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幾點想法
一、是否任何事項法院都要委托評估機構或者鑒定機構進行?
本站律師代理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無法舉出或者不肯舉出成本證據的時候,向法院提起成本評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成本進行評估。那么第一個問題法院委托鑒定的思路是否正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問題管理規定的第一條開篇明義地說:司法鑒定是指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比如說:醫療事故鑒定,精神病鑒定,房屋質量鑒定,親子鑒定,種子基因等等由于涉及到專門性問題需要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恰恰是法官等社會一般認知人士無法認知的問題,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手段進行.
可是,廣告牌的制作成本究竟是多少?這是一個專門性技術性問題嗎?當事人花了多少錢購買原材料,制作廣告牌應該是可以拿出當時的原始票據的啊?即使拿不出也應該可以舉證出購買方,申請法院調取.有什么必要進行司法鑒定呢?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初衷是什么呢?現在審判機構不能自行委托,都要統一移送到司法技術鑒定部門(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中心)去做了.好處是,避免了當事人懷疑審判機關的暗箱操作,壞處是司法技術輔助部門的工作人員多數不是法官,沒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當審判部門的委托來了,他們可能無法向鑒定機構敘述清楚委托目的!另外,司法輔助部門因為不用審理案件,似乎抽離的地位恰恰更容易滋生腐敗!
南方某省的中級人民法院多少法官含一個副院長下馬就下馬在鑒定\拍賣環節上了!這里貓膩多啊!
甚至于新中國成立來,最高級別司法機關腐敗出現了,也是載在司法輔助行為上了.我第一個疑問是:在委托鑒定和拍賣這個環節上,誰負責審查?為什么不嚴把關?把應該或不應該鑒定的都拿去做鑒定,這樣的公信力還有嗎?用更高層級的證據效力_鑒定結論的形式來省卻審理的難度,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住司法輔助部門和一方當事人以及鑒定機構的暗箱操作,這難道是公正公平的嗎?
二、沒有經過當事人確認的實物評估和實物已經滅失的評估是否有效?
基本上,法律和評估是有交叉點但完全不同的科學.評估機構說即便拆除了東西我們照樣鑒定,于是法官會根深蒂固的覺得即使拆除的東西也可以做鑒定!
那么證據保全的意義何在呢?
實物滅失前,為什么不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確認標的物情況呢?
這里面又會有多少暗箱操作的幾率在?
三、評估基準日的概念和重置成本的概念。不同的鑒定機構得出相差甚遠的鑒定結論說明了什么?
本站選遍過訴訟過程中,國有資產評估把國有資產肆意貶值的文章,那是真實的報道!企業國有資產從哪里流失了?就是通過資產評估等合法的方式掩蓋下悄悄地大幅度流失了!
法院在委托司法鑒定中,不同的當事人不斷申請得出迥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鑒定結論的原因何在呢?僅僅是合理的誤差就能解釋的了的么?
(律師冷冷地笑笑說:法院審案子,可以有自由裁量權,那是法律這門學科的特殊性決定的.司法鑒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明文規定了的專門性科學性技術問題的判斷!完全相反\差距甚大的鑒定結論,加上程序上瑕疵到處可尋,讓當事人如何相信鑒定機構的清白公允???)
科學來不得半點虛假,如果這些鑒定機構的確秉持了公正科學嚴謹的態度做出的結論.那么完全相反的結論,只能讓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再次懷疑中國的入冊鑒定機構評估公司的技能和水平!不是金剛鉆,竟然能攬瓷器活的原因何在?
誰掌握了鑒定機構\資產評估公司是否能進入法院的司法鑒定名冊?如果這里在開始就有了暗箱操作,請讓我們再一次對我們的司法腐敗的滋生說一聲:原來如此.每一步上差那么一小點,就造成了鑒定結論的"豆腐渣工程"
誰來重視它?難道,到了最高院副院長都倒下去的時候,我們的領導們還不反思嗎?為什么,每次都是它們出事?
四、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應該必須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最高院的解釋司法部的程序規則等等對司法鑒定的程序規定很原則.省院的規定細則細化多了,但是_誰,哪次鑒定嚴格按照這個規定做了.甚至,本站律師做了調研,基層法院很多法官都不知道該規定,仍然直接對外委托鑒定,更有許多律師也不知道該規定.當法官和律師都不知道真正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的時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怎么可能得到保證?
哪個律師朋友需要省院關于司法鑒定操作規則的可以和本站律師聯系.至少,讓我們律師明白和清醒!
21世紀的中國法治社會,不應該總是葫蘆僧短葫蘆案!
五、評估公司或者鑒定機構的程序是什么?
評估公司有它們的技術操作規程,有它們行業指定的很多規則,它們遵守了嗎?
律師朋友們不知道的話,那些豆腐渣公司鑒定出來的結論,你如何反駁?你知道它在哪個環節上摻入了鑒定報告的三聚氰胺??
食品攙假,死了人是明的。司法腐敗為禍深遠\潛在,可是更加禍國殃民!
六、資產評估應以資產審計的結論為依據,而不是法院或者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的描述!
基本上,本站律師將司法鑒定和評估等相關法律程序規則等全部貼出來了在不同的版塊里.在這個環節上,不想深入發表看法.
作為一個律師,必須為律師隊伍正名,必須為司法環境說句公道話:現在的中國仍然是法治社會,前提是法律人要懂法信法!
如果委托人付費給你律師不管它多少,就應該忠于委托,不要攀高枝的只做給錢多的權貴的或者有影響力的案子,在律師跟誰誰哪哪喝地暈頭轉向的時候在所有法律技能都丟一邊,所有新法律都不知道不學習,也不參加培訓的時候,這個社會就不再是法治社會.
因為"法律永遠保護懂得法律的人"當事人掏錢就是要找唯一還有可能幫他說話的懂法律的人幫他說說話的!
鑒于以上,我對錯誤百出的鑒定結論說一聲:我有異議!異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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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相關鏈接:<資產評估與審計>
<司法訴訟中價值評估的分類與特點>
<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必須經過"三關"審查>
<民事鑒定結論質證程序>
<討論:應由誰委托司法鑒定機構?>
<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
民事證據規則
無實物涉案物品評估須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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