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貿易 |
|
|
不可不知的工傷認定問題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0/18 18:18:00 |
工傷往往是由發生意外情況造成的,職工應該有憂患意識,早一些了解相關規定。下面介紹幾個事例,供大家從中汲取經驗教訓。 工傷取證需動腦筋 農民工在工傷認定中常常遇到一系列難題。一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難。用人單位不提供必備手續,不在法律文書上蓋章,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不提供工資關系證明。二是大多數員工怕砸了飯碗,不敢或不愿作證,甚至被買通作假證、偽證。三是工傷認定程序繁雜、時間漫長。 農民工馬戈的教訓就值得汲取。馬戈在江蘇省無錫市一家連鎖飲食店做洗碗工,2006年2月一天早上,馬戈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司機負全部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給予工傷死亡賠償,并承擔年幼孩子的撫養費以及喪葬費等總計20多萬元。店老板以馬戈不是本店員工為由,拒絕了馬戈親屬的工傷死亡賠償要求。由于沒有勞動關系證明,親屬辦理工傷認定的申請被拒絕。 馬戈親屬經人指點,在當年3月20日與飲食店老板簽了一份協議書:本店員工馬戈因交通事故身亡,店方支付其親屬當月工資700元、退還務工保證金500元;考慮到其家庭經濟困難,給予2000元補助費;雙方一切善后事宜至此均處理完畢。落款處蓋了飲食店印章。 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據此受理了親屬的工傷認定申請。事后,無錫市勞動保障局調查取證人員及時調取了車禍發生后警方處理事故的調查筆錄。調查筆錄記載,在回答民警“馬戈是去哪里”的提問時,老板回答“馬戈今天上早班”,這為馬戈的工傷認定提供了鐵的證據。 當年8月14日,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馬戈為工傷。飲食店不服,向江蘇省勞動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該廳于11月23日作出了維持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當年12月6日,飲食店向無錫市南長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決定書。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以用人單位賠付9萬元調解結案。 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 田新是一家公司的組合機床操作工,由三人協同操作,一人在機前送料,兩人在機后接料。田新是機后操作工。不久前,機前操作工因事外出,田新遂到機前操作,上午9時左右,不慎被機床割傷右手,傷殘鑒定為6級。田新向浙江省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稱,田新系機后操作工,到機前操作違反操作規程,并且擅自開機,系蓄意違章行為,不能定為工傷。 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過調查取證后,認為田新在操作過程中確有違規,但只是一般違章,不是蓄意違章,田新受傷是意外傷害,根據《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公司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該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工傷認定決定書》有效。 因工受傷醫療費可先行裁決 郝某是一家筑路公司的職工,2006年1月,在工作中因施工車輛碰撞受傷。住院期間,單位在支付部分醫療費后拒絕再支付醫療費,致使郝某拖欠醫院醫療費5萬余元。郝某需繼續治療,急需支付醫療費。 郝某在與單位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要求單位先行支付急需的5萬元醫療費。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申訴人郝某在工作中受傷,傷情較重已花去大量醫療費,本人已無力繼續支付巨額醫療費用,要求該單位支付其治療費用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被訴人筑路有限公司有義務為其支付醫療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了部分裁決:由被訴人筑路公司支付郝某醫療費5萬元。 被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裁決生效后,該單位拒不執行,郝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郝某拿到了急需的醫療費用。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治療費。如: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職工因工負傷的,企業不支付急需醫療費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在本案中,郝某是因工受傷,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費,本人已無力支付,而且還需要繼續治療,急需要醫療費。郝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該規定做出的由單位先行支付醫療費的部分裁決是完全正確的。 不上工傷保險企業擔全責 2007年,李健在單位施工中不慎從樓上跌落。住院治療期間,公司為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和醫療伙食補助費。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李健為傷殘6級。李健月工資為700多元,在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李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單位以李健是農民工為由,拒絕支付以上費用。李健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李健從身份上講是農民工,但并不影響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該公司應該依法支付李健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最后,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李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6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800元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5萬元。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審計署兩年查出問題資金7739億 4624人被處理
下一篇:無實物涉案物品價格認定須審慎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