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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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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空白轉賬支票被退回 個體業主一審被判還錢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1/24 11:57:00 |
北京某經貿公司取得了個體老板趙女士的一張金額為8萬余元的空白轉賬支票,后支票空頭被退回。經貿公司起訴到法院,雖然趙女士否認與經貿公司有買賣合同關系,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據票據無因性原理,判決趙女士將票面金額支付給經貿公司。 趙女士是一家個體木材經銷中心的業主,曾三次委派中間人從某經貿公司處購置木材,合計貨款12萬余元,已付4萬元,尚欠8萬余元未付。2007年11月1日,經貿公司取得趙女士抵押的一張華夏銀行的空白轉賬支票,票面金額89093元,出票人簽章欄分別加蓋有趙女士經銷中心的財務專用章及趙女士的人名章。經貿公司填寫了支票收款人及金額之后將該支票存入銀行。11月5日,支票因空頭被銀行退票。此后,趙女士未向經貿公司重新開具支票,也未支付貨款,故經貿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趙女士承擔票據責任給付89093元并承擔延遲支付的利息。 趙女士在法庭上辯稱,其與經貿公司并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支票是給中間人的,至于怎么到了經貿公司手中也不清楚。趙女士認為自己并不欠經貿公司貨款,故不同意其訴請。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僅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就可請求給付一定的金額。票據債務人如果認為持票人是由于欺詐、惡意或重大過失等不正當原因取得票據,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經貿公司提交的支票,由趙女士加蓋了其單位財務專用章和人名章。趙女士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經貿公司系以不正當原因取得支票,因此趙女士應當按照支票記載的金額承擔票據責任。趙女士的辯稱不能構成對經貿公司行使票據權利的有效抗辯,法院不予采信。經貿公司要求趙女士承擔票據責任給付票據金額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趙女士給付上述款項銀行貸款利息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趙女士于給付經貿公司89093元;駁回經貿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中國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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