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勞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 勞部發〔1994〕4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自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以來,全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有了較大的進展。各地按照有關規定擴大了受 案范圍,建立起勞動仲裁庭和仲裁員辦案制度,使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得到了及時 處理,為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維護社會的安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 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也 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勞動爭議數量上升,案件處理難度不斷增大,由 勞動爭議引發的集體上訪和突發事件也時有發生。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保證 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 法》貫徹實施,推動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進一步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結合政府職能的轉換,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 作。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不僅直接承擔著企 業與職工勞動糾紛的處理,同時還發揮著穩定職工隊伍、穩定社會的作用,是一 項既涉及職工和企業利益,又關系到國家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 此應有足夠的認識,積極履行好勞動爭議處理的工作職責。對有關勞動爭議及處 理的情況要注意研究分析,并主動向黨委和政府匯報,爭取領導的支持。
二、按照《勞動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各地應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勞動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各地要按照勞動部與中央機 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的《關于建立勞動監察機構配置勞動監察和勞動爭 議處理人員編制意見的通知》(中編辦〔1994〕224號)(以下簡稱《通 知》)要求,與當地編制辦公室進行聯系和溝通,對本地區各級勞動爭議處理工 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出具體意見。沒有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專門勞動 爭議處理機構的地區要抓緊建立,已撤銷的要盡快恢復,已建立的也要對照《條 例》做好完善工作。同時要按《通知》要求,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人員納入行政 編制管理,配備和充實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人員隊伍。此項工作應于1995年6 月30日前完成,以適應《勞動法》貫徹實施的迫切需要。
三、要加強與工會和經貿委的聯系,不斷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三方機 制。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經常主動地與工會、經貿委協商,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 定期向仲裁委員會匯報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要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同 時要積極探索實行三方原則處理勞動爭議的新做法,通過三方代表在各自的職責 范圍內發揮作用,切實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四、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對目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結 案率下降的情況引起高度重視,通過全面實行仲裁庭、仲裁員辦案制度等措施提高 辦案效率。力爭今年年底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結案率達到85%以上。同時, 要加強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和立案工作,堅決杜絕個別地方對符合《條例》規定的 受理范圍的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及時受理的現象,保證企業和企業職工正常行使申訴 權力。
五、針對當前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下 大力氣開展調查研究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改革,不斷探索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需 要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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