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起手鼓唱起歌》著作權案再審宣判
錄音制品公開發行后他人可有償使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審改判的再審申請人廣東大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再審被申請人洪如丁、韓偉,及原審被告廣州音像出版社、重慶三峽光盤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聯盛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申請再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贛民三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大圣公司、廣州音像出版社、三峽公司向洪如丁、韓偉支付音樂作品使用費14477元,駁回了洪如丁、韓偉其他訴訟請求。
《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韓偉作詞的音樂作品。
施光南系洪如丁的丈夫。1990年施光南去世后,洪如丁及詞作者韓偉將該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制發行權分別授權音著協管理。2005年洪如丁、韓偉在聯盛公司超市購買了《喀什噶爾胡楊》音樂專輯錄音制品,后以該專輯中未經許可使用了《打起手鼓唱起歌》音樂作品,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制作、出版、復制、發行人廣東大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音像出版社、三峽公司、聯盛公司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圣公司、廣州音像出版社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廣州音像出版社、大圣公司出版、發行涉案錄音制品,除應取得制作者即羅林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外,還應取得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三峽公司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接受廣州音像出版社的委托,應與大圣公司、廣州音像出版社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聯盛公司的銷售行為進貨渠道合法,不承擔停止銷售的法律責任。洪如丁、韓偉未證明其所受損失,亦未證明音樂作品使用人違法所得,根據涉案錄音制品的復制、發行數量,侵權情節,判決大圣公司、廣州音像出版社、三峽公司共同賠償洪如丁、韓偉15萬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設定了限制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法定許可制度,即“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規定雖然只是規定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便于和促進音樂作品的傳播,對使用此類音樂作品制作的錄音制品進行復制、發行,同樣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法定許可的規定,而不應適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經著作權人許可制作的音樂作品的錄音制品一經公開,其他人再使用該音樂作品另行制作錄音制品并復制、發行,不需要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但應依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作者:魯 葦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