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要求,國企中已持有關聯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昨日正式發布
在征求意見四個月后,國資委于昨日正式對外發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首次分別明確國有企業職工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中小型企業以及關聯企業上的持股問題,同時嚴禁國有企業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的投資活動。
《意見》規定,繼續鼓勵國有中小企業職工在自愿基礎上參與企業改制;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于控股地位;可以積極探索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骨干以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
在嚴控大型國企職工持股比例,鼓勵中小國企職工持股的同時,《意見》對國企職工投資關聯企業行為做出了明令禁止。
《意見》明確,職工入股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不得持有其所在企業出資的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意見》要求,嚴格限制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有其他關聯業務的企業;不得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同時,《意見》還對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提出要求。規定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資產、業務改制設立新公司,職工投資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等等。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職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見》要求,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以及國有企業職工投資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方面,一直缺乏明確規定,如集團公司職工能否持有子企業和參股企業股權、子企業職工能否持有集團內其他企業股權、職工能否投資入股關聯企業等,職工在持股、投資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影響企業發展。
今年年初,國資委會同其他主管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主要是針對電力系統的電網企業職工投資發電企業,以及發電企業職工投資“一廠多制”企業的行為作了限制,起到了積極的效果。因此,在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行為基礎上,制訂面上的統一的規范性政策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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