費,并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雙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應確認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原告王某稱其因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的誘導使其受騙投保,因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難以采納,不予支持。故依據《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規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分析
太平洋壽險公司合規部曹杰萍認為,上述案例是在國內壽險保險業推出“投資連結保險”后所出現的具有代表性的訴訟糾紛之一。據有關資料表明,類似本案涉及投保人要求全額退保的訴訟,投保人勝訴的判例并不多。本案投保人敗訴后,當然達不到其全額退保的目的,而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雖然是勝訴,也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經營投資連結保險的成功,相反,有可能會因此類案件而導致其市場誠信度下降,從而對其銷售其他險種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發生投資連結保險訴訟,對于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而言,可謂兩敗俱傷。
投資連結保險投資于資本市場,其收益情況必定會根據市場波動而變動,在享受高收益的同時,還要承擔虧損的風險,不保底是其最大特點。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一部分保費進入投資賬戶,該類產品主要風險便是該賬戶的資產價值不確定。另一方面,與普通的壽險產品比較,投資連結保險在保障性上也存在風險,絕大多數投連險的保障范圍均很小,僅提供身故保障,對疾病、健康、意外等基本不涉及,投保人的大部分保障風險無法覆蓋。消費者可能過度重視其兼具保障性的投資特點,最后卻發現該產品的投資風險頗大,保障性卻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涉及的法律關系
鑒于投資連結保險上述的風險特性,投資連結保險訴訟大致緣于以下幾個方面,即在銷售投資連結保險時,客戶群錯位;在銷售投資連結保險時存在“誤導”;投保人缺乏保險投資風險意識;保險條款過于專業且晦澀難懂等。在投資收益不甚理想的情形下,投保人看到保單賬戶未達到自己的預期收益或相去甚遠,而以銷售誤導等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全額退保便在所難免了。
曹杰萍分析認為,經分析可以發現,投資連結保險訴訟主要涉及兩個法律關系:其一,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其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實踐中,上述兩個法律關系既互相交織,又互相獨立。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保險代理人存在誤導,即構成欺詐,則根據一般的民事代理法律規定,代理人的行為被代理人需承擔責任,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因存在欺詐而導致合同效力待定或合同無效。
但《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所謂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這一條件至關重要,法院依據的標準往往是代理人是否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出,如是,則被代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是,則被代理人不一定必須承擔代理人所有行為(當然包含誤導)的法律責任,即保險合同的效力不一定受到影響。在審理訴訟案件中,當然關鍵還是舉證問題,即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是否完全可以證明事實本身。比如對于代理人是否誤導的舉證,投保人往往很難收集到充分證據,即使可以證明存在“口頭誤導”的事實,但在相關投保單證,如投保單、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文件上,均對投保人的投資風險、退保等問題進行提示,在投保單特別須知處明確聲明“一切與本投保單不符的口頭解釋、承諾等均屬無效”,并經由投保人簽名確認,因此,若投保人后來將所有過錯均推卸給代理人的口頭承諾,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后果,法院一般也很難予以支持。
雖然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一貫加強管理,嚴格禁止誤導,但糾紛仍很難完全避免。曹杰萍表示,其實通過仔細推敲,不難發現,投資連結保險訴訟的產生并不能簡單歸咎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投資連結保險的發展及其訴訟,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密切相關;投資連結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業極具競爭性的投資險種,如欲在保險市場上取得快速發展,需要保險活動各方參與者的積極支持。投保人在選擇該類保險時,應保持警醒并對自己的權利處置及投資風險引起足夠的注意,不要過多地依賴和輕信保險代理人的口頭營銷,應根據自己的需求,去仔細研讀保險條款及相關單證,對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通常涉及的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追加資金手續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退保費用等,應綜合考量費率,關注初始定價;對于保險期限,應充分了解并予以關注,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期限多為五年到十年,相對來說屬于中長期理財產品,較適宜長期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