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2004-06-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出發,現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農民工工傷保 險權益維護工作。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為農民工辦實事的重要內容。
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今年重點推進建筑、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 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和督促檢查力度,積極為農民工提供咨詢服務,促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陳剛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為保證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保障部近日出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那么,《通知》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的?《通知》指明了哪些政策要點?各地在執行《通知》時要注意什么?帶著這些問題,走訪了勞動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陳剛。 今年1月1日,全國開始實施《工傷保險條例》。6月1日又下發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您能談談《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嗎? 陳剛:《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可以說是在以下三方面背景下出臺的。 首先,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有著迫切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城鎮化、工業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在這個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走出農村,進入城鎮工作。而當前正是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的時期,加上相當多農民工從事的都是高風險的行業,如礦山、建筑、化工等,這些行業的事故率、職業病發生率都較高,因此,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需求也就格外迫切。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各項社會保險中,農民工要求首先參加的就是工傷保險。然而,農民工的這種愿望卻常常得不到滿足。很多用人單位并沒為他們上工傷保險,雇主規避責任,不按法律行事,農民工的工傷權益因此得不到保障,于是產生了大量社會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出臺一個相關文件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顯然十分必要。 第二,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農民工當然也不能例外。另外,農民工通常是其家庭的經濟支柱,如果他們受了工傷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其家庭不但會失去主要勞動力,更會因此背上沉重的經濟包袱,以至重陷貧困的境地,建設小康社會自然也無從談起。由此可見,讓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不僅為他們提供了一個健康的安全網,更是保證他們家庭奔小康的安全網,是建設小康社會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 第三,各級政府十分重視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問題。“三農”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而其中的農民工權益問題更是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踐行三個代表、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親民、愛民的執政原則。為貫徹中央精神,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勞動保障部出臺了這個通知,這也是今年勞動保障部為農民工辦的實事之一。 請您介紹一下《通知》主要提出了哪些政策要點? 陳剛:《通知》以“便民性、靈活性、適用性”的原則,解決了當前各地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中常見的三個難點。 一是農民工異地參保和工傷認定的難點。對于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通知》要求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由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等相關工作,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待遇費用。這一規定,解決了以前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兩地扯皮、待遇支付難以落實的問題。比如說,在北京的建筑業有86萬農民工,以前由于政策銜接問題,一些單位沒參保,很多農民工一直游離于工傷保險的體系之外,《通知》施行后,所有的農民工都將被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切實做到了農民工“工傷有人管,待遇有人付”。 二是農民工工傷待遇支付的難點。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在1~4級傷殘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中止工傷保險關系。這一規定,能夠方便跨省流動的農民工領取長期工傷保險待遇,也解決了未參保的農民工原企業發生注銷、破產等情況后,應由企業支付的農民工長期待遇中斷的問題,從而保證農民工的權益能夠比較穩妥的實現。 三是農民工參加社保可工傷保險先行。即企業可以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加入工傷保險,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以前許多地方對農民工參保采取的是捆綁式原則,即企業必須同時上各種社會保險,雖然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農民工權益,但效果卻并不理想,客觀上造成相當多的農民工沒能參加工傷保險。因此,這一規定不但會有利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擴面工作,還可為農民工解燃眉之急。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點,各地在貫徹《通知》精神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陳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執行《通知》過程中要注意四點。一是提高對農民工工傷權益維護的認識。各地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工作,實實在在地為農民工辦好事、辦實事。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今年重點推進建筑、礦山等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二是加大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使農民工清楚自己的權益,使用人單位明白,為農民工上工傷保險不但可以為農民工提供安全保障,還可以為企業化解風險。三是積極為農民工參保提供便捷咨詢服務,促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四是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對侵害農民工工傷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今年下半年,勞動保障部將就農民工參保問題對各地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信息來源: 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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