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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實施細則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1/12 16:01:00

河北省勞動廳文件


冀勞[1996]44號

河北省勞動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地、縣、勞動(勞動人事)局、省直有關部門、省部屬及部隊企業:

根據省政府頌布的《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冀政[1996]7號和經省政府批準的“中人”過渡辦法,省勞動廳制定了《〈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與《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一并貫徹執行。


:《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和國家有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貫徹實施《河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方案》的實施范圍包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國務院規定養老保險實行行業管理的除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及臺港澳人員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主和其他屬于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二、新建企業和籌建企業,必須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三、職工本人以當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用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工資收入應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當年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條件成熟時,職工個人改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企業改為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繳費工資基數。

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計算到元。

四、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1.企業內待崗、離崗退養、請長假的職工,按待崗或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2.企業長期放假連續半年以上未工作的職工,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停薪留職的職工,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停薪留職職工的繳費標準為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本人可以把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給企業,再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持企業的書面介紹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繳納或年初一次繳納。

4.對難以準確核定收入的租賃、承包等企業的職工以及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5.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由機關、事業單位到企業工作的,從進入企業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按當月的全月工資收入核定。

6.企業職工或非工薪收入者,在失業或因觸犯刑律判處徒刑期間,企業和個人或非工薪收入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但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重新工作后原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7.企業公派出國、出境工作的職工,仍在國內發放工資的,按在原企業領取的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五、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開戶銀行在其帳戶中直接劃轉,或由企業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六、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經政府批準的特困企業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緩繳手續,批準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緩繳期間職工不計算繳費年限,待足額補繳后,再計算繳費年限。

七、企業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經營的,繼續經營者或接收者必須承擔企業和職工的養老保險責任,繳納原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八、以轉讓、出售、租賃、兼并、聯合、股份合作、承包經營等形式改組改制的企業,采取發給職工一次性安置費(俗稱買斷工齡的費用)以后即讓職工離開企業又未能就業的,養老保險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企業或職工將一次性安置費的全部或一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繳費額為其計算繳費年限,計算辦法為:繳費年限=一次性安置費(全部或一部分)÷(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25%)+原工作期間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九、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1.屬于養老保險費用省級統籌范圍以內的企業(單位),目前仍按現行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即工資總額與離退休費用兩項之和的18%),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改為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總和一項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目前為工資收入的3%。

2.城鎮集體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按市、地、縣政府的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可與國有企業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也為本人工資收入的3%。

3.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人員,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工薪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工資收入的3%,非工薪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納。

以上由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是全省統一標準,各市、地(含邯鄲市)都要執行全省的統一標準。

十、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職工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所余部分歸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十一-二十

十一、從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出具結算單,職工退休時,根據原《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一九九五年底前的繳費記載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養老金。

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一九九七年起,每年年初對每個職工上一年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凡繳費正常的按當時人民銀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的50%計息,未正常繳納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一年以前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以及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未領取完的儲存額,按當時人民銀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與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之和的平均數計息(平均工資增長率低于一年期利率時,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計息)。每年計算的利息歸入個人帳戶并連同原有的儲存額一起作為第二年計息基數。

十三、企業確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經批準緩繳的,個人帳戶暫不記載繳費情況,待補繳后再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

十四、企業當年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按企業實繳金額占應繳金額的比例記入,計算辦法為:

企業繳費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從企業繳費中劃入的比例(企業實際繳費金額÷企業應足額繳費金額)]。

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以后,按規定在個人帳戶中予以補記。

十五、職工跨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按勞動部勞部發[1996]78號文件規定執行。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辭職、開除、除名、辭退等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其原所在企業書面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有新工作單位時再接續繳納。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連續計息。

十六、從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調入企業的人員,從調入的當月起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十七、職工離退休、退職后,其基本養老金中的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各種補貼以及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等,從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列支。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列支或沒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十八、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退還金額的計算辦法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退還金額=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含利息)。

2.職工退休后死亡的,退還金額=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余額(退休時個人繳費的儲存額÷退休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

十九、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個人帳戶養老金尚未領取或退休后尚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全部或余額的全部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十、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企業和個人繳費在記載個人帳戶時按月計算;在計算繳費性養老金年限時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換算時保留兩位小數。

二十一、國有企業職工從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國有企業原固定職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視同繳費年限。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從招轉之日起按照企業和個人共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在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繳費記錄確定。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由所在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審定,其中部省屬企業和軍隊企業由勞動廳社會保險處負責審定。

二十二、集體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原則上按當地政府規定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并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的實際繳費年限確定,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集體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的審定手續和權限,按隸屬關系與國有企業相同。

二十三、外商、臺港澳人員投資企業的職工、私營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以上人員原屬單位職工的,本人在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審定也按原企業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二十四、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足額補繳。不足額補繳的,按以下辦法扣減本人當年的繳費年限:12[(當年應足額繳費金額-當年實際繳費金額)÷當年應足額繳費金額]。扣減當年繳費月數計算時保留一位小數。

二十五、《方案》實施后,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制度。

1.《方案》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即“老人”),原計發養老金的辦法維持不變,同時享受《方案》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2.《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退休后月基本養老金按《方案》規定的社會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發。

3.《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中人”),離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社會統籌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計發標準與“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為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計發標準與“新人”相同。一九九六年離退休的也可以一次性發給。

第三部分為繳費性養老金,以《方案》實施前(1995年底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1.4%),再乘以《方案》實施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求得。其中,在計算《方案》實施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先用90—95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計算指數的年數,得出平均指數,再以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指數,除以12,即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S=C12[(X1C1+X2C2+X3C3+X4C4+X5C5)+X6C6)÷6]式中S: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C: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X1,X2…X6:分別為職工95、94、93、92、91、90年繳費工資;

C1,C2…C6:分別為95、94、93、92、91、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當年指數和平均指數在計算時保留三位小數。


第四部分為補貼,對《方案》實施前國家和省規定的補貼,按一定比例計發。“一定比例”的計算辦法為:

(本人全部工作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時工作年限)÷本人全部工作年限。

《方案》實施前國家和省規定的補貼,是指:

1.國發[1979]245號文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

2.冀政[1988]68號文規定的五種副食品價格補貼8—10元;

3.勞字[1988]42號文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5元;

4.冀勞人險[1991]145號文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8元;

5.冀財綜字[1991]68號文規定的糧油價格補貼6元;

6.冀財綜字[1992]49號文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7.冀勞薪[1992]21號文調整后的肉價補貼5—7.5元;

8.冀財綜字[1992]161號文規定的燃料補貼5元;

9.1993年省發物價補貼22.5元;

10.冀財綜字[1993]89號文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11.冀勞險[1992]144號文增發的10元生活補貼(其中按崗技工資作基數計發養老金的不發放)。

二十六、《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市、地、縣屬企業經市、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部省屬及軍隊企業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10年的職工,仍可辦理退職,退職生活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社會統籌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與正常退休的計發辦法和計發標準相同;

2.繳費性養老金,按其在《方案》實施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7%;

3、各項補貼,按正常退休年齡或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不足10年的,不享受定期發給的養老待遇,其養老金一次性計發,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計發辦法為:實行個人帳戶后參加工作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行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的,采取分段計發的辦法,即實行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按每繳費一年(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發二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實行個人帳戶后,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二十八、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市、地屬以下企業經市、地勞動鑒定委員會初評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省屬企業及部隊企業直接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致殘程度達到1—4級的,應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準計發:

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90%、85%、80%、75%計發,并按《方案》實施后“中人”的各項補貼標準計發各項補貼。按此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若低于按正常退休計發的養老金時,可以就高不就低。

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凡已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市、縣,從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二十九、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前中斷繳費,在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社會統籌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分別按以下辦法計發;

1.社會統籌養老金=中斷繳費時的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統籌養老金比例。

2.繳費性養老金=中斷繳費時的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90年至95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方案》實施前的繳費年限1.4%。

三十、職工在退休前的一段時間中斷繳費,但在接近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又恢復繳費的,在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時,社會統籌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分別按以下辦法計發:

1.社會統籌養老金=(每次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合計額÷中斷次數+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社會統籌養老金比例。

2.繳費性養老金=(每次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合計額÷中斷次數+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90年至95年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方案》實施前的繳費年限1.4%。

三十一、曾獲得部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和軍隊以上單位戰斗英雄稱號的人員,其退休優異待遇仍按冀勞險[1994]10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部省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人員,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線艱苦國防科技企業工作滿十年的人員,以及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專指西藏,不含其它省區)工作滿十年以上的人員,其退休優異待遇亦按原有關規定執行,1994年11月1日以后獲得以上稱號和此后三線國防企業、高海拔地區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提高退休待遇,均需報省勞動廳批準。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和其它有毒有害工種的人員,在三至五年過渡期內,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時仍可按原規定增折工齡。計算繳費性養老金時,仍可按冀勞險[1994]108號第13條中每從事一年可以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0.6%。(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1994年11月1日以后從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發。

三十二、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暫不作變動。非工薪收入者的退休年齡,參照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執行。企業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本企業內由原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仍按冀勞計[1996]80號文件規定執行。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女干部改當工人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齡退休;如能堅持正常工作,可給予照顧,仍按干部年齡退休。如工人改為干部的,可按干部年齡退休。

三十三、《方案》實施后的三至五年內,職工離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仍實行新老辦法“雙軌”運行的制度,并仍執行按新辦法計發的月養老金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的月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規定(受限比例1996年仍為20%,根據實際情況以后逐步放開)。同時,對按老辦法計發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調整和重申:

1.將老計發辦法歸一。《方法》實施后,無論是原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還是原固定工轉的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由臨時工轉招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時養老金的老計發辦法都統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原冀政[1986]148號冀政[1990]74號令中的有關養老金計發辦法停止執行,原冀政[1986]148號文件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醫療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規定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其退休養老金可以一次性結算的規定停止執行。

2.鑒于我省職工檔案工資和養老金計發比例相對偏高,為了有利于向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決定對一九九四年十月底封定的檔案工資不再按冀勞[1994]108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調整。冀勞[1994]108號文第九條對檔案工資進行調整的規定不再執行。

3.對一九九四年十月底以前職工檔案標準工資進行合理核定。根據冀勞人企薪[1988]320號文規定和我省1993、1994兩次調整工資標準的實際,在計算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時,對1993年度的效益升級,只承認一級效益工資(占用廠長、經理3%指標升級的,以及省以上勞模按有關規定的升級仍按原規定執行),對1994年度升級,仍按通知中只承認一級的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升級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基數。

三十四、在新老計發辦法三至五年過渡期內,職工離退休仍實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制度。

三十五、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規定享受的一至二個月的生活補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十六、邯鄲市做為省的“辦法一”的試點城市,在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方面可以與全省辦法有所不同,其它方面如企業繳費基數、比例,個人繳費基數、比例,過渡期間老辦法的計發,養老金調整機制,個人帳戶保值率等應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三十七、本實施細則與冀政[1996]7號文一并執行。凡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問題由省統一作出規定,各市、地不得自定辦法。以往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改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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