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務廳原副廳長、安徽徽商集團董事長蔡文龍(正廳級)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9月24日在安徽省巢湖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盡管蔡文龍所涉案件的情況、情節并沒有坊間傳聞那么嚴重,但是參加旁聽的人們幾乎都用“觸目驚心”來形容。
蔡文龍涉嫌貪污1400余萬元、受賄300余萬元、挪用公款2300萬元,以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損失3.352億元,幾乎具有其他犯罪的大型國企負責人的全部特征。蔡文龍不僅成為大型國企負責人犯罪的“樣本”,而且此案也是解剖對大型國企負責人監管缺失的難得“樣本”。
缺制約,國企“私營化”“公權私化”
蔡文龍犯罪主要是在他擔任安徽徽商集團董事長的時候。從法庭調查可以看出,蔡文龍完全把如此規模的一家安徽省屬大型國有企業變成了他的“私人企業”,自己儼然是至高無上的家長,企業就是他的提款機。
更有甚者,當蔡文龍需要錢、虧了錢時,企業的管理人員會主動為其出謀劃策,為其解憂。比如,2004年初,蔡文龍決定由徽商集團下屬的華物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交易賬戶供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炒作期銅,蔡文龍個人也跟著集團公司大盤炒作期銅。因行情與蔡預測的相反,至2005年3月,虧損嚴重,蔡自己虧損836.9萬余元。蔡決定全部平倉。在公司人員的“幫助”下,蔡文龍將其個人炒作期貨的虧損全部轉嫁給了徽商集團有限公司。
“這是國企老總意識‘私營化’傾向的很好實證。”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員胡從發對記者說,很多國企老總犯罪都存在著“一言堂”、“公權私化”,采取的多是大包大攬的管理方式和專橫獨斷的管理作風。
據安徽徽商集團參加旁聽的一位人士說,在蔡文龍時代,徽商集團連總經理都沒有,作為董事長的蔡文龍幾乎沒有任何權力制衡。陳舊的企業管理模式帶來的監管缺失,沒有董事會、監事會等現代企業健全機制的國有企業,其絕對的權力必然會引發腐敗。
“蔡文龍為什么如此大膽,子公司人事、組織均由集團管理,沒有子公司領導會拒絕他的要求。”辦案人員說,蔡文龍一個電話,即使是不合理的要求,下級也不敢不聽。因此,他的一句話價值千金,能換來“錢財萬貫”。
蔡文龍案對國企監管提出不可回避的課題
從蔡文龍案件至少反映兩方面監管失效:一是安徽徽商集團原領導班子原則性喪失,將集體領導變成了蔡文龍的個人領導;二是制約機制缺失,監督機制懸空。蔡文龍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損失3.352億元,使得一個并不常見的罪名———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非常醒目地闖入了公眾的視線,這應當是蔡文龍案件對國企監管提出的一個不可回避的課題。
“很多時候,濫用職權通常是一種悄無聲息的無意識犯罪。它與貪婪無關,但根植于人性的弱點和制度缺失并充滿隱蔽,因而更加危險。”胡從發說,作為國家和企業高管間的權力分配中心,董事會的職能是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但國企董事會往往會忽略或弱化了一些管理職能,而這些都將影響公司治理目標的有效實現。多年來,為了國企的改革生存與發展壯大,國企改革的重點一直放在“放權讓利”、加大激勵和增強動力上。國企“出資人不到位”卻大膽“放權讓利”、“管資產與管人相對分離”卻大膽“授權經營”的體制,以及隨著企業擴大自主權后,政府不再涉足國企具體經營行為而失去主管監督,使得國企財產控制權在向其他企業及經營者轉移流動的同時,外部的政府監控手段和監管力度明顯不足。
“或許,在徽商集團的發展歷程中,在蔡文龍一步步走近濫用職權犯罪的陷阱時,健全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阻止他陷進犯罪的深淵。遺憾的是,監督制約機制上的缺失使蔡文龍一度失去了掌控。”
安徽徽商集團參加旁聽的一位人士說,現在徽商集團已有了總經理,還設立了總會計師,走上了法人治理道路。
可以說,蔡文龍將知名的安徽徽商集團折騰到“奄奄一息”的地步,整個公司實際已被蛀成了一具空殼,才東窗事發。留下的思考值得警醒。
僅靠中紀委“七不準”顯然很不夠
一位旁聽的媒體人士說,蔡文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甚至熱衷于情色,幾乎具有了其他一些落馬高官的“全部要素”,是一個國企高官貪腐的樣本。
剖析蔡文龍犯罪產生的誘因,如何有效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應當是國企亟需關注的沉重話題。中紀委“七不準”要求可視為給處在高風險環境之下的國企老總們的“緊箍咒”,形成的這七條高壓線想必也能產生一定的威懾、警示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職務腐敗等各種不良行為。
不過從整體上看,要想真正“管束”好國有企業領導人這個特殊的群體,僅僅靠“七不準”顯然是很不夠的。“七不準”的所指都比較具體,正因為具體,所以無法涵蓋國企領導人可能發生腐敗行為的各種具體情形。因此,推進國企改制不斷走向規范化、法制化,建立科學有效的國企考評機制,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的深度和廣度,提高監督的水平和力度,是最終減少國企老總犯罪的制度性措施。從微觀上說,實現國企董事會職能定位的突破也至關重要,審批和監督公司戰略、公司高管監督與管理、重大決策支持、確保誠信與合規等常常是在國企的董事會管理職能中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領域,需要通過監管和機制杠桿尋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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