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陽市民王先生終于拿到了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生效判決書,法院判決洛陽某郵政儲蓄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其損失賠償款9300元及2007年9月3日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的利息。
該判決打破了金融機構在格式合同中通常所規定的“凡使用網上賬號及密碼進行的操作即視為用戶本人所為”的霸王條款。
王先生是一名個體戶,在洛陽市區經營著一家食品服務有限公司。為經營方便,他于2004年7月在洛陽洛陽市郵政局下屬某儲蓄所辦理了活期存儲業務(包括一張存折和一張借記卡),并設置了密碼,日常的營業收入都存到該賬戶上。然而,2007年9月3日,王先生無意中發現賬戶上的錢莫名其妙地減少了900元,于是他到開戶的儲蓄點進行詢問,結果卻令他大吃一驚: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7年9月3日以來,王先生的賬戶金額被分作18次、以網扣的方式被劃走了5400元。可王先生卻根本沒有開通網上支付業務,也沒有用借記卡進行過任何的網上操作。
儲蓄所建議王先生重新再辦理一個存折。為了避免再次出現無緣無故被網扣的事情,王先生這次只辦理了一個存折,并更改了密碼,而沒有辦儲蓄卡,明確約定不開通網上支付功能,原存折、借記卡和密碼均作廢。令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當他9月4日再次持新存折到儲蓄所查詢后,卻發現其賬戶金額又以網扣的方式被取走了300元。儲蓄所讓他把存折上的款全部取出來,以免再次被扣劃。對于該辦法,王先生感到很好笑:儲戶正是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才將錢存入儲蓄所,而現在儲蓄所也對此也無可奈何,竟然建議儲戶把錢取走。但是反過來想一下,為了不使賬戶資金繼續被網扣,這個辦法也確實是最現實的,于是,王先生將錢取了出來自己保管。接著,王先生到洛陽市郵政局查詢款項被扣劃情況,從郵政局打印出的存取明細表上可以看出他的錢是被名叫“榮華”和“劉炳川”的兩個人分別在深圳和武漢以網扣的方式,分31次扣劃,共計被扣劃9300元。
雙方就此進行了多次交涉,最后鬧上法庭。
儲蓄所認為:網上購物必須同時具備賬戶上有相應的資金、知道開戶的賬戶或卡號、知道賬號設置的密碼三個條件,如果深圳的榮華和武漢的劉炳川不知道王先生的賬號和密碼是無法完成網上支付交易的。
王先生提出:存折和借記卡都完好地保存在自己的手里,密碼也從沒有告訴過別人或被盜過,自己的錢怎么會丟失?
儲蓄所回答:雖然王先生保管著存折和借記卡的實物,但是如果原告對賬號和密碼管理不善,將會造成資金流失。儲蓄所依據開戶程序為王先生開立了賬戶,但儲蓄所根本不知道王先生的密碼,所以不可能操作他賬戶上的資金。
王先生很納悶:自己根本就沒有辦理過網上銀行的業務,儲蓄所不進行有效證件的審查就為自己開通該項業務,因儲蓄所的網絡管理不善給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儲蓄所卻認為:開通網上支付功能可通過提交儲蓄卡和本人有交效身份證件到儲蓄網點開通,也可通過互聯網進行網上開通,根據中國郵政個人服務協議的規定,凡使用賬號及密碼進行的作操,均視為用戶本人所為,并須點擊“我同意”完成注冊程序,并按照系統提示輸入相應內容,才能成為中國郵政的網上支付的正式用戶
王先生犯難了:我怎么才能證明我沒有把賬號和密碼告訴過別人,難道讓我把所有我認識的人都叫來問一遍才能證明我沒有告訴過他們嗎?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先生和被告儲蓄所之間存在著儲蓄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或享受權利。原告辦理儲蓄卡后,根據該卡的功能,其既可通過儲蓄網點開通網上支付業務,也可通過互聯網進行網上開通。若是通過網絡開通,就閱讀并認同了網絡支付服務協議的內容,那么網扣事實應當視為王先生所為,即使不是其本人自行開通,也是別人利用其賬號和密碼開通。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網上支付業務的開通與其賬號和密碼未妥善保管有直接關系。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被告網絡管理不善的相關證據,最終對王先生要求賠償93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宣判后,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王先生與儲蓄所建立儲蓄合同當時和建立該合同之后,儲蓄所均無證據證明王先生申請辦理過網扣支付業務的證據。王先生提交了存折和儲蓄卡后,即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也不能查出和提交王先生申請開通網扣支付業務的證據予以證明。據此,王先生起訴要求儲蓄所因網絡管理不善,給其造成存折上的9300元現金及利息賠償損失的請求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2003]第16號》文的規定和相關法律,遂做了上述判決。因儲蓄所是洛陽市郵政局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二審法院中最終判決儲蓄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判決洛陽市郵政局對王先生的債務負補充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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