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以某自助銀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術缺陷,未能履行應負的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為由,判決某銀行賠償因銀行卡被盜刷的原告全部46萬元損失。
原告王某是一家建設集團公司的項目經理。去年12月6日,王某到某銀行取1萬元,結果發現卡上僅剩下2800元,而他的卡上應該有46萬多元。晚上再次查詢,卡內余額就剩下800元了。王經理感到情況嚴重,當即報案。警方偵查發現,12月3日至5日三天,王經理借記卡先后有18筆取款和消費,總額達46萬余元,取款和消費地點分別是北京和南昌。民警根據截獲的線索,迅速趕到江西省余干縣秘密布控。今年1月11日,嫌疑人湯海仁落網。
湯海仁交代,去年12月1日,他和堂兄湯仁才、同伙華里(綽號)等5人經過密謀來到南京踩點、作案。他們通過在某銀行分理處玻璃門刷卡口上裝讀卡器,和在取款機上方安裝帶攝像頭MP4的手段,竊取了王某的卡號和密碼。隨后,他們用自帶的設備復制了兩張銀行卡,并分別在北京和南昌取款和消費。僅在南昌百貨公司一金銀首飾柜臺,他們就用刷卡支付的方式,購買了40余萬元的金條及金銀首飾。其中湯海仁分到300克金條、一批金銀首飾和3300元現金。由于相處時間短,湯海仁甚至連其他3人的真實姓名都不知道,包括他堂兄在內的其他4名同案嫌疑人至今在逃。
錢被盜后,王某曾找銀行交涉,要求對方承擔全部損失。但銀行以“刑事犯罪”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其間由于時近春節,為解決王某給民工發工資問題,銀行曾以貸款方式,借給王某23.2萬元。今年3月12日,王某將某銀行告到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自己的全部實際損失并支付存款利息。
在庭審中,王某認為,他和銀行是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護好儲戶的資金安全。他“從未泄露密碼,也未丟失身份證件,取款時嚴格按照規定操作,不存在任何過失”,刑案的發生是因為銀行在技術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銀行理應承擔他的全部損失。銀行則認為,他們嚴格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自助銀行網點的安全防范設施符合規范,也通過多種形式提醒儲戶妥善保管借記卡密碼,王某借記卡的存款被盜是因他沒有妥善保管密碼所引起,其自身具有過錯。被告銀行還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2007年12月24日頒發的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取款機操作指南、柜員機界面提示,以證明其履行了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對此,王某認為,這并不能證明自助銀行交易場所就能夠有效保障儲戶的資金安全。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銀行辦理了無存折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按照儲戶的指示將存款支付給儲戶,或者儲戶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證儲戶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銀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并不能證明自助銀行足以保證儲戶存款安全,其提供的業務登記表、操作指南、柜員機界面提示,不能成為其不應承擔因犯罪行為給王某造成資金損失的理由。由于銀行無法證明系因王某過錯而致卡內存款被盜取,法庭決定對銀行的抗辯不予采納。
11月26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庭認為,由于被告的自助銀行從技術上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致使王某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通過技術手段盜取,應對王先生被盜款項承擔給付責任。法庭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定被告銀行將給付他全部46.3萬余元的損失及相應利息,但王經理從銀行處的借款23.2萬元應從支付總額中扣除,銀行的利息支付也將不計這筆本金。
據記者了解,類似銀行卡被盜刷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各地常有發生,但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并不一致。例如今年2月,廣州某法院在審理一起和鼓樓法院審理的案件幾乎完全相同的案件中,卻以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決銀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賬戶資金損失的80%。而南京以前類似判例都是銀行僅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鼓樓區法院的主審法官就此作了釋明。他告訴記者,銀行自助取款機因技術和管理缺陷而導致儲戶存款被盜取的現象,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銀行存在。2001年6月,他們法院就判決了南京市首起針對銀行取款機的犯罪案件。盡管銀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機的技術含量,但類似的犯罪卻有增無減。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與銀行防范不力、取款機技術性能達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關系。比如,取款機不能識別偽造卡,這不能不說是技術上的缺陷。
他在解釋為什么判銀行“全責”時說,被告銀行隸屬的總行在全國范圍內設置自助柜員機,在方便儲戶存取款的同時,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場競爭力,其本身也能從中獲取經營收益,因此人機交易中的交易風險,應當由設置柜員機的銀行承擔。當然,如果儲戶存在過錯,那就不應該“全賠”了。
民法學專家認為,鼓樓法院判決該案主要運用了過錯推定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但現在,原告銀行卡里的錢沒有了,而銀行又沒有證據證明這些錢是由原告本人所取,那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原則,銀行就有義務賠償已經消失的這筆存款。
李自慶 記者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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