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保證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包括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的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評估業務(以下簡稱“價值評估業務”)和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分析業務(以下簡稱“價值分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對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
價值分析業務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對無法實施必要評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熟悉金融不良資產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
第七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獨立開展評估業務,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任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應當與委托方、資產占有方以及其他當事方無利害關系。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并確信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據,并予以明確披露。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是兩種不同的專業服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未受到限制、能夠履行必要評估程序的情況下,通常應當考慮執行價值評估業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必要評估程序的情況下,可以與委托方協商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應當確信受到的限制不會影響其獨立性、公正性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合理性。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承接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在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評估目的、資產處置方式、評估資料可獲得程度和評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與委托方協商后明確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或價值分析業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價值分析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接價值分析業務。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與委托方協商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或價值分析業務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約定時限內,是否能夠充分獲取評估對象的資料和信息;
(二)對評估對象的現場調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關當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冊資產評估師無法進入現場實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評估程序;
(三)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資料和資料來源的查驗是否受到限制;
(四)是否存在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對形成合理價值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醒委托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關注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的區別。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進行明確說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關注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區別。
價值分析結論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條件下形成的專業意見,委托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應當知曉其作為參考依據的適用性不同于價值評估結論。
第十三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反映評估對象在基準日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示報告使用者根據基準日后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的變化,合理確定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則上不應當超過基準日一年。如果資產狀況、市場狀況與基準日相關狀況相比發生重大變化,委托方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執行評估更新業務或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反映注冊資產評估師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實施必要程序后形成的建立在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基礎上的專業意見。
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是資產處置的參考依據,不應當被認為是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時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委托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應當合理理解并恰當使用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建議委托方在參考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的基礎上,結合資產處置方案及資產處置時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等因素,進行合理決策。
第十五條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是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
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委托方應當對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業務予以配合,不得干預注冊資產評估師正常執業。當債務人等資產占有方不予以必要配合時,委托方應當予以必要協調。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六條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委托方的要求,評估對象可能是債權資產,也可能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方進行充分協商,明確評估對象。
第十七條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包括價值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和價值分析業務的價值分析對象。
價值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通常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也包括注冊資產評估師能夠實施必要評估程序的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的價值分析對象通常是債權資產,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注冊資產評估師無法實施必要評估程序的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十八條 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物抵貸資產、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托管理的實物資產及其所產生的權益,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
其他資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以及收益憑證等其他相關資產。
債權資產主要包括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不良貸款和不良債權。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具體形態,充分考慮評估對象特點對評估業務的影響。
第四章 價值類型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等具體情況明確價值類型,并對具體價值類型進行定義。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中的價值類型包括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價值、投資價值、殘余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壓制的情況下,某項資產在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委托方在金融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為了解相關資產在通常條件下能夠合理實現的價值并以此作為處置決策的追求目標,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
第二十二條 清算價值是指資產在強制清算或強制變現的前提下,變現資產所能合理獲得的價值。
委托方在需要將持有的金融不良資產在短時間內強制清算或變現時,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清算價值。
第二十三條 投資價值是指資產對于具有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
委托方在準備持有金融不良資產或采取融資等手段對金融不良資產進行再開發時,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投資價值。
第二十四條 殘余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資產等在非繼續使用前提下,其零部件或結構進行拆除、回收所能實現的價值。
委托方在準備將特定資產進行拆除、回收時,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殘余價值。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清算價值、投資價值、殘余價值等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時,應當明確這些價值不是市場價值,并確信在正常合理的情況下不會被誤認為該價值代表市場價值。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形成清算價值、投資價值、殘余價值等意見,往往需要以形成資產市場價值意見為基礎。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通常應當采用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價值類型和定義。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也可以與委托方協商使用其他價值類型,但應當予以明確定義,確信所使用的具體價值類型與評估目的相適應,并與委托方就此價值類型的使用達成充分的理解。
第五章 價值評估要求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特點,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明確業務基本情況,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資產處置方式、可獲得的評估資料等因素,在與委托方協商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時,應當給出市場價值定義,并獲得充分的評估依據。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應當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和分析,獲得市場交易數據或具有充分市場數據支持的市場趨勢等資料,通過分析處理,做出有說服力的市場價值判斷。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時,應當確信所獲得的數據資料以及所采納的評估依據能夠充分反映市場整體對評估對象價值的認識和判斷。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依據僅對市場中某個或某類主體有意義或適用的數據資料評估市場價值。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清算價值時,應當給出清算價值定義,并明確說明不是市場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市場價值的基礎上,通過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客觀分析由于賣方非自愿、銷售時間過短、買方利用賣方的不利地位等因素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合理評估清算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重點關注和收集相關市場上類似資產在強制變現情況下的數據資料,通過統計分析等手段,形成有關清算折扣的判斷,并充分說明其理由。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簡單使用無合理依據的折扣率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投資價值時,應當給出投資價值定義,并明確說明不是市場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了解委托方對相關資產的使用或再開發計劃,根據委托方設定的投資目標和相關假設條件評估相應的投資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說明評估的投資價值反映了相關資產根據委托方使用或再開發計劃且滿足一定假設條件的情況下可能實現的價值,不同于資產在正常市場條件下進行交易可能實現的市場價值,也不同于在強制變現條件下可能實現的清算價值。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殘余價值時,應當給出殘余價值定義,并明確說明不是市場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相關資產在不具備交易、再開發、再利用條件,且不進行修理和改進的情況下,其零部件或結構可能實現的剩余變現價值合理評估殘余價值。
第六章 價值分析要求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應當參照價值評估業務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分析范圍包括債權資產以及債權資產涉及的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
債務責任關聯方包括有效保證期內的貸款保證方、提供物權擔保(抵押、質押等)的第三方、承債式兼并方和其他責任關聯方等。
第三十六條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應當重點收集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產狀況、企業信用等方面的有關資料,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用的價值分析方法等因素確定收集資料的范圍。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應當勤勉盡責,在能夠采取合理措施的范圍內調查、分析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所提供的基礎材料。
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業務情況恰當選擇價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價值分析結論。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設清算法、現金流償債法、交易案例比較法、專家打分法和其他適用的分析方法。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對債權資產進行價值分析,可能存在多種適用的價值分析方法。不同價值分析方法的分析思路和分析過程不同,形成的價值分析結論可能不同。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應當根據項目情況選擇一種或多種價值分析方法,并確信所選取價值分析方法的合理性。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不同價值分析方法形成的價值分析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價值分析結論。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所選取的技術參數應當具有依據或合理解釋,對無法量化但可能影響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的因素應當在價值分析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形成的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可以是明確的數值,也可以是區間值。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協商,確定價值分析結論的形式。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信區間值的合理性并予以充分說明。
第四十二條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無法考慮影響債權資產價值的所有因素,價值分析結論與處置債權資產時最終實現價格可能出現一定差距。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如果需要對相關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或其他資產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七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或分析程序后,編制并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或價值分析報告。
第四十五條 評估報告和價值分析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
第四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
價值分析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中關于評估報告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簡介、分析目的、價值類型、分析范圍、分析基準日、分析原則、分析依據、分析方法、分析過程、分析結論、特別事項說明、期后事項、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備查文件等。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應當重點披露和分析資產處置過程中特別關注的事項、分析的邏輯關系、假設條件以及報告使用的限制等。
第四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基礎上,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和價值分析報告的繁簡程度。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技術框架(供參考)
附件2: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基本內容和格式(供參考)
附件1: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技術框架(供參考)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是對債權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其分析方法主要基于兩種途徑:一種是以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為分析范圍的途徑,主要包括假設清算法、現金流償債法和其他適用方法;另一種是以債權本身為分析范圍的途徑,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較法、專家打分法和其他適用方法。
對債權資產進行價值分析時可能存在多種適用的分析方法,不同的分析方法由于分析思路和相關假設條件、限制條件不同,得出的結論可能不同。因此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應當綜合考慮債權價值能夠得到體現的各種分析途徑與方法,選用一種或多種適用的分析方法,并對各種分析方法形成的價值分析結論進行對比分析,形成最終價值分析結論。
鑒于不良債權資產形成的復雜性、多樣性以及分析過程中的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比其他資產的價值評估和價值分析復雜。注冊資產評估師承接價值分析業務應當審慎考慮自身專業勝任能力,根據項目情況,特別是資料的可獲得程度和程序的受限制程度,恰當選擇分析方法,并對所選擇分析方法的適用性進行充分說明。
一、以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為分析范圍的途徑
(一)分析思路以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為分析范圍,實際上是從債權資產涉及的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償還債務能力角度進行分析的途徑,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主體資格存在、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配合并能夠提供產權證明及近期財務狀況等基本資料的情況。其操作思路主要是通過對企業(含債務人、債務責任關聯方)的資產質量進行分析評價,清查核實企業負債,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從綜合考察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償還債務能力的角度來分析債權的可能受償程度,并適當考慮其他影響因素,揭示和評價某一時點債權資產價值。
對債務企業、債務責任關聯方償債能力的考察主要從以下方法中選擇:假設清算法、現金流償債法和其他適用方法。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狀況恰當選用以上方法,對債務人、債務責任關聯方進行償債能力分析,在此基礎上確定債權可受償金額或比例。
(二)假設清算法假設清算法是指在假設對企業(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進行清算償債的情況下,基于企業的整體資產,從總資產中剔除不能用于償債的無效資產,從總負債中剔除實際不必償還的無效負債,按照企業清算過程中的償債順序,考慮債權的優先受償,以分析債權資產在某一時點從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所能獲得的受償程度。
1.假設清算法的適用范圍假設清算法主要適用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企業以及仍在持續經營但不具有穩定凈現金流或凈現金流很小的企業。
企業資產龐大或分布廣泛的項目和不良債權與企業總資產的比率相對較小的項目,不宜采用假設清算法。
2.價值分析程序
(1)對債權人的債權資料進行分析;
(2)剔除企業無效資產,確定有效資產。無效資產的剔除應當詳細闡述依據并附相應證明材料;
(3)剔除債務人無效負債,確定有效負債;
(4)根據債務人的經營狀態和分析目的采用適當的價值類型,對企業的有效資產進行評估,對負債進行確認;
(5)確定優先扣除項目,包括資產項優先扣除項目以及負債項優先扣除項目,優先扣除項目應當有確切的證明依據;
(6)確定一般債權受償比例;
一般債權受償比例 =(有效資產-資產項優先扣除項目)/(有效負債-負債項優先扣除項目)
(7)確定不良債權的優先受償金額;
(8)確定不良債權的一般債權受償金額;
一般債權受償金額=(不良債權總額-優先債權受償金額)×一般債權受償比例
(9)分析不良債權的受償金額及受償比例;
不良債權受償金額=優先債權受償金額 + 一般債權受償金額受償比例=不良債權受償金額/不良債權總
(10)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損失等其他因素對受償比例的影響;
(11)確定不良債權從該企業可以獲得的受償比例;
(12)對特別事項進行說明。
3.使用假設清算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1)假設清算法操作思路中,由于許多因素難以量化界定(主要表現為或有負債的不確定性、優先扣除項目金額的難以把握,以及資產變現的可能性等),價值分析結論可以是區間值;
(2)使用假設清算法的關鍵是債務人能夠提供其真實會計報表、界定準確的資產負債范圍,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能夠對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履行相應的分析程序;
(3)對可能影響債權資產價值的信息應當在特別事項說明中充分披露;
(4)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準確把握企業在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情況下有效資產和有效負債的范圍;
(5) 確定優先債權受償金額時,如果對應的資產價值小于優先債權,剩余的優先債權并入一般債權參與受償;如果對應的資產價值大于優先債權,超過部分并入有效資產參與清償;
(6)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合理考慮土地使用權、職工安置費等重大因素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三)現金流償債法現金流償債法是指依據企業近幾年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考慮行業、產品、市場、企業管理等因素的影響,對企業未來一定年限內可償債現金流和經營成本進行合理預測分析,考察企業以未來經營及資產變現所產生的現金流清償債務的一種方法。
1.現金流償債法的適用范圍
(1)現金流償債法主要適用于有持續經營能力并能產生穩定可償債現金流量的企業;
(2)企業經營、財務資料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能夠依據前三年財務報表對未來經營情況進行合理分析預測。
2.現金流償債法的程序
(1)搜集企業財務資料和經營情況資料;
(2)分析企業歷史資料,合理預測企業未來現金流量;
(3)結合資產處置方式和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未來現金流量中可用于償債的比例(償債系數)和預期償債年限;
(4)確定折現率;
折現率為基準利率(國債利率)與風險調整值之和。風險調整值應當考慮到不良貸款損失率、不良貸款企業使用資金的成本、預期企業利潤率及企業生產面臨的各類風險等因素。
(5)將企業預期償債年限內全部可用于償債的現金流量折現,測算償債能力;
(6)對特別事項進行說明。
3.使用現金流償債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1)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應包括預期償債年限內由經營帶來的現金流量以及預期償債期末由資產變現帶來的現金流量;
(2)預期償債年限、償債系數、折現率的確定應當具有依據或合理解釋;
(3)在預測中應當分析抵押物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
(4)應當適當考慮企業非財務因素對償債能力的影響,或在特別事項說明中予以披露。
二、以債權資產本身為分析范圍的途徑
(一)分析思路以債權資產本身為分析范圍的途徑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基于債權人所掌握的材料,通過市場調查、比較類似交易案例以及專家估算等手段對債權資產價值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途徑。這一途徑主要適用于得不到債務人、債務責任關聯方配合或債務人、債務責任關聯方不具備相關資料的情況,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較法、專家打分法和其他適用方法。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債權資產的實際狀況選用適當方法對債權資產進行分析,最終確定債權回收價值。
(二)交易案例比較法交易案例比較法是首先通過定性分析掌握債權資產的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確定影響債權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然后選取若干近期已經發生的與被分析債權資產類似的處置案例,對影響債權資產處置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量化分析,必要時可通過適當方法選取主要影響因素作為比較因素,與被分析債權資產進行比較并確定比較因素修正系數,對交易案例的處置價格進行修正并綜合修正結果得出被分析債權資產價值的一種分析方法。當可獲取的樣本量足夠大時,可以運用數理統計的方法(如回歸分析、方差分析等)對樣本進行分析,以此為基礎測算債權資產價值。
1.交易案例比較法的適用范圍交易案例比較法主要適用于可以對債權資產進行因素定性分析以及有可供比較的債權資產交易案例的情形。
2.交易案例比較法的程序
(1)對債權資產進行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借助如下資料進行: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及其維權情況的全部檔案資料;貸款歷史形成、導致損失原因、企業經營狀況、商業銀行五級(或四級)分類資料;從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如工商、土地、房產等部門)或債務人主管部門獲取的有關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的信息;現場實地勘察情況和債權處置人員市場調查、詢價資料等。通過分析這些資料,確定影響債權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
(2)選擇交易案例;
選擇三個以上(含三個)債權形態、債務人性質和行業、交易條件相近的債權資產處置案例作為參照。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信參照物與分析對象具有合理可比性。
(3)對分析對象和參照物之間進行比較因素調整;
比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情況(包括貸款時間、本息結構、剝離形態等),債務人情況(包括行業、性質、規模、地域等),不良資產的市場狀況,交易情況(處置方式、交易批量、交易時間、交易動機等)。交易案例樣本比較多時,可以通過統計分析方法確定主要比較因素,剔除影響較弱的因素。
(4)指標差異比較、量化;
(5)合理分析估測債權資產價值。
3.使用交易案例比較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通過盡職調查獲取必要的資料信息;
(2)能夠獲得類似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債權資產處置案例作為參照物,這些案例應當是近期發生的并且具備一定數量;
由于債權資產情況比較復雜,債權資產之間的可比性較弱,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予以高度關注,避免誤用、濫用交易案例比較法;
(3)債權資產如有抵押、擔保等因素,應當單獨分析。
(三)專家打分法專家打分法是指通過匿名方式征詢有關專家的意見,對專家意見進行統計、處理、分析和歸納,客觀地綜合多數專家經驗與主觀判斷,對大量難以采用技術方法進行定量分析的因素做出合理估算,經過多輪意見征詢、反饋和調整后,對債權價值和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的方法。
1.專家打分法的適用范圍專家打分法適用于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采用其他方法難以進行定量分析的債權。
2.專家打分法的程序
(1)選擇專家;
(2)確定影響債權價值的因素,設計價值分析對象征詢意見表;
(3)向專家提供債權背景資料,以匿名方式征詢專家意見;
(4)對專家意見進行分析匯總,將統計結果反饋給專家;
(5)專家根據反饋結果修正自己的意見;
(6)經過多輪匿名征詢和意見反饋,形成最終分析結論。
3.使用專家打分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選取的專家應當熟悉不良資產市場狀況,有較高權威性和代表性,人數應當適當;
(2)對影響債權價值的每項因素的權重及分值均應當向專家征詢意見;
(3)多輪打分后統計方差如果不能趨于合理,應當慎重使用專家打分法結論。
附件2: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基本內容和格式(供參考)
一、總則
(一)為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針對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的特殊業務形式,制定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基本內容和格式(以下簡稱基本內容和格式)。
(二)本基本內容和格式僅適用于本指導意見規定的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
(三)本基本內容和格式僅作為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參考,注冊資產評估師工作范圍和深度不受此基本內容和格式的限制。
(四)價值分析報告的數據一般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打印。如果需要出具外文報告,外文報告的內容應當和中文報告內容一致,并應當注明以中文報告為準。
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封面及目錄
(一)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項目名稱;
2.報告編號;
3.評估機構全稱;
4.報告提交日期;
5.報告封面可載明機構標識。
(二)報告的目錄在報告封二排印,列示主要章節的內容和頁碼。
(三)報告可視需要合并裝訂或分冊裝訂(摘要、正文和備查文件)。
三、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正文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正文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1.首部;
2.緒言;
3.委托方、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簡介;
4.分析目的;
5.價值類型;
6.分析范圍;
7.分析基準日;
8.分析原則和依據;
9.分析思路和過程;
10.分析結論及使用提示;
11.特別事項說明;
12.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法律效力;
13.報告提交日期;
14.尾部。
(一)首部1.標題。標題應當簡練明晰,含有“×××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書”字樣;
2.報告書序號。序號應當包括評估機構特征字、文本種類特征字、年份、文件序號等。
(二)緒言應當明確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委托方全稱、受委托評估事項的基本內容及評估工作開展的整體情況等。
(三)委托方、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簡介1.應當介紹委托方、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的主要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地點、法定代表人、企業資產、財務、經營情況等;
2.應當明確委托方、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的關系,并解釋這些關系對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的影響。
(四)分析目的明確委托方需求,了解委托方將此次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所要應用的經濟行為。
(五)價值類型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價值分析目的明確價值類型,并給出定義。
(六)分析范圍1.根據委托方、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提供的資料等情況,確定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的范圍是債權本身,還是為實現該債權權利而涉及的其他資產;
2.明確債權資產價值分析范圍所對應的資產范圍,包括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債權資產及其他資產形式;
3.由于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的特殊性,在確定范圍的過程中應當保持與有關各方的協調和溝通,確定范圍的基本原則是這些資產(或負債)對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的結論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七)基準日1.明確基準日的日期;
2.明確確定基準日的理由和成立條件;
3.明確基準日對價值分析結論的影響程度。
(八)分析原則和依據1.明確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的公認原則,重點闡述債權價值分析的特殊原則;
2.明確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的行為依據、法規依據、產權依據和取價依據。
(九)分析思路和過程1.說明債權資產價值分析過程中選用的分析方法以及選用該方法的依據或原因;
2.當選用多種方法進行價值分析時,應當說明綜合考慮各種方法的結果最終確定分析結論的過程;
3.分析過程應當包括自接受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委托至提交報告的工作過程,包括接受委托、明確分析對象、資產清查、估算、提交報告等過程。
(十)分析結論及使用提示1.價值分析結論主要是對債權資產價值的量化判斷,同時也可能包括在此過程中對有關資產的評估結論;
2.充分披露和揭示價值分析過程中運用的假設條件、價值分析結論的使用環境和限制條件,并提示在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價值分析結論會發生相應變化;
3.明確報告僅是委托方進行決策的參考,注冊資產評估師不能保證價值分析結論的實現。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1.揭示在報告中未能明確的其他事項,并分析對結論的影響;
2.揭示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需要特別說明的其他問題。
(十二)報告的法律效力1.明確報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
2.明確報告結論只有在特定的前提條件和假設條件下才能成立;
3.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示報告使用者根據基準日后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的變化,合理確定價值分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
(十三)報告提交日期寫明報告提交的具體日期(十四)尾部1.寫明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名稱并蓋章;
2.寫明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并簽字蓋章;
3.寫明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姓名并簽字蓋章。
四、附件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附件通常包括:
1. 債權債務文件:包括有關借據、合同書、還款證明、債權轉移證明等;
2. 產權文件:包括房屋、土地權證,資產購置發票等確定資產歸屬的有關憑證;
3. 財務資料:包括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以及相關記賬憑證等。涉及收益預測時,由資產占有方提供的前三年會計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4. 有關法律文書:包括法律訴訟文書、主要合同等;
5. 債務企業承諾函;
6. 評估機構承諾函;
7.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和資料。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印發《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評協[2005]37號,20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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